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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6:45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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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司局: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2011年,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大量违法违规保管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失泄密案件,给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二、狠抓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签署保密责任书。尤其要重点落实安全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保管、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定密标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载体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大力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涉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主要涉密人员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形势、测绘与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技术防范防护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专门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发放有关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尽快在本单位内部普及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知识,切实增强单位职工安全保密意识和防护技能。


  (四)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检查。涉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设备管理情况以及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建章立制、教育职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整改提高,保障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重点环节管理要求


  当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保管和使用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存储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混乱,构成突出的失泄密隐患。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涉密单位要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和处理,涉密计算机应当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分级保护要求。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介质使用和保管要求。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手机、音视频播放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不得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持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载体。涉密单位承担横向合作项目所持有的涉密载体必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范围,不留死角。


  (三)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管理要求。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必须拆除机内无线网卡等无线互联设备,切断无线联网渠道,不得连接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四)涉密信息系统配置管理要求。涉密单位应当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建立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安全配置和审计制度,严格账户、口令管理,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并定期升级。


  (五)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要求。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淘汰、销毁,需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四、强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措施


  (一)严格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目的、申请范围及其保密制度建设、保密责任落实、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环境设施条件、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二)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批准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清单及时抄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在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和违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情况的使用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系统通报,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三)落实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教育力度。要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要求纳入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管理及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承担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联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尤其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加强与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组织查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窃取、刺探、买卖和非法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行为。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要求,加大专业检查队伍建设力度。在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调配上要认真选择,加强法规、技能培训,培养一支人员精干、业务精通、技术过硬、检查有力的专业检查队伍。积极创新监管手段,研发安全监管技术,切实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六)营造监管良好环境。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与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安全保密观念。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和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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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在广东进行了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清分工作)。通过此次清分试点,基本摸清了广东地区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嫣岣咝糯什柿刻峁┝酥匾囊谰荩币卜从澈捅┞冻錾桃狄行糯芾砉ぷ髦写嬖诘耐怀鑫侍狻U獯吻宸止ぷ魉从吵龅母餍行糯什柿康汀⒉涣即畋壤叩奈侍庥胍行糯芾砉ぷ鞅∪跤凶欧浅C芮械墓叵怠R虼耍魃桃狄幸游そ鹑谔逑蛋踩冉≡诵械母叨龋险
婀岢孤涫?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997]19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作为商业银行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项信贷管理的整改工作。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针对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件一件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一项一项地整改,每个问题都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实行责任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限期解决。
特别是对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问题,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强有力的措施,降低风险。对基层行的整改情况,各商业银行总行、分行要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整改,并对整改不认真而出现金融隐患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努力盘活不良资产。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针对目前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率普遍较低、不良贷款比例高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依法收贷。一是要摸清底数,对症施治。要准确掌握贷款占用形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
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逐户逐笔组织清收。二是要完善盘活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机制,对信贷资产以1997年底为界实行“新老划段,分类管理,双线考核”,根据不同时段,分清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官”要理旧账,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要实行行长负责的盘活信贷资产
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明确目标,将盘活信贷资产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及个人,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对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度,各负其责,限期收回。三是对不良贷款中确实难以盘活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冲销呆账准备金。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清收逾期贷款中要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
(一)对于贷款逾期的,债权银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加强催收,依法收贷。
(二)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债权银行可按规定通过办理展期等方式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并指派专人跟踪还款情况,保证贷款本息足额及时归还。
(三)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大量本息的借款人,债权银行可通过新闻舆论、列入关注名单、联合制裁等方式促使其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四)对于信贷管理中发现的担保无效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要到指定机关办理,确保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因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短期内经营困难、暂时亏损等原因造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但通过加强管理有望扭亏的国有企业,债权银行应积极通过提供信息、结算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效益,必要时可按规定通过注入适量贷款,扶持企业好的产品、项目,增强其还贷能力,盘活
部分不良资产。
(六)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银行应敦促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必要时可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责任,直至申请借款人破产清偿,把债权银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七)对于因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依法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对于因超权超范围行为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债权银行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应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
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债权银行要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八)对于借款人利用贷款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的,债权银行要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将损失降至最低点。
三、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实施信贷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对档案中缺少的内容要及时补齐,特别是对贷款管理中发现的无效合同、无借据、担保手续不全等问题,
要一件件登记,一件件落实,该补的应重新补办。要制定贷后管理考核指标,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完善信贷统计台账和贷款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测。特别是对银行私设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等并账信贷资产,要实行逐笔登
记,建立专户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对当前风险比较严重的分支机构要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密切监视,控制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实现信贷管理规范化。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结合金融改革和加强信贷管理要求,完善信贷制度,建立起以“三查”制度为基础的系列贷款风险制度。如贷款台账制度,授权授信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贷款跟踪检查、贷款提
前催收以及依法收贷制度,贷款风险管理例会制度,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及企业档案制度,贷款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置贷款业务、管理、债权保全部门,专人专岗,不能兼岗或一人多岗;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
使权限的条件进行,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到指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规范担保业务操作,增强贷款抗风险能力;要完善内部规
章制度,形成一套规范的、权威的、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增强总体控制风险能力,将贷款的发放、管理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制度保证基础上。
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
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防止改制企业将国有资产人为的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
鋈耍煌奔忧坑胝棵诺墓低ê托鳎孕铡⑻臃弦姓竦南窒笠笆贝恚岢治蘼燮笠挡扇『沃址绞礁闹疲鹑谡ū匦胍婪涫担荒芤蚱笠蹈闹贫牙胝ㄕ窆叵怠⒓芸仗臃弦姓瘛6孕铡⑻臃辖鹑谡裱现氐牡厍髡ㄒ杏档投愿玫厍种Щ沟氖谛诺燃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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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尽快实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特点和需要,着手培养和造就一支识宏观、懂政策、知法律、会管理、人廉洁的信贷队伍,做到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要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将有能力、有敬业精神
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部门。要尽快推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考核、纵向交流、横向流动和岗位轮换,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使信贷工作迈上新台阶。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努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将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与监督
作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权管理工作,加强对银行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与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关系,明确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地位,对辖区内发现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上级行;要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对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联手实施
适当的信贷制裁措施,依法维护债权银行的利益;要继续推进“贷款证”制度,对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开户以及还款记录等情况在商业银行内部公开,全面反映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增进信息共享;要组织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开立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多头开户要进行专项清理,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有利的条件。



