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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4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0:50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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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4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4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4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39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路215号
新建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生产商用车。

2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
生产其他乘用车及商用车。


  
  
  公示时间:2012年12月17日—2012年12月23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6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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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浙江省、宁波市分行:
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运行体制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尽管目前全面推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外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尤其是与人民银行现阶段的计划管理模式不完全相同,但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积累比例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全行改善经营
管理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根据今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经过分行积极申请,总行决定选择浙江省分行(含宁波市分行)作为今年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行。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在《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去年两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银行今年对我行的总体要求——存款计划850亿元、贷款计划500亿元、余额存贷款比例100.35%、全年净还贷50亿元,本着“既
符合目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总行决定今年试点的基本要求,并设计出对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的比例管理指标体系,主要按下列指标考核和监管:
1.余额存贷款比例指标:存款新增计划48亿元,其中宁波市10亿元,基本上与去年实际持平。考虑到试点行应不低于人民银行要求的全行平均水平,决定浙江省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8%掌握;宁波市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1%掌握,与省行相差7个百分
点。年中下达的各类专项贷款均包括在这一比例指标内。
考虑到浙江省和宁波市分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分别要从年初的109.08%和96.32%下降到98%和91%,需要有一个过程,权衡业务的正常发展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随存款增长逐季递减、分步到位的办法,将比例分解为:浙江省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10
3%,二季度末不超过101%,三季度末不超过98%;宁波市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94%,二季度末不超过92%,三季度比例视专项贷款规模安排情况再定。每一阶段的余额存贷比指标都是高限指标,试点行应严格按比例自我约束。
2.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浙江省分行5%—10%,宁波市分行4%—7%。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试点行还要注重资产的多元化,在备付金比例指标之外,要注明报告期末持有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数量。在信贷资金比
较宽松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大国债等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3.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之比不得超过2%。两行须按中银综〔1996〕38号文的要求执行,拆借资金以拆入资金为主,7天以上的资金拆出和1个月以
上的资金拆入须报总行批准。
4.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呆滞贷款不得超过2%,呆帐贷款不得超过1%。
5.贷款收息率指标:贷款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总额之比不得低于90%。
6.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10家客户贷款比例:以全系统资本总额为准,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50%。
7.存款平均成本指标:试点行存款平均成本(不含保值)均不得超过8%。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分档次数字的来源,分别以中银统65表和中银统5表为准。
存款平均成本=∑(各档次存款余额×相应档次存款利率)÷存款总余额
注(1)企业定期存款利率按半年期测算;
注(2)储蓄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法定利率4档次利率平均数测算;
注(3)储蓄其他定期存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测算。
8.平均营运资金利润率指标:本、外币利润与营运资金之比,本、外币利润全并考核,两行都不得低于去年实际水平。同时利润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
9.《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中的其他比例指标均作为参考指标。

