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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主体如何认定/薛建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3:35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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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和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作出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犯罪主体应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难题。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的组织形态的认定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出资成立企业性质的认定。对于此类企业性质的认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结合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均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据此,在公司设立后股东多次变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清公司的资金来源、实际出资人及出资数额。凡是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企业的股东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且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际出资的,均可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

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该规定确立了根据企业实际出资确定企业性质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据此,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档案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查清企业的出资人和出资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凡是根据登记档案记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以被登记为国有资产的财物出资成立的企业均应当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实践中,可辅以企业的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理解。《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中的企业负责人集体和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可认定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该法第13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据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但股东代表是个人,而不是《意见》所称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笔者认为,在《意见》没有明确规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具体含义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文件、国家出资企业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来认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同时,笔者建议将《意见》第6条第2款修改为“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批准、同意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任命机构和程序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罪主体认定的影响。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机构和程序形式多样。有的委派组织同时是任命机构,有的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后,再由接受委派的企业发文任命职务。《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受贿犯罪主体时,应将委派组织和任命机构区别开来。不仅应当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任命文件,还应收集、审查职务任命文件作出的依据。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企业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企业负责人集体办公会研究人事任免会议的会议纪要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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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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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全市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定市委发[200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定西市科技功臣奖和定西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是定西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中确定,组成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必须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经济效益指: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获奖者。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实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各类工程项目实施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其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优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各类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五)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八)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或省外同行应用,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三条 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程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l.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上所公认或部分引用,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
1.成果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很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水平,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影响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定级。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的原则。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择优评审,按下列渠道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县区科技局推荐;
评审市科学技术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在此后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结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确定科技功臣奖获奖人选、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每个候选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凡对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奖项,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候选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对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定西市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分配:
(一)获奖项目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别的奖励,只对项目完成人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0日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定行署发(200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局 机电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1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局、机电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虽然在查辑走私和贩卖进口录像机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走私进口录像机的活动尚未制止,倒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场尚未完全取缔,有的地方表现得还比较严重,我国录像机生产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切实贯彻《通知》和《规定》,解决目前在查辑走私贩卖进口录像机中遇到的某些困难,保护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查辑走私贩卖进口录像机,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斗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贩卖走私录像机的违法活动,坚决取缔贩卖走私录像机的黑货市场,按照《规定》要求,迅速整顿录像机市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各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用国产的录像机占领市场。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通知》、《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交国家定点录像机十一个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收购的录像机(包括成套组装散件),除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外,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给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当补助。补助费用于增添办案工具、解决办案人员困难补助和对查辑有功人员的奖励。
以上补充通知,要认真执行。
附件:一、归口联系单位;(略)
二、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
国家录像机定点生产企业
北京电视设备厂
北京广播器材厂
大连华录电子工业公司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上海无线电三厂
上海录音器材厂
南京无线电厂
厦新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无线电一厂
深圳华强电子工业总公司
成都锦江电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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