1998年10月19日
  2005年5月,某房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约定:某房产公司以某大厦前期投入作为出资,某实业公司保证后期资金投入并在合同订立后40个月内完工。2010年10月,某法院对某房产公司所有的楼层委托司法评估,其“估价假设”载明“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享有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为假设前提。”

  此后,某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拍卖特别规定》载明“拍卖标的物是以其在拍卖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拍卖,成交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某学校竞得该房屋。2011年6月,某实业公司向某学校交付房屋并要求其支付后期工程费500万元,某学校不予支付。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支付该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估价假设”与“拍卖特别规定”的效力。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尊重“估价假设”的效力,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拍卖特别规定”为依据,拍卖后产生的工程费应由买受人负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由此可见,估价报告系人民法院确定拍卖底价的根本依据。而估价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等等,本案采用的就是假设开发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均并不能改变拍卖标的物的现实情况、自然状况以及权利义务状态。因此,估价报告不宜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然而,“拍卖特别规定”却截然不同,其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只要参与竞买,竞买人就必须认可其规定,接受其约束,因为如果将拍卖活动视为要约,则“拍卖特别规定”就系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竞买人竞得该标的,就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本案中,“拍卖特别规定”已经明确以标的物在拍卖时的实际状况进行拍卖,其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那么,买受人某学校竞买所得的标的物就不应当包括后期工程费投入所得的相应配套。而某实业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后期投入是为某学校管理事务,有为某学校谋取利益的意思,且某实业公司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联建合同已经约定某实业公司保证项目后期资金的投入并负责相关费用,故其应当自行承担后期建设费用,不得再向竞买人主张该笔费用。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因为联建合同系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订立的,并非某实业公司与某学校订立,而合同具有相对性,某实业公司对某房产公司虽然负有承担后期工程建设费的义务,但其对竞买人不负有该项义务。同时,某实业公司也不会因此不当得利,因为某房产公司所有的某大厦房屋已经被拍卖,他们之间先前订立的联建合同就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故某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据此向某实业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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