二、试点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行对试点的原则是“以试点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间接管理为辅”。既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于试点行全方位的自律性管理,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将从各自管理的比例指标出发,施以必要的指导。
2.试点行要研究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强化调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存款出现波动、出口增势起伏等特殊情况的应付能力,充实适应比例管理要求的干部队伍,加快计划、信贷、财会等方面的电子化建设,以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试点行要完善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将季度例会的工作分析抄报总行。试点行要建立比例指标报表和分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报表和分析上报总行。每月后15日内上报前四项(1—4)比例指标情况,季后15日内同时上报后三项(5—7)比例指标情况,半年后15
日内加报第八项比例指标情况,并按月、季、半年相应上报对下一报告期的预测。特别是在季末之前要配合总行核准本季度贷款规模使用量。
4.由总行在每季度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通报中,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5.杭州市分行在省分行的各项指标内实行比例管理,不另带帽。请浙江省分行将其作为辖内经营管理的一个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6.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从年初起以余额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与效益等指标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监控。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等四项指标若出现超过试点规定比例的现象,试点行应按自我约束
原则,自行将余额存贷款比例下调,省分行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宁波市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6%掌握。总行也将视具体情况运用辅助管理方式加以控制。
7.试点行要加强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匡算。一季度内完成归还总行临时贷款任务,分别为:浙江省5亿元,宁波市0.6亿元。总行可继续给予临时贷款支持,用于弥补短期头寸周转不足部分,确保正常支付。在不欠总行临时贷款的前提下,多余资金可上存总行。同时总行财会部从联
行汇差的角度支持试点行的资金匡算,原则上掌握:试点行占用总行汇差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汇差限额,总行将根据试点行的要求,及时同试点行清算联行汇差。
8.由总行按季公布贷款质量比例全国前6名排行榜,以促进分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9.在总行审批权限内的有关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的专项,优先考虑审定,原则上在前11个月内完成,以利于两行全年按比例均衡放款,不过多集中在年底,影响信贷资产质量。
10.为配合在浙江省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拟定由总行在宁波市举办一期浙江省辖计划科长培训班。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2日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少数干部仍然利用职权多占房,占好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建私房和小庭院。为了切实纠正干部住房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198
3]4号文件、中央纪委一九八三年三月《公开信》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住宅建设,不论是自筹资金,上级业务部门拨款,还是财政拨款,都必须事先纳入计划,按规定手续报批,凡未纳入计划的,一律不准施工;已施工的要停下来,重新审定;对已建成的超标准住宅,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并收作他用。
二、经批准纳入计划的住宅建设,其建筑标准应就低不就高,设计部门应按此原则设计,施工部门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于违反设计规定或擅自改动图纸的,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不得拨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对于改变图纸、违反规定建造的超标准住房,一律没收,并追究有
关部门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三、提倡统建住房。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为个人建小庭院和单户住房。新建住宅不准拆墙并套、扩大使用面积或提高造价;已拆墙并套的,一律恢复原结构。整幢楼房中超标准过多的单元房间要改小。
四、干部营建私房,必须经过批准。资金、材料来源要正当,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进行建筑。违反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五、严格控制建房用地。对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园、自留山、责任田)建房者,要区别情况,分别采取没收、撤基还因、罚款、累进加收土地使用费等办法进行处理。影响城市规划,妨碍交通,影响公共设施的,要限期拆除。
六、对在建房、分房中徇私舞弊、索礼受贿者要严肃处理。
七、每户按标准只能分配一处住房,新房分到后,原住房要交出,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或亲友,已转让的要立即收回。个别人口较多(有户口的直系亲属五口人以上)、一处住房确有困难的拥挤户,已住了两处,现又无条件调为一处的,经批准可以有两处住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
定标准的最高限。
八、一处住房自然形成的超面积,不能视为多占,一般的可不加收房租;两处以上住房超过—个自然间的,按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的规定加收房租。违反中纪委《公开信》要求的,可采取累进办法加收房租。各地应根据这一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
收房租由房屋产权部门计算,通知住房者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加收的房租费,一律不准以其它名目给以补贴或报销。
过去已执行加收房租的,可不再变动。
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住房标准一般就低不就高。已经达到住房标准低限的,如人口不多,不得增补到标准内的最高限;超标准过多的,要退出。
十、领导干部分得住房后,如在原设计标准之外增加设施,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外,增加设施所需的经费,一律由本人负担。
十一、离休、退休老干部住房的分配,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提拨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个别住房特别拥挤者外,一般不提高标准、不增加面积。
十二、已参加工作并结婚成家的的干部子女,由所在单位按同等职工待遇安排住房,父母不得以解决子女住房为由,多占住房和扩大面积。干部调动工作并在新单位分到住房以后,原住房要交回原单位重新分配,不准私自留给子女居住。
领导干部调外地工作后,仍在本地工作的子女,不得占住父母原居住的高标准住房。如子女所在单位一时无法安排,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调整。
十三、夫妻双方在同一城镇两个单位工作的,一般只可在一方所在单位安排住房,如双方都从各自所在单位分得住房,其使用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最高一方的住房标准,超过者,应当退出或加收房租。
十四、夫妻分住两地或未婚的一般干部,原则上住集体宿舍,有条件的,也可分配一个自然间。单身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工程师、讲师以及与此职务相当的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有影响的作家、艺术家、民主人士等,住房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本人需要,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省人
民政府[1982]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十五、在工作所在地有私房的干部,一般不分配公房。如确需分配公房的,其私房应计入使用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累进加收房租。如住公房面将私房出租、转让以牟取私利的,应即收回公房。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强占住房。凡单位纵容职工强占住房的,因责令限期搬出,并给其单位有关领导和强占住房者以纪律处分;职工个人强占住房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动员搬出,拒不搬出的,分别给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经济处罚,并责令搬出;对强占住房,不听劝阻,无
理取闹者,应绳之以党纪、政纪,直至依法惩处。
十七、省直单位的房租费,一律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9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各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这一文件,分别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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