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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4:07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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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局内各司室、评估中心:
现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协调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对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国家局委托评估中心实施。
第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责令评估机构停业整顿;
(五)吊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
(一)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罚款或者警告、通报批评等一般行政处罚的,经各司室或评估中心负责人审查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分管副局长签署;
(二)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评估机构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评书等重大行政处罚,由各司室或评估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协调委员会审查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委员会办公室主持下进行;听证程序结束后,各司室或评估中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协调委员会审查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
依照上述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及时就不当行政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条 各司室或评估中心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他原始材料由各司室或评估中心负责保存。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则未尽事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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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威政发「1998] 3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的面积较小、经济适用、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市区(包括老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疃镇、刘公岛办事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建设。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方案,并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环翠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房改售房归集资金、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购房预付款;
(三)银行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涉及的下列税费可予免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商业网点建设费;
(三)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
(四)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消防设施设备费;
(六)水、电增容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下列费用可予减半征收:
(一)室外供热设施建设资金;
(二)煤气投资费。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征地费、拆迁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住宅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不含学校);
(六)贷款利息;
(七〕税费;
(八)从本条(一)至(五)项费用总和中按国家规定比例捉取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成本价向个人出售。成本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凡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户;
(二)人均居住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住户。
低收人者的认定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属承租住房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属自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其他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十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申请登记,属环翠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定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属市直部门、单位管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各单位、居委会在上报低收人住房困难户名单前应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已购有公房的;原则上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前交清购房款。对已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交清购房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金触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产权归购买者所有。购买者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做假申报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补交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差价款。未补交差款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收回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无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营利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建成后,按照《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86〕22号文件)指出:“今后三年内,各地要把乡干部分期分批培训一遍。”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干部培训的重要性
全国七万多个乡镇,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努力提高广大乡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和改善党在农村的领导;对于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对于搞好乡镇的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了几次幅度较大的调整,乡镇干部的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面对广大农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针对乡镇干部的岗位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是一项十
分紧迫的任务。
二、培训对象、任务及内容
培训的重点是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同时,也要把培训乡镇的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开展起来。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是进行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培训,争取在“七五”期间轮训一遍,并经过调查、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岗位职务培训。但对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初中和初中以下的,先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
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中等专业教育的意见》的精神进行学用一致的中专教育。
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的目标,是使他们成为适应岗位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领导干部。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可规定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科学领导和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有关业务和科技知识。通过培训,
使乡镇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知法、懂法,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各地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写适合于本地区需要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较强的教材。

民政部已组织编写一套培训教材,于今年六月前后陆续出版,可供选用。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和掌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培训形式原则上以短期脱产学习为主,灵活多样。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培训,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大体需两个半月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安排学习时间要注意避开农时大忙季节。教学主要应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讨论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到
本地区临近的先进乡镇参观学习,使培训工作既扎扎实实,又生动活泼。学习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晋级、考核的条件和内容之一。
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形式可更加灵活,脱产时间更短一些,教学方法更灵活一些。
四、培训场所和经费
要广开培训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党校、干校和其他各类学习场所。省级党校、管理干部院校(包括省民政干校),主要培训所需师资,也可以举办一两期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地(市)委党校、干校负责培训乡镇正、副职领导干部;有些乡镇的副职干部也可由
有条件的县委党校培训;编班时可将党委和政府的干部分别编班。县委党校负责培训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县级各业务部门也可按业务分工对乡镇一般干部组织培训。
经费问题,按中发〔1986〕22号文件中“地方财政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安排”的规定执行。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乡镇,要优先照顾,学费可酌情减免。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培训乡镇干部是加强农村基层党委和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要将乡镇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
的总体规划,从组织上保证实施。
对乡镇领导干部进行按岗位职务需要,有计划、大规模地培训是一件新事物,涉及面很大。各地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首先要组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无准备地一哄而起。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和总结试点和培训的经验,争取尽快
形成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各地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



198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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