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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9:51:29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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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太原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佣金收授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购物场所、餐馆、旅游定点单位等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全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 佣金的收授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佣金的支付比例为不超过营业额的15%,具体数目由经营单位双方议定。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佣金。经营单位支付佣金,应与中介方签定合同,合同副本须送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佣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如实入帐,并通过银行进行转帐,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直接收取佣金,佣金给予方(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支付佣金。所有旅行社门市部收取的佣金,一律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结算。
  第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采取提供免费、礼品、餐券及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佣金收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直接向个人支付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处以给付佣金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规定直接收取佣金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除按上条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第十二条 出租车司机拉客到经营单位私收佣金的,由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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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批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分阶段供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政府审批的原则。本市市区内的各类用地,依照规定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
  (三)坚持按程序审批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审批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划拨或协议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用地预审批复、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现场踏查。对市级审批权的项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踏查现场,初步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地价等,根据实际制订供地初步方案。
  (三)内部会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对供地初步方案进行会审,形成集体决策。
供地初步方案包括:供地方式、土地价格说明、用地年限、地上附着物情况、共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等内容。
  (四)上报审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集体决策形成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按有关集体决策程序审批。
  供地方案包括审批宗地的土地概况、审批依据、供地方式、供地规模、费用标准、地价说明等内容。
建设用地批准后,属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下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属出让等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各项费用。
  第六条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拟定宗地出让计划,结合规划设计条件,制订宗地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九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其他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符合市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土地资产置换方案和特殊项目的土地优惠政策的土地使用,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相关副市长审查,由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用地审查备案制度。下列具体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应当经省政府审查或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和省批准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将土地作价出资,并以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形式注入的合资合作项目、拟使用土地经评估地价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依法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使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应当上报省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面积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应当在竞投结束后7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缓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府[2006]25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关于《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制订的《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 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琼国安发[1998] 41号)以及《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若干事项的补充通知》(琼国安发[2004]212号)中“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管辖五指山市、白沙县、琼中县、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按上述管辖范围受理审批”的规定,制定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机构
保亭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简称五指山市“建审办”)负责实施,保亭县建设局和国土环境资源局给予配合,负责辖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把关,指导建设单位到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审查范围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车站、邮政电信枢纽场所;
(二)涉外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娱乐场所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及要求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有线通信、报警监控、音像和供电系统的管线布局走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三)大中型或重要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统筹规划设计和统一施工、设置安全保密防范设施,提供国家安全工作用房(免费供给国家安全部门长期使用,其费用列入建设资金,产权仍属建设单位);
(四)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审查程序
(一)选址审查。新选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含原址建设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局在批准项目选址前,通知建设单位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经批准后,县建设局再行办理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通知书》等有关手续;
(二)报建审查。需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工程规划报建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同时,向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申报,附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密防范设施图件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县建设局再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三)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检查验收合格,并核发《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涉及到文字、图纸资料、场地和安全防范设施为国家秘密的,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得泄密。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查手续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对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单位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七、已建或在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可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五指山市国家安全局“建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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