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司法公开的宪法表达/刘树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2:11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宪法或者基本法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最高位阶法规范。因各国或者地区的制宪传统、具体国情、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各自宪法规定的内容、总体结构、具体表达形式均呈现出不同特点。就司法公开的具体规定而言,有些国家宪法就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1787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德国基本法,等等。有些国家宪法则对其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日本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等等。从若干国家宪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规定来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知。

司法公开的“司法”含义。有的规定为司法任何阶段,例如《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的任何阶段,审判过程及其判决都应当是公开的”;有的规定为“审理案件”,而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判决公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和《土库曼斯坦宪法》;有的规定为“审判的过程和判决”,例如,《大韩民国宪法》,或者规定为“审讯及判决”,例如,《日本国宪法》。

司法公开的“例外”情形。有的仅原则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公开”,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或者规定为“依法可以不公开”,例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有的对例外的情形作了明确的限定,例如,《大韩民国宪法》限定为“有妨害国家安全、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日本国宪法》限定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土耳其共和国宪法》限定为“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的绝对需要”;有的还对特定案件审判是否公开作出进一步规定,例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由法律作特别规定”,《日本国宪法》规定“涉及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的犯罪或本宪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政治犯罪和新闻犯罪将于法院公开审理,并有陪审团出席”,《秘鲁共和国宪法》规定“对涉及政府官员责任、通过媒体犯罪以及有关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司法审判,一律公开进行”。

司法公开“例外”情形的决定主体。有的规定为有权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例如,《爱尔兰宪法》规定“但法律规定的专门案件和限制性案件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荷兰王国宪法》规定“除议会法令规定的情形外,审判应公开进行”;有的规定为立法机关和法院,例如,《以色列国基本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依法决定不予公开”;有的规定为法院,例如,《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但有妨害国家安全……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立陶宛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私生活或家庭生活的秘密,或者在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况下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职业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法院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个人尊严与公共道德,或为保障法庭的正常秩序的情况除外,但法院应另外作出书面命令以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希腊宪法》规定“但法院决定公开将对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或者有保护诉讼当事人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特殊理由的除外”,《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宪法》规定“除非是法院考虑到公共秩序和道德决定进行秘密审理”;有的规定为法官,例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为“如经全体法官一致认定……”;有的规定为法院和民事纠纷双方,例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但法院裁定公开审判有碍社会道德及秩序,或者应民事纠纷的双方要求不采公开审判者不在此限”。

司法公开的实质性要求即是否规定判决书说理。有的未对判决书作具体规定,例如,《印度共和国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有的对判决书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土耳其共和国宪法》规定“所有法院判决一律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理由说明”,《比利时联邦宪法》规定“所有判决均须说明理由”,《荷兰王国宪法》规定“判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并向社会公布”,《西班牙王国宪法》规定“判决必须包含判决理由,并公开宣判”,《希腊宪法》规定“每一法院判决必须详细地和完整地说明理由并且必须公开宣判……对于不同意见的公布应当是强制性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所有判决必须理由充分,否则无效”,《秘鲁共和国宪法》规定“除单纯的程序法令外,应对各级法院的判决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说明可适用的法律及作出决定的依据”,《苏里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所有判决都应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案件的判决还应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综上,各国宪法对司法公开的不同规定必然影响到司法公开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践的不同,此乃客观现实。但从国际共识来看,一些国际性公约或者文件对司法公开作的原则性规定,值得各国借鉴并努力实现之。例如,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定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就我国而言,宪法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在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中得到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从而为司法公开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近年来,随着中央有关司法公开改革方案的强力推进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地、不断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延伸司法公开的广度,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努力建设透明法院,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为真正全面地履行党和国家通过宪法对人民作出的司法公开的承诺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与工作秩序,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下面简述几种劳动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
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防止影响生产和经营。在试用期则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其自主择业权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使得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既可以防止权利受到侵犯,又保障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二、劳动者的特殊解除权。
劳动者特别解除权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是由于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能够及时地使劳动者脱离伤害,是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对抗,是一种权利平衡。即时辞职会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时劳动者才能即时辞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是劳动合同的标的,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等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义务几乎都是根本性的,违背了这些义务对于劳动者利益是很大的侵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内部民主程序制定,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是无效的,因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条款可以变更并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般不能即时解除。只有全部无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使劳动者受到更大侵害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至第25条对此却做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且为职工提供培训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关系整体上讲,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实践当中,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上都是抢手、稀缺的人才,大多数工作较稳定的普通劳动者是不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特别是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协商的情况下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应该是公平的,但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实际投入而定。这样的约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无疑是有益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的劳动立法已日趋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愈加充分的保护。同时,法律法规的细化,也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更加统一,更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较简单,只要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或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即使用人单位不同意也不可阻止其离开企业,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其未领走的薪酬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易发生纠纷的多集中在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只重实体而轻程序,加之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多。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这样不仅能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能体现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并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纠纷的发生:
调查核实职工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职工因严重违章违纪、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所在车间(区队)提出解除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职工是否严重违章违纪或严重失职,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解除事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研究决定。用人单位应召开经理办公会或矿长办公会等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对严重违章违纪或严重失职的职工的处理意见。防止个别领导滥用职权解除劳动合同或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提前通知劳动者。为贯彻集团公司以人为本的企业宗旨,提前通知既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充裕的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和救济措施,也可以让劳动者在得知后及时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所谓工会是劳动者的娘家,当合同将要解除时,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决定。
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将受到处罚。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企业、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各一份。
送达职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发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按规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职工本人拒绝签收的,应邀请公证机关或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可以邮寄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但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直接或邮寄送达。
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相关规定,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建立和保存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相关材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因此,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不但要将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还应将被解除职工的违纪事实、本人检查、组织意见及解除合同决定等及时收集并保存,一方面可以作为档案备查;另一方面也是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的有力证据。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8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厅级)。政
府驻北京办事处是省人民政府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社会、经济、科技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开展有
关调研工作。
  (二)承担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到京开会、办理公务的联络、接待、服
务工作。
  (三)加强与北京各界和兄弟省、市、区驻京机构的联系;做好广东各市、
县、企业集团驻京机构的指导、协调工作。
  (四)协助省有关部门在京办理有关事项。
  (五)负责广东进京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加强对广东
牌照车辆的管理。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保卫、保
密、党务、青年、妇女、后勤保障、对外联络工作。
  (二)接待处
  负责接待省领导、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来京办理公务、
开会、学习的人员。
  (三)信息调研处
  收集整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及华北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
编发《北京信息》、《信息交流》,为省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资料;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反馈有关信息。
  (四)经济协作处
  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系、沟通,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动
向;负责与各驻京机构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物资
运输计划、煤炭调运和劳务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广东进京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有关经济协作工作。

  三、人员编制

  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13名(财政核拨经费)。其
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8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