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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8:35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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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防止重复经济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决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自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收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作用。另外,国务院领导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的部分,各地也无权任意减免。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地方越权擅自制定的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止执行。已清理的优惠政策,不得反弹。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执行地方越权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

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新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必须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若执行所得税政策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就会人为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削弱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政策理解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意见的,要及时请示总局解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管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税法规定为基础,要完善执法责任制。
四、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促使企业建账建制,坚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但是,目前我国还有大量中小企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对这些中小企业,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有关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税额的核定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要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据实征收;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核定征税工作的沟通、衔接,绝不允许为争抢管户,竞相压低核定征税的标准,对相同或类似行业、规模、地域的企业,核定的税负要尽可能保证一致。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防止漏管重征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划分征管范围,不得争抢或推诿。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对由于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成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讲团结、讲大局,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协商的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沟通协商不一致的,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决不允许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范围的规定发文明确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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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郑政文〔2006〕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开展以我市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招徕国内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在4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8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元人民币奖励。
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最多、且接待人数超过5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10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向我市输送过夜游客超过8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外地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年度内自联接待省外到郑过夜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的旅行社,每列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从省外引来5列以上、10列以上或20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分别另行给予1万元、2万元或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招徕境外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5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5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纳入上述奖励办法统计的过夜游客,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景点的游客。
三、申请奖励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年末持经审计的年检报告书和书面申请报告,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申请包机、专列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将团组计划在包机、专列赴郑3日前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进行现场核实,记入档案。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进行统一审核。
(三)公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奖项及奖励金额。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四、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在市级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7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四、综合治理、形成清理欠税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近年清理欠税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应继续采用并加以完善。如建立清欠责任制、对欠税大户分析排队,制定清缴计划,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等等,同时,要继续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以形成清欠合力。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免退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办法,将欠税清缴入库。
五、摸清欠税底数,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入征收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欠税实际情况,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同时努力做好欠税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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