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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8:58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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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网站: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剑网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等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加强主动监管、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其中,“加强主动监管、规范版权授权秩序”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避免侵权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网络监控数据,将悠视网等15家网站纳入主动监管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促进这些单位的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版权管理水平、避免侵权纠纷,在行业内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凡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侵权投诉和权利人的通知,要对照主动监管作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核查本单位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未取得授权或权利状况不明的作品要及时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各单位应于9月2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及“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3)、“主动监管网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4)。
  希望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为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表率。希望未纳入主动监管范围的相关网络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学习、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的作用,做好引导、监督工作。

附件:
  1.主动监管网站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7439590173.doc
  2.主动监管影视作品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8325451465.doc
  3.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112180955.doc
  4.网站自查自纠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866288636.doc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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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6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七日

          徐州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历史名园、游乐公园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范围内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非公益性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以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园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从事公园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园应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积极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渠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第九条 城市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园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雕塑、亭、榭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味、注重艺术效果。
第十三条 公园内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分析对公园景观、环境产生的影响,并对安全技术进行评估。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公园绿地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第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公园用地。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需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园未按规划标准建设或者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整,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根据需要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三)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依法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
者补偿;
(五)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园园容园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四)公园景观、设施等完好无损,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安全的休憩场所;
(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七)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畅通、平整、洁净。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从事商业、饮食服务等活动,应当守法经营,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经营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由公园保洁人员定时收运。
第二十六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文字尽可能使用中英文对照。公园入口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七条 公园安全应当做到: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山体滑坡安全措施;
(三)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不得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
第二十八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且佩戴标志上岗,遵守服务规范。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水上救生员和水电工等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举办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条 公园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
免收门票的公园,经批准举办大型展览或其它游园活动时,为控制游人量,确保游园安全,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实行购票参观。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公园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爬树,损坏绿地、树,采摘花、果、植物;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重物;
(四)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攀踏、躺卧;
(五)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
(六)擅自在公园内张挂广告、兜售物品,占用园内道路、绿地摆摊设点;
(七)在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它杂物,在山上吸烟、丢火种;
(八)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入公园;
(十)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公园内垂钓、宿营、游泳或举行营火活动;
(十一)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公园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十二)未经批准,改变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使用性质的。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确需迁移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园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公园,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放(幼儿、患者、残疾人专用的非机动车除外)。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公园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985年)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二个铁路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85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鉴于银行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MR”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或铁道部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继承者;
  (b)“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中提及的帐户;
  (c)“长客厂”系指铁道部的一个客车厂,即“长春客车厂”;及
  (d)“项目所属单位”系指执行本项目的铁道部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包括长春客车厂。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三千五百万美元($23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按照本协定附件2中所提及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通过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执行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美元在为世界银行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专用帐户。向专用帐户存款及从中提款均应根据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该一更晚的日期,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成本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对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它的铁道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铁路行政、财务和工程方面的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为执行项目的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将由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本项目所需要的货物的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
  (a)不迟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按银行接受的参考条款,开始本项目C(2)部分的研究;及
  (b)该研究的每阶段一经完成,迅即向银行提供每阶段报告的副本一份,供银行审查和评论。
  3.04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中与银行协商同意的规划实施培训。

  第四条 财务条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惯例,保持能充分反映出项目所属单位的业务和财政状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具有每一财政年度的项目所属单位的帐目和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收支报表和其他有关报表);这些帐目和报表应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及时、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A)按上述审计原则进行审计的和确认的这类财务报表的副本,和(B)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银行提供银行按时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所属单位的帐目和财务报表的其他资料,以及对它们的审计和上述记录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本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其他约文
  5.01节 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督促项目各所属单位:
  (a)取得并同保险公司维持保险,或做出银行满意的其他规定,其保险种类和金额应符合合适的习惯作法。
  (b)按照完善的行政、财务、铁路和工程的规范,在足够数量的称职工作人员提供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管理的监督下,进行经营,处理事务。
  (c)充分使用和保养其成套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并经常按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这一切都应按完善的工程、财务和铁路的惯例进行。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生效。附件及补充信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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