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5:02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乡镇。首批认定3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须符合下列要求。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是指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3.至少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至少有1户科技示范户;

  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

  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6.符合附件1的基本条件。

  (二)认定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确定1个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在全市名列前3名、近3年来呈良好发展趋势的主导产业(即本文所指十大农业主导产业)进行申报。具体按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名次/3+产值名次/3+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3之和,从小到大排序。其中,畜牧、食用菌产业强镇(乡)按产值名次/2+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2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三、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附件1



温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基本条件



产业
产业规模
收入比重
农户收入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场流通
品牌建设
信息化水平

粮食
1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蔬菜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茶叶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果品
0.5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畜牧
0.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规模场全部

水产养殖
内陆0.3万亩、沿海0.2万亩以上,0.24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竹木
1万亩、用材林2万亩以上、0.1亿元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花卉苗木
0.3万亩以上、0.2亿元以上或鲜切花0.1万亩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食用菌
0.1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中药材
0.03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附件2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申请产业类型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全乡(镇)农户数(万户)

全乡(镇)农村劳动力

(万人)


全乡(镇)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全乡(镇)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全乡(镇)农业总产值(亿元)
2005年

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该产业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该产业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从事该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该产业

总产值

(亿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统计部门 确认意见








(盖章)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数

农业专业合作社对接数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产值
合作社名称
联系电话
社员规模(人)






















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接数

100万元以上营销大户数


批发市场

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

交易额
营销大户

姓名
联系电话
2006年营销额




































市级以上品牌数


品牌1:名称
级别
品牌2:名称
级别
品牌3:名称
级别








该产业从业农户数(万户)

该产业从业人数(万人)


产品抽检合格率

优质种子种苗覆盖率


是否制订主导产业

发展规划

重点村是否有科技示范户


是否建立农业科技

示范区(片)

全镇“浙江农民信箱”

用户数


农口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附件1、2有关指标说明:
1.产业规模指该主导产业种植业面积或养殖业饲养量和产值。
2.产值比重指该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3.农户收入比重指从事该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农户的收入占农户农业经营收入的比重。
4.农业龙头企业指与从事该主导产业基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该主导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内容,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6.市场营销载体指经营该主导产业产品年营销额100万元以上的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或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7.品牌建设指该主导产业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农博会金奖产品称号。
8.农民信箱用户指浙江农民信箱常年注册使用用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1982年5月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铁路通信信号大修承发包合同制是铁路通信信号大修(包括技术改造,下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
凡经批准的较大的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如通信干线电缆、电线路、分枢纽以上通信站、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机械化驼峰和大站电气集中等,大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部和局的计划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按件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保证完成各项大修任务,实现予期的经济效果。
第2条 凡由通信信号公司和工程局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大修工程,其大修单位均为接管使用的铁路局;铁路局自行安排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大修单位为铁路局电务处(或基建处)或电务处指定的接管使用单位,但有关业务均由铁路局电务处归口。
第3条 一个大修项目,一般均实行总包负责制,即大修单位将全部大修设计任务交由一个勘测设计单位总包;将全部大修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总包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大修单位负责。如经协商同意,也可由大修单位直接将部分设计、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专业单位。

二、签订合同
第4条 凡需跨年进行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均应分别签订总合同,并于第二年年度开始前,签订年度合同。非跨年的大修工程,仅需签订年度合同。
第5条 大修合同应按下列主要依据和内容签订:
(一)设计合同,由大修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现场设备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内应明确规定设计原则、任务范围、技术条件、文件提供日期、设计质量要求,设计费用拨付及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有关条款;
(二)施工合同,由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施工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据以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并于每年按照年度大修计划签订年度施工合同,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据以进行施工。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项目、数量、总的和单项工程的开竣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拨款结算及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以及其他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条款等。
第6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由于改变大修方案、计划、规模或主要技术条件,而增减大修内容,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设计、工期、造价、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7条 签订合同时,由承包任务的一方提出合同草稿,经与对方协商确定,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双方对合同个别条款未能达成协议,仍应先办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双方将不同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解决。解决的条款由双方签章附入合同,据以实施。
在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中,如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尚未完备时,可将已完备的工程项目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来不及签订正式合同,可先签订临时合同,据以开展必要的工作,正式合同签订后,临时合同即行注销。
合同应备有正、付本。正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付本分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承办拨款的银行等有关单位。
大修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正式验交使用;经济帐务结算完毕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时,合同始得解除。

