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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王忠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3:38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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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机制也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迎接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军团的挑战。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使企业家们能够对上市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有所了解,进而能够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的,笔者将以境内A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例,结合实践经验,分三期对企业上市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期应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下介绍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具体来说,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独立性方面
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三)规范运作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方面
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投向方面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
企业上市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从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要前提是企业须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家企业要想实现上市筹资,必须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如果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省掉企业股份制改造环节。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企业与上市要求之间的差距,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申报阶段,保荐机构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企业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一阶段称为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
最后在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三、初期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将企业上市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不同阶段所应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大相径庭。具体到初期,笔者认为,企业至少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弄清上市融资的利弊,审慎做出决策
从有利方面来看,上市融资首先是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的发展资金;其次,上市融资将开通企业未来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通道,便于未来筹措资金;再次,上市融资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最后,上市融资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净值,提高产品品牌价值和企业社会声誉。另外,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进行定价,从而为企业的下一步收购兼并、股权激励、风险投资退出奠定基础。
上市融资对企业来讲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地方,比如企业将受到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存在被潜在对手并购并最终丧失控制权的风险;等等。
在初期,企业家应结合自身情况对上市融资的利弊作出科学的判断,明确上市的目的,在利和弊之间博弈之后,做出正确的、适合企业发展的决策。千万不要因为别人都在忙上市,自己也不考虑自身因素盲目筹备上市,也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误读而使自己错失上市融资的良机。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能否上市作出初步评估
企业在做出上市筹资的决策后,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身的条件,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上市条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判断,明确自身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是否存在完善可能,整合完善的难度和需要付出的时间及成本。必要时,企业应就自身情况征求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保证自己的判断的准确性。经初步评估,满足上市条件或者通过整改可以满足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着手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三)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团
企业在决定上市且经初步判断能够满足上市条件后,即应及时着手筹备上市的有关事宜,成立上市筹备小组,聘请上市顾问专业团队。实践证明,聘请优秀的上市顾问团队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一步。在浩瀚的资本市场中,找到适合企业自身的航线并乘风破浪到达彼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极具创造性的工作。企业在做出上市融资的英明决策后,即应聘请声誉卓著、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团担任企业改制及上市的咨询及辅导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整合企业的现有资源,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上市融资目标的顺利完成。
(四)围绕上市目标,慎选上市地
企业在做出上市计划后,尚须对上市地点做出抉择。面对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甚至更多的资本市场,企业往往无所适从。这时,上市顾问团就应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从企业的上市目标、行业特征、客户群体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出发,结合各地证券市场的特点,帮助企业对拟上市地点做出慎重的选择。
一般来说,国际资本市场虽然具有融资额度大、二次融资容易、发行时间较短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发行费用高、公司结构复杂、投资者关注程度低等缺点。而境内上市则具有绝对的本土化优势,且发行市盈率高,筹资额度大,发行费用及后期维护成本均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个需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地点做出适合企业的选择。
总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或者解决资金缺口的瓶颈,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将其市场化,以此获得所需资金,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但企业上市融资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而且并非任何企业都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产生上市筹资的初步意向后,最好聘请相关的上市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怎样才能具备上市条件,以及多长时间内能够实现上市等事宜作出初步判断,并以此指导下一阶段的融资工作安排。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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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来看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

王咏东


一、事件回放

  2003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是我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其中汇源百分百纯果汁和中高浓度果汁饮料的市场份额,一直高居全国市场同类产品榜首,部分产品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汇源这个我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被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收购的消息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方面迅速对该事件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反映。有的从可口可乐的收购计划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入手,有的从汇源作为民族品牌是否是会被可口可乐消灭的方面讨论,有的认为该次收购是可口可乐进军中国果汁市场的举措。可是,多数的讨论都忽视了“汇源”这一商标在该次收购中的意义。

二、商标具有有形价值

  可口可乐的创始人曾经说过,只要有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在手,即使可口可乐的有形资产一夜间化为乌有,可口可乐公司也马上可以靠该商标获得新的资金,进行新的生产。1988年美国香烟和食品业巨头Phil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以奶酪制造商卡夫公司有形财产四倍的价格,129亿美元购买了该公司同名商标Karaft及其他系列商标;也可以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花了近100亿美元用于购买卡夫公司的商标。

  本次可口可乐提出收购汇源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值179.2亿港元,高出汇源果汁在2008年8月29日停牌前收市价4.14港元近3倍,也高于汇源果汁上市以来的最高价12港元。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也认为“汇源在中国是一个发展已久及成功的果汁品牌, 对可口可乐中国业务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可口可乐为什么愿意以近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呢?根据2007胡润品牌榜显示,汇源品牌价值32亿,占市值的24%。从穆泰康的谈话和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中,汇源的品牌(也就是汇源的注册商标)是可口可乐极为看重的无形资产,而且认为这一无形资产对可口可乐来说是具有及其重大的有形价值的。这就是笔者所主张的无形财产的有形价值。

