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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3:48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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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河西区管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性过渡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的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并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认定标准、配租方案,由单位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套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三亚市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两人(含)以上家庭申请,家庭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单身人士申请,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下;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


  (五)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人民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构成,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并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企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自行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一旦购买属于自有产权或其它的住房后,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1个月内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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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内政办发(2001)26号


为实施好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森林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保工程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并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制,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三条 凡列入天保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要全面禁伐。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项目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自治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 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的后期管理。飞播、封育项目区,要用高标准的网围栏进行围封,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项目区建设时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管护。要划分管护责任区,将管护地块落实到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建档上图。
第七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八条 工程的资金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执行。
第九条 加强科技支撑。工程中要大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保证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建立高水平的飞播及封育科技示范区。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核查验收,采取旗县(局)级自查,盟市(大兴安岭森工集团)、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抽查的二级核查验收制度。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木材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支撑等内容。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  证监发字[1998]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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