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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36:02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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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财会[2001]4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2001年7月31日

  附件: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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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局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已进入集中用肥、用药、用种的春耕春种时期,按
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要求各地在春耕春种期间,集中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及时送到广大农民手中。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对确保今年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农民种植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活动的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并密切与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所有
生产、销售肥料、农药、种子、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二、各地要结合贯彻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一方面清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保障流通渠道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业
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别假冒伪劣产品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经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药检所、种子站鉴定后,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宣传
识别真假农业生产资料的知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



1994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财政部、审计署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目前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新增116个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要在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二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公开实效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一)细化任务,强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安排,分工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根据《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充分依托这些平台,展示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请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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