  然而在我国企业长期的概念中往往更为重视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在企业资产中的价值,而忽略了商标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而对于在市场经济中摸爬滚打了上百年的外资企业可恰恰相反,他们不仅重视对于商品的生产和企业有形资产的创造和保护,更加重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创造和保护。他们都经历了开发、生产产品;以价格战来占领市场;注重商标的作用,通过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来占领市场;通过授权商标使用来进一步创造利益,如现在人们熟知的贴牌加工即OEM,就好像许多电脑厂商以OEM的方式安装微软的操作系统,而微软从中也获得了极为丰厚的利润;专注于商标的运用和产品的研发,如美国耐克公司,主要从事产品设计,委托加工厂为其加工制造,然后他们贴上耐克的品牌进行销售这五个阶段的发展。

  现在,外资企业,包括世界500强、1000强都往往更注重在后三个阶段的发展,更加重视以商标做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并利用商标为企业获得比纯粹生产产品大的多的利润。所以,它们在收购我国的企业时,往往更看重它们的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2006年10月25日德国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600771.SS)联合宣布将以10.72亿元人民币收购东盛科技启东盖天力制药有限公司的三大非处方药品牌——“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和“信力”止咳糖浆。这个价钱对于当时总资产仅为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还为负值的盖天力来说绝对是个天价[①](笔者注:该项合并已于2008年7月1日完成)。“白加黑”感冒片是盖天力制药厂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发的产品,在国内第一次采用日夜分开的给药方法,产品上市时的广告语“白天吃白片,不瞌睡;晚上吃黑片,睡得香”一时间家喻户晓,其市场份额一直排在前三名。而德国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十大专业制药公司之一,以开发、生产阿司匹林而闻名于世。拜耳愿意以10.72亿元人民币收购这三个品牌,看中的正是“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和“信力”止咳糖浆这三个品牌的有形价值以及通过这三个品牌而获得的市场占有率。

  而在达能和娃哈哈之争中,主要的争论焦点正是在于“娃哈哈”这一商标权是不是已经从娃哈哈名下转移到娃哈哈和达能的合资企业名下。双方为此各自发起了多项仲裁和诉讼。娃哈哈和达能为什么都这么重视娃哈哈这个品牌呢?根据胡润品牌榜2007年娃哈哈品牌价值为144亿,占市值的 24%;2008年娃哈哈品牌价值为135亿,占市值的22%。可以看出,娃哈哈商标这一品牌的价值占到娃哈哈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多。再次证明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是实实在在具有有形价值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具有九十多年历史的中国老牌化妆品企业:上海家化,在1991年年初以“美加净” 、“露美”两个知名品牌等资产与美国庄臣公司合资成立了露美庄臣有限公司。1990年,上海家化的销售额已经达到4.5亿元,占全国市场的六分之一,超过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位的总和。仅“美加净”这个单一品牌占全国化妆品销售总量的1/10。[②]然而由于庄臣公司扩大他们的自有品牌(商标)的产品生产,压缩“美加净”产品的生产。上海家化意识到如此下去,会使得“美加净”、“露美”这两个曾经著名品牌的市场声誉逐年下降,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在1992年,上海家化从庄臣公司撤资。之后,历经了一年半的艰难谈判,终于在1994年7月1日以1900万元人民币买回了“美加净”和“露美”两个品牌,结束了短暂的品牌合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美加净”商标不断在广告中出现,“美加净”产品也不断的扩大市场份额。

  这就是,笔者认为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化。商标等无形资产不像动产和不动产具有有形的实体,但是却和动产、不动产一样可以转化为有形的价值。

三、如何有效的使用商标的有形价值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是关于对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规定,这里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1999年12月25日的《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在以后的投资,合并,改制、重组,并购甚至清算中,都可以把商标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形式,从而取得相应的股份或者清偿相应的债权。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据《福建日报》报道,2008年9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老醋有限责任公司以“桃溪”商标作为质押,获得了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100万元的贷款,这是福建省泉州市首例商标权质押贷款。也开创了泉州企业以商标专用权做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新模式。[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管理2005年年报,2005年全年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较2004年增加78.4%;质押金额189,503.92 万元。北京、上海、天津、湖南湘潭等地也先后开始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自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展业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截至2007年10月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授信审批额度达到2.45亿元,发放贷款1.5亿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的“慧眼工程”自2006年9月份开展以来,共帮助了14家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贷款资金达1300万人民币。这种以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新的融资的方式,在我国正在逐渐发展起来。并且,这种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已经呈现出了逐渐上升趋势。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不仅承认而且越来越重视,国家相关部门和银行也以各种方式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得融资,以便谋求更大的发展。

  从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和外企收购我国企业时对商标价值的重视;到我国法律、政策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有形价值的认可和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有形价值使用的认可。由此,可以提醒我国的广大企业家要重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极为重要的财产,如果善于运用是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能比企业的有形财产更大的财富。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在是企业一座不容易用肉眼看到,却可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利益的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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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拜耳10亿收购盖天力三大品牌》。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61028/15393029095.shtml 。2008年10月31日

[②] 参见《上海家化:回归后的战略复出》。来源

http://wwww.mie168.com/marketing/2005-11/265281.htm 2008年10月31日

[③]泉州首例商标权质押贷款成功签署 来源:http://fj.ce.cn/Article.aspx?Nid=11774 2008年10月31日

作者首发博客:http://wangyongdonglawyer.fyfz.cn/blog/wangyongdonglawyer/index.aspx?blogid=45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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