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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50:17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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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以实物价值折算金额(人民币,下同)为标准,一次性收受礼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不予登记;一次性收受礼品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
亲友之间互相交往中馈赠的礼品不予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
接收登记表和礼品的单位为各机关行政办公室。接收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每半年将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在本单位内公布一次。
第四条 对已登记的礼品,各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上交一次。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上交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上交来的礼品,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别作价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公开拍卖或委托国有商业部门公开销售。拍卖或销售后的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付给承担拍卖和销售部门一定的手续费外,其余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六条 各单位对已登记上交的药品、副食品等易过期、腐烂变质的礼品,在未上交财政部门之前,可自行作价处理。物品价格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处理后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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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手续:
(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六条 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0.8米;少数民族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1米。
第九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当与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自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丧事承办人应当在死亡者死亡后三日内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
第十二条 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殡仪馆(火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接运、冷藏、防腐、整容、设立告别厅等殡葬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传染病遗体和腐烂遗体应当立即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火葬场)之日起三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火葬场)根据
隶属关系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应与殡仪馆(火葬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无名遗体火化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火葬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或扫墓需用的花圈,可以在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内租用。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抛撒、焚烧纸人、纸马、纸钱等封建迷信祭品。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不设纪念性标志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设置纪念性标志的,标志高不得超过0.3米,宽不得超过0.15米,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禁止使用棺木安葬骨灰和乱埋、乱葬骨灰。
第十八条 购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时,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并签订购买合同。购买者应当按穴号、塔位安葬,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改变样式、扩大基地和增加其他设施。
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制作寿衣、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销售寿衣、遗体包装物等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取得《殡仪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用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二)建立宗族墓地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市安葬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9月21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 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1.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2.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3.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

1.重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

2.为民办实事完成情况;

3.市各综合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质量。

二、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

1.平时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阶段目标分解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当月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等以报表和文字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抽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重大项目和实事进展情况;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单。

2.年终考核。年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组,集中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组在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包括平时完成序时进度情况)等资料后,依据形象进度、投资额等指标完成情况,由考核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二)综合服务部门考核办法

对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年终实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组发放“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由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对部门服务质量测评打分,根据测评结果汇总计分。

三、计分办法

(一)重大项目计分办法

1.计分公式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一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形象进度得分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最高得110分,该得分作为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计分依据。

2.投资完成情况计分

投资完成情况得分一基本分x(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

基本分为5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最高得55分。对于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原因节约投资,但仍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减分。

3.形象进度计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项目得基本分50分,超额完成最高得55分,基本完成得40分,未开工项目不得分,其它的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分办法

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定量指标,另一类为定性指标。

1.定量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度x基本分),最高得分120分。

2.定性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形象进度要求计分,分为“超额完成”(120分)、“完成”(100分)、“基本完成”(80分)和“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未形成工作量的得0分。

3.承担多个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最终得分,为其所承担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总分的平均分。

(三)综合服务部门计分办法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对市各综合服务部门服务质量设定“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分别计分为100,80、60和0分。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最终得分一该部门总得分/参与测评单位数。

四、奖励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计分结果,市重大办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表彰奖励方案,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和形象进度得分均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金总额按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段计算、累加确定。其中,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1%。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 3%。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0.1%。确定奖金金额。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重大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为民办实事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最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实事责任单位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为民办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综合服务部门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服务质量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综合服务部门,给予每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1.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或县(市、区)财政列支50%,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列支50%。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列人市重大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2.“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和获奖综合服务部门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徐政办发【2003】92号)和《关于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02】175号)同时废止。



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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