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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9:56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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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和《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秩序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

第四条 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市(含延平区)、县(市)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和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完善本辖区医患纠纷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市(含延平区)、县(市)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隶属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受保险公司委托承担付款任务。调处中心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调处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应要求参与医患纠纷处理。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内应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和医疗机构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接受调处中心的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调解工作室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般的医患纠纷,积极配合调处中心及时有效地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患纠纷后,按法定方式和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对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可设立警务室,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 报 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患纠纷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调处中心申请调解,积极配合调处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的;

(三)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有其它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主要途径如下:

(一)向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作为独立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由懂医、懂法、会调解的专职调解员组成,对辖区内的各类医患纠纷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调处中心接到医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表明身份,受理纠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到调处中心依法进行调处;

(二)依法依规组织调处。经调解成功的,参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其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三)涉及经济赔偿的,受保险公司委托,及时向患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般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由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调处。对疑难复杂或重、特大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必须通过调处中心进行调处。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调处中心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调解不成的,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诉求后,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并及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医患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处中心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医患纠纷当事人,但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

(二)医疗机构成立的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小组要及时、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接触,认真听取患方的诉求,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告知患方有关医患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积极做好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患方提出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相关录像、录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一年。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患纠纷的治安警情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核实情况,及时报告;

(二)维护医疗秩序,开展法律宣传;

(三)防止事态扩大,制止过激行为;

(四)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五)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停尸或占据诊疗、办公场所,堵塞正常就医通道,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办公秩序,经劝导、警告、责令限时自行撤除无效的;对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以及其它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及时组织强制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患纠纷处置预案的,或未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拒不听从劝告,陈尸病房或故意将尸体移至医疗场所的;

(二)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或占据诊疗办公场,堵塞正常就医通道,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其它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医患纠纷处置责任追究制,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公安、卫生、司法、调处中心、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患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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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的安全评价。
  2.煤矿安全评价目的与基本原则
  煤矿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与控制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煤矿生产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煤矿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煤矿安全评价内容
  4.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内容
  分析煤矿建设项目的规模、范围、厂址及其周边情况;
  评价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岩(煤)体含水储水条件和岩石力学、老窑分布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数据资料的充分性;
  分析和预测煤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度;
  分析并明确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中的作用和要求,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检查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格)、证件、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和充分性,说明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评价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通过对煤矿的系统、开采方式、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煤矿投产后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4.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5.煤矿安全评价程序
  煤矿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安全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现场调查,初步了解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状况,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煤矿行业数据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C。
  5.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煤矿的开拓工艺、开采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D。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E。
  5.3 划分评价单元
  对于生产系统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或煤矿),为了安全评价的需要,可以按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水平、生产工艺功能、生产场所、危险与有害因素类别等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度评价,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现场安全调查
  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安全检查表或其他系统安全评价方法,对煤矿(或选择的类比工程)的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调查。
  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边坡)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5.5 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危险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6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本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5.7 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简要地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
  对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结论。
  对于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还应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5.8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简要描述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阐明安全对策措施及安全评价结果。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G。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H。
  5.9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或煤矿)将安全评价报告送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或煤矿)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其他部门)备案。
  6.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封面(参见附录I);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著录项(参见附录J);
  目录;
  编制说明;
  前言;
  正文;
  附件;
  附录。
  7.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预评价参考资料目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参考目录如下:
  A.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建设项目建设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审批资料、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A.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基础资料。
  A.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文件。
  A.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A.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A.6 安全专项投资情况
  A.7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井工)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井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B.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 矿井设计依据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 矿井设计文件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B.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矿井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险、有害因素资料;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B.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矿井、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资料;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的记录和数据;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矿井瓦斯测定数据;
  矿井涌水量记录;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参考资料目录(露天)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露天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或煤矿)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C.1 煤矿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矿山企业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C.2 采场设计依据
  采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采场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采场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C.3 采场设计文件
  采场详细设计文件;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下列反映采场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1)地形地质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排土工程平面图;
  运输系统图;
  输配电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通信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井工老空区、废弃巷道与露天采场平面对照图。
  C.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采场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C.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地质构造资料;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冲击地压资料;
  采场热害资料;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和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地震资料;
  气象条件资料;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附属生产单位或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采场情况及其危害因素;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害因素的说明。
  C.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矿体开采可能滑坡区地面范围资料;
  采场、水平、采区的安全通道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
  边破稳定及防治滑坡的措施;
  保障采场通风的措施;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火灾的安全措施;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防治采场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防噪声、振动的安全措施;
  矿山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C.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C.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C.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边坡稳定情况测定数据;
  采场空气、防尘测定数据;
  采场瓦斯测定数据;
  采场涌水量记录;
  采场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职工健康监护的数据;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C.10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D:       井工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D.1 开采系统;
  D.2 通风系统;
  D.3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D.4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D.5 防灭火系统;
  D.6 防治水系统;
  D.7 监测系统;
  D.8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D.9 运输、提升系统;
  D.10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D.11 电气系统;
  D.12 救护系统;
  D.13 安全管理系统;
  D.14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E:        露天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E.1 采剥系统;
  E.2 运输系统;
  E.3 排土系统;
  E.4 边坡与滑坡防治系统;
  E.5 防灭火系统;
  E.6 防治水系统;
  E.7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E.8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E.9 电气系统;
  E.10 救护系统;
  E.11 安全管理系统;
  E.12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F: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F.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概况
  F.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F.3 类比工程评价分析
  类比工程的选择依据
  类比工程数据资料来源
  类比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应用类比工程数据资料的适用性研究
  F.4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F.5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事故统计分析结果对本建设项目的指导
  F.6 安全措施及建议
  设计选择安全设施的要求及其说明
  设计中应注意的重大安全问题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F.7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G: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G.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G.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G.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G.4 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
  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说明与分析
  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可行性评价
  G.5 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
  安全设施、设备等检测检验合法性评价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合法性评价
  安全生产体系的合法性评价
  G.6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G.7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G.8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G.9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H: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H.1 概述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安全评价依据
  煤矿概况
  煤矿生产概况
  H.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H.3 安全管理评价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H.4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系统A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B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系统C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或采场)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H.5 定性、定量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
  H.6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事故危险度评价
  H.7 安全措施及建议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H.8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I:          安全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I.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煤矿)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I.1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I.1。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I.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略)

  附录J:            著录项格式

  J.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J.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J.1和图J.2。

              建设单位(煤矿)名称
                 或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组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J.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价人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 *?/FONT>*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FONT>* * * *?/FONT>* * * *) 签名

                   技术专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J.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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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1号令)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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