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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51:17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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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现就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纯加工型、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面临严重冲击和困难,中央企业也面临着市场疲软、出口下降、增长放缓等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转危为机”的重要手段,主动进行技术、产品转型升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能力,增强中央企业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一个核心,三条主线”,即以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以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主线,充分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研究成果,大力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全面启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

  中央企业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所有中央企业要结合主业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制定并开始实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央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资委反馈。

  四、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力度,推进中央企业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中央企业要突出知识产权创造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科研机构具有的学科比较配套、设施比较齐备、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优势,着力于在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项目实现重点突破。要用好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有关钢铁、汽车、轻工、石化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科研开发的投入,促进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进一步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企业专利申请的重点,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要努力提高企业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重视开展专利、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等的转让和许可,推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广泛应用。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衡量企业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加快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

  中央企业近年来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创造了条件。中央企业一定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品牌战略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打造企业的知名品牌,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并提升知名品牌的价值。要立足国际竞争,通过持续创新和长期维护,努力将知名品牌推向国际,逐步改变一些企业单纯贴牌生产的局面。要围绕企业品牌法律地位的确立,及时、规范地进行商标、商号的注册和企业商誉的保护,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品牌成果。

  六、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运用与标准制订相结合,努力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各国大公司大集团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是中央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重要途径。中央企业在加速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将重大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积极与有关行业部门沟通,争取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中央企业作为我国行业排头兵,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订,努力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七、建立健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要立足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抓紧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知识产权由下属企业分散管理向集团集中管理转变。要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尽快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进一步增强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在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获得收益时,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及其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依法予以适当奖励和报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能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能熟悉运用有关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要抓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运营管理制度、侵权预警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防范在企业对外并购、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防止因员工“跳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当前中央企业调整优化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将继续落实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设立单项特别奖,积极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把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内部的业绩考核。同时结合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大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成果的贯彻实施,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对企业专利成果申报和授权情况的统计通报,及时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的中央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依法协调好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为中央企业深化知识产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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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
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  
本办法所称《特别通行》标志,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放置在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上的标志。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四)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五)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六)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物业小区、商务酒店(宾馆)、公寓、车站站台等单位、场所;
  (七)进入体育场(馆)、展览会(馆)、博物馆(院)、文化娱乐场所、文物古迹、旅游风景点等需凭票券进入的场所。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特殊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配合下,可以进入机场相关控制隔离区域。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况下,乘坐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以先乘坐后补票。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或者悬挂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和交通管制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车辆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可以免缴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依法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并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贡献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非法扣留《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伪造、仿制或者使用伪造、仿制的《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对于伪造、仿制或者使用伪造、仿制《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8号)同时废止。

关于确保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确保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6月1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动员和部署了当前的抗旱救灾工作。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做好城市抗旱工作,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生产用水,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今年入春以来,由于我国长江以北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少雨,旱情不断发展,致使城市供水出现了紧张状况,能否保证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已经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在抗旱的同时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明确城市节水的目标和要求,分级分部门落实城市节约用水责任,全面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力度,把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落到实处。

  二、旱灾地区城市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城市供水要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实施计划供水,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合理确定各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

  各城市要加强对高污染、高耗水的用水大户的管理,并要求这些单位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必要时下决心关、停、并、转。对洗车、洗浴、净水生产等一些特殊行业,要通过合理调整布局,加强计量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实行高水价等经济、行政手段,严格限制这些行业的用水;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向这些行业供水。

  三、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井一律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对城市公共供水可以到达的地区,严禁重新开采自备井。对原有的自备井,也要随着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逐步关闭。旱灾地区要抓紧制定城市水资源调配方案,未雨绸缪,及时准备,落实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增加检修、抢修力量。要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提出对老、旧、破、损供水管线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及时反应、及时抢修,减少水量损失。要做好临时断水和缺水的应急准备措施,以保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五、进一步强化城市节约用水措施,继续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推广节水型龙头和便器水箱配件的计划和目标,加快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严禁新建房屋继续安装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物业管理小区为居民维修更换水龙头时,必须安装节水型龙头。

  各地要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合理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现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

  各地要进一步宣传和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号召大家在实际生活中进行一水多用,积极使用节水型的用水器具。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和表扬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事迹,揭露和批评浪费水的行为。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揭发检举各种浪费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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