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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1:43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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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

环发[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以下简称《规划》)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现就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重要举措。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优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提高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进典型农村地区空气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对于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重要保障。开展对新增指标的监测评价,需要实施分析方法选取、仪器检定选型、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系统调试运行、监测数据分析、监测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三)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应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尽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网、农村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影响监测网、温室气体试验监测等信息资源,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高效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三、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四、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建设方案应在2012年6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除此之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三)加强培训,提升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人才培养规划,定期开展培训,以培养技能人才、专业拔尖人才、综合管理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为科学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定期评估,加强考核。各地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严格考核验收。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我部将分别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公布实施情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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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管理部门;各中央级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
为全面掌握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情况,更好地为国家宏观管理决策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根据1997年统计年报中所反映的情况,新闻出版署对1997年11月制定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1998〔33〕号文件)批准,新修订的《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制度》(1997年12月本)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图书出版单位、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单位、书刊印刷企业、印刷物资供应单位、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和进出口单位,1998年财务统计年报一律按新《制度》(1998年12月修订本)填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请你们在统计年报工作中,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86〕第8号关于黄仁义与张宗铭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所述,申请执行人黄仁义之夫吴发亮(已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宗铭及其父张德甫(已故)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自解放初期皖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宗铭父子因无经济支付能力,始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吴发亮也从未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事隔多年后,吴发亮之妻
黄仁义于1984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原判决强制张宗铭执行。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该案已经终审判决三十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以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如果黄仁义自民事诉讼
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198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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