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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4:36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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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镇政发〔2006〕96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待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全部完成后自行失效。过去本市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

  (镇政发〔2006〕96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11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生态市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北起长江,南至312国道、沿江高速公路、沿江公路,西起戴家门路,东至横山东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企业退城进区应当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必须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有利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企业集聚和产业集群;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人居环境。

  第四条 主城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或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集中区转移: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

  (二)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三)企业需要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四)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五)其他需要退城进区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退城进区,应按照其行业特征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企业实施退城进区除按规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支持外,还可同时获得以下政策或服务支持:

  (一)用地供给:①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根据退城进区工业企业的用地计划,各辖市、区要在每年省下达我市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符合镇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直接安排。②适当降低投资强度。工业企业退城后进入省级开发区的企业,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为每亩不低于200万元,进入其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一般为每亩不低于100万元。③给予政府收益扶持。退城进区工业企业原地块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部门已明确功能的前提下,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储,入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缴纳出让规费和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并划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储基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剩余土地净收益部分将根据退城进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由财政予以补贴。其中,一般工业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原高污染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北部滨水区、南徐新城区内的工业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5%,提前完成搬迁的再予补贴5%。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使用,确保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规划支持:所有退城进区的工业企业在原老城区内的工业用地,规划部门及时调整其用地性质。若原企业工业用地被规划为市政公共公益设施用地,由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0年前限期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再办理其在原址上的扩建、技改工程等相关手续。

  (三)财税奖励:退城进区后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两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奖励。

  (四)环保支持: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退城进区企业,积极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债资金、省、市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奖励资金。

  (五)规费减免:退城进区工业企业新址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不高于应收数额的30%收取。工程建设的其他各种规费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外,按不高于50%收取。

  (六)服务保障:退城进区企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的,由市建设、水利、交通、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规定和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七条 实施退城进区的企业,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退城进区的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项目申报的企业,按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实施。

  第八条 申请实施退城进区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

  (二)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原房产、土地等情况;资产抵押保全情况;变现资金的使用投向;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厂规划选址意见书、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等;

  (三)已改制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的承诺书;

  (四)其它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待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全部完成后自行失效。过去本市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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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穗工商函〔1991〕0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无权对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内容作出解释。
二、根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登记事项内容有权作出解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无权作出解释。
三、关于对企业核准的经营方式中的“制造、加工”用语,只能是该企业本身从事生产制造、加工,不应有其他解释。



1991年3月30日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对现有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占 用 费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
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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