三、分工与协作
第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分工负责,积极为对方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一)大修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大修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安排,按照部、局有关规定,配合计划部门正确掌握、管理大修投资,审批预算;
(2)按规定时间向设计单位提供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必要的经济技术基础资料;
(3)按规定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4)配合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
(5)配合施工单位安排和申请施工要点,以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确保行车安全;
(6)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向银行提供拨款依据,按期、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拨款和结算,并及时正确地核算大修投资和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7)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进行技术监察,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8)对外局施工单位,负责供应钢材、木材和水泥等有关物资。
(二)设计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设计规范和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按规定时间向大修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3)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并连同有关图纸资料提交大修单位;
(4)向大修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深入工地,配合施工,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按设计要求正确施工;
(6)参加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施工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期的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在不超过总概算的情况下,编制施工预算并切实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按照批准的大修计划、设计文件和概算提出材料明细计划,办理材料和设备申请、订购、运输、检验,并正确进行保管、安装、使用;
(3)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成套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保管和安装等工作;
(4)根据大修单位委托,办理备用器材和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和交接工作;
(5)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则、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6)及时正确地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施工场地,按规定期限提出完整的竣工文件和验收交接资料,作好施工技术总结,并负责办理工程交付使用工作。
第9条 由于大修工程而引起的购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提供的许可协议,负责组织办理,必要时,施工单位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大修单位办理,并在合同内订明。

四、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交接
第10条 所有大修工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在全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下道工序服务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对所承担任务的质量负责到底。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易于维修和满足运输需要。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切合实际,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要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五、工程概算、拨款和结算
第11条 大修概算是确定大修投资、控制工程造价、计提设计费用、签订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拨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在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同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切实作好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确保概算质量。设计概算一经审定批准,不得轻易变更。
第12条 提取勘测设计费的大修工程,在概算内计列勘测设计费,费率为百分之0.5~2.5。较小工程可一次拨付,较大工程可按年度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具体办法由大修和设计单位商定后,列入合同。
第13条 由于增减工程项目、数量,物资调价和工资调整而影响概算单价较大变化时,应先按原批准的概算计价拨款,俟办妥概算补充手续后,再据以调整。除此之外,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动,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14条 年度大修计划下达后,大修单位应按照国家、铁道部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予付款,予付款应能保证工程备料及施工的正常进行;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和拨款等有关工作。

六、奖赔与仲裁
第15条 签订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凡认真执行合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投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者,经上级批准,可以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奖金,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各方。凡由于违犯合同规定,或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应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如支付赔偿有困难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6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改善设计,从而降低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价值时,经批准后,设计费仍按原批准的总概算价值计提。
第17条 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大修计划、规模、方案、主要技术条件,以及停、缓建工程时,大修单位应尽快通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作好相应的安排和善后维护工作,尽量减免损失,如仍有不可避免的返工、窝工、废弃工程、队伍调迁以及物资积压或倒运等经济损失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大修单位核实具体损失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由于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具体作法按有关奖赔办法处理。
第1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 他
第19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其他服务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从本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传统的购销习惯和交通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的开办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城镇的居民委员会、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农牧团场等。
个人或个人合伙具备相应条件,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也可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四)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证明。
联合开办的市场,还须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条 开办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不得采用同一名称申请市场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建立有效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提供经营必需的服务和设施,房屋、摊位、设施收费及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四)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级(包括兵团)及中央驻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外省区进疆开办的市场,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二)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奎屯市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三)地区、自治州所属单位开办的市场,由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四)县(市、区)所属单位开办的市场,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市场,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自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提前到原市场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市场登记机关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经营与管理必须相分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上市商品种类、商品价格、商品成交量、成交额等按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并建立市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市场,开办单位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未办理市场登记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登记的,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不服从管理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 000~5000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进行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取消第二名称,不按限期取消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仍不改正的,注销市场登记。
第二十一条 罚没收入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登记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同时,也可一次性收取市场登记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
对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