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7:30:41 浏览: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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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7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2008年5月14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1992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和在线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通过政府网站“在线咨询”受理、解答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的咨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人有权依法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咨询,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咨询人来信应真实反映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国家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及时答复。来信原则上对外公布内容,便于群众了解对此类相似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第四条 “在线咨询”由各被咨询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及时答复群众咨询的问题,并将答复结果在网上回复公布,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信息办不定期抽查、督促信件办理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投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政府网站“在线投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投诉”栏目由市纠风办负责管理,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投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不得蓄意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投诉人来信必须署真实姓名,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于同投诉人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使投诉事项及时得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市纠风办应对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予以保密。
第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以下均称责任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划定,组织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
第五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内容是:
(一)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人的具体名称、责任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
责任人应按管理部门要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责任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准相互推诿。
第九条 责任人应安排人员对其责任区内除应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以外的部分进行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保洁责任的,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保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责任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责令责任人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并将其纳入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