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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1:50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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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9月25日(64)民字第44号,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重新起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过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诉或重新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难办的案件。这类案件所以难办,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的案件本身复杂,一方面是法院处理案件时,没有很好地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这是造成难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应当特别强调贯彻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依靠群众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精神,对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都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当事人的组织和亲友、邻里等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力促他们和好;经过细致的工作后,确实不能和好的,如当事人再起诉,可以做为新案受理。至于经过多长时间,才可以作新案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进行工作的情况,具体掌握,不宜作死的规定。
二、这类离婚案件,哪种情况应作为新案由一审受理,哪种情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在原则上我们认为:原终审判决正确,经过耐心工作,过了一定时期(具体掌握,不要定死),仍然不能和好,当事人又起诉的,可以作为新案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正确,当事人又提出离婚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
三、第一审法院受理新案后,应主动与原终审法院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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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在市区职工中征收义务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个体业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我市物价水平、职工承受能力及便于计算等原则,按照就业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确定以下缴纳标准:
(一)月工资总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
(二)月工资总额超过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
月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和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免缴义务教育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财政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区财政局;企业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按规定代收的上季度义务教育费足额缴市、区财政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度将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存入市财政“义务教育费专户”,由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用于
发展义务教育。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8年6月10日以粤府外〔2008〕124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及相关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和湛江市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负责本省民营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资格和材料初审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地级市外办、外事(外事侨务)局、顺德区外事侨务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外事部门)受省外办委托,负责本市(区)申办旅行卡的受理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省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所属民营企业应为本省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三)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六条 首次申请旅行卡,申请人应通过所属企业向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名称;

  (二)申请人个人简介1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三)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原件(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各1份,外省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暂住证复印件。

  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应当由其所属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四)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原件;

  (五)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六)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八)申请人所属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可列表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受理申办材料后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外办。

  第八条 省外办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护照原件退还申办企业。初审合格的,由省外办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连同全部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复审。

  第九条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统一保管本市(区)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应建立旅行卡管理和领用制度,做好旅行卡保管工作。

  第十条 持卡人根据工作需要,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本地级市外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外办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通过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向省外办提供书面申请的;

  (二)旅行卡遗失或毁损的;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外办报请外交部视情况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

  (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其所属企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六条 企业或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标准按外交部规定执行。本省受理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办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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