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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4:07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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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1988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设备储备资金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做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力建设需要,如不改变,电力储备资金供需矛盾会更为突出。为使今后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来源,以利于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筹集办法:
一、电力基本建设需要的设备(包括国外设备)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包括各种投资),由投资方分别按投资比例承担。
二、国家计划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利用外资中的国家统借统还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实际发行的债券安排的投资,其所需设备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按现行办法供应。
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基本建设投资,所需的设备储备资金,由负责贷款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
煤代油基建投资,部门、地方发行债券基建投资,部门、地方统借自还、自借自还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等其他基建投资所需设备储备资金,均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投资渠道和一定比例筹措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专项存入建设银行,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主管单位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设备储备资金的数额一般为投资的30%左右。如果设备储备资金不落实,又急需付款的,则从当年的基建投资中支付,并扣减相应的投资规模。
四、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备订货合同支付设备款。如逾期不交,设备制造厂家有权按合同规定拒交设备。
五、有关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另由建设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本办法自1989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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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大花卉产业扶持力度,推动花卉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3〕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我市花卉产业发展,扩大花卉产业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发展花卉产业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当年新建和扩建的花卉生产基地,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每年根据预算情况择优一定数量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标准日光温室每个一次性补助1—1.5万元,大型联栋温室花卉生产基地每处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

第四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花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花卉必须是市场需求的花卉优良品种和新品种;

(二)新建、扩建花卉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

(三)建设规模:新建或扩建标准日光温室每个净面积不低于1亩,且集中连片规模达到30亩以上;新建或扩建大型联栋温室每个标准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

第五条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六条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发展花卉产业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花卉产业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关于花卉产业建设情况评审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以后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七条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九条对每年市政府扶持花卉项目,市林业局应建立项目档案,按季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3〕368号)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现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有关省级团委组织部,要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对于缓期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农牧区基层单位,要按照《纪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划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至七日,团中央组织部在内蒙古协峰市召开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省、区团委组织部和部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试点县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讨论制订了在团十三大前基本完成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团中央组织部部长姜大明且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在贯彻团十二大决议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中,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建设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集中颁证阶段工作任务,有的省、区的颁证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去年以来,一些边远省、区团组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开展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对于确保团员证制度在全团的顺利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团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团组织完成了颁证工作,有五千多万团员已领了团员证。

  会议对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指出,去年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到团的十三大前要在全团范围内建立起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这是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的总目标。鉴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异,根据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的有关精神,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已经完成颁发团员证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建立和巩固团员证管理制度上来。[这些地区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要依据团中央颁发的《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要以年度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基本功能,努力建立起新的团员管理机制。

  第二,基本具备颁证条件但尚未颁证的地区和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抓紧进行颁证工作。边远贫困地区面积较大的省、区团委组织部,要把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作为团十三大前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安排上,要把颁证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起来进行。当前,要抓住有利机,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基层团组织"双合格"建设和团员轮训开展颁证工作,确保颁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团中央组织部在前一段提出的关于颁证工种的各项具体要求,不能草率从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取得好的工作成效为最终目的,防止走过场。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所需各项经费,主要靠当地团组织开动脑筋,,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解决。团中央将对这些地区的颁证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各有关省和地、州、盟团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少数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单位,经过认真划定后,在团十三大前可缓期颁证。

  1.缓期颁证的范围限于边远贫困的农牧区。

  2.缓期颁证以乡、镇团委为单位。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划定为缓期颁斑点单位;(1)地广人稀,交通极为有便;(2)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群众的温问题尚未解决;(3)基本上全民信教,团组织长期松散瘫痪。

  4.划定缓期颁证单位程序:(1)由团县委调查摸底写出报告;(2)由地、州、盟团委汇总审核;(3)由省政府级团委批准,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省级团委报团中央组织部的报告,应注明缓期颁证乡镇团委数和缓期颁证团员的准确数字。上报时间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会议还讨论了团中央对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作的资助问题。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向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无偿提供六十万本团员证,一万册《团员证管理手册》。另向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各提供一万元,用于制作两种对照文版的团员证,此次资助共计二十五万元。会议要求以上各项资助应用于省级以上的贫困县,原则上不允许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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