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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04:58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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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一四月五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 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9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占6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7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5%;车辆新度系数0?55;有两个以上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6年以上。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5%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数的40%。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26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车辆新度系数0?50;有两个三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两个三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年以上。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5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省内的货运分支机构;在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的5年时间内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载质量不少于9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0%;车辆新度系数0?45;有一个四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四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占40%以上;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驾驶员总人数的35%。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二)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对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审核申请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按照评审权限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上注明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本章的有关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可根据投资参股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具备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额之和达到总投资额51%以上的,新设立的合资货运企业可从投资参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十六条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货运企业,申请开业时,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或超过四级道路货运企业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请四级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第四章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物流、集装箱运输、快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可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从事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誉年度考核。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应结合企业年度审验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0.4人/百万车公里,事故伤人率不高于1.6人/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不高于2万元/百万车公里。

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

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货运质量事故频率不高于1次/百万吨公里;货运质量事故赔偿率不高于0.7‰。

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

(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年报表、安全生产和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另定),并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对不合格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意见通知。

(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结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论报交通部备案。

(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由省级、地级和县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并应将考核结论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机构重新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后,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对其经营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要求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

(三)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降低该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申请提前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其中五级企业企业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

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应责成其在三到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增货运业务和运力的审批;情节严重的,还应暂停资质等级评定或推迟一年晋升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部长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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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工作,培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职业农民与农村实用人才,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是农民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农民培训、职业农民教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农广校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农为根、以教为本、特色立校、育才强农的办学思想,以改革创新的勇气和创先争优的精神,积极推动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一)培养大批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实施“百万中专生计划”,培养农村实用人才66万人;推进农村高等职业教育,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22万人;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等工程项目任务,培养专业农民2516万人,职业技能鉴定获证120万人;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亿人次。

  (二)体系建设明显加强。推进体系发展,各级农广校达到2577所;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达到2111个,增加21%。推进县级农广校建设,开展县级农广校办学水平评估,A级校达到481所、农民培训先进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先进校各100所。推进队伍建设,专兼职教师达到63525人,增加54%;中央农广校对A级县校校长进行全面轮训,地方各级校加大办学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培训力度。

  (三)条件建设取得实效。基本建成了中央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中心大楼,为建立国家级农业技术媒体资源库和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基层农广校建成了集教育、培训、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楼,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办学经费不断增长,2010年办学经费与“十五”末相比,增加67%,教学实习基地扩大116%。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加强,新建2个卫星直播分中心;农村“大喇叭”广播站新建7000个,达到12000个;卫星接收小站新建551个,达到1615个;建成“农广在线”视频网站,开发移动数字多媒体播放器(农业技术多媒体资源库)。11所省级农广校承担了农业高技能人才鉴定体系建设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四)开发大批教学媒体资源。建立统分结合的多种媒体资源开发机制,中央农广校组织制作广播节目939个专题1414集,电视节目1890多种,930多小时,组编出版文字教材310种。地方各级农广校有针对性地开发区域性、乡土性媒体资源,累计制作广播节目65000小时、电视节目5700小时、计算机课件51000个,编印文字教材和培训资料63000种。

  (五)调查研究深入细致。开展大规模农民教育培训调研,对全国31个省(市、区)、225个县(市)、1.9万个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研,基本掌握了农民素质现状、农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特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和县域职业教育政策提供了参考。成立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建立农民教育培训等4个研究基地,完成《大力培养新型农民战略研究》等一批重点课题,出版《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基本情况调研报告》、《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研究论文集》等一批专著和论文集。

  (六)宣传和对外交流更加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呼吁社会各界对农业和农民教育的重视,营造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远程教育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外交流合作能力。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等项目,引进在线课程设计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外考察和培训,邀请国外专家来访,有效拓展了国际视野,宣传了中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的作用。

  (七)建立服务中心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形式,充分发挥农广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组织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三进村”行动。针对突发禽流感等疫情和低温雨雪冰冻、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农广校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组织专家制播减灾、抗灾节目,开展抗灾技术培训,指导当地群众科学应对灾情、恢复生产。服务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编制水稻等10个产业技术农民培训大纲,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推进农业现代化,关键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切实将我国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这对农民教育培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农广校系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政策环境前所未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颁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农业部等部门颁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对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教育培训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政策体系将更加完善、资金投入力度将不断加大、关注支持农民教育培训的社会氛围将进一步改善,这为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形势任务更加紧迫。站在粮食“八连增”,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高起点上,破解农业生产资源刚性约束的束缚,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繁荣农村经济,出路在科技、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教育。面对大量青壮年农民转移,务农农民数量萎缩、结构失衡、素质下降的实际,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天网、地网、人网合一的优势,在普及宣传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以及党的强农富民政策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随着农业产业升级、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农村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了农村经纪人、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等大量新的职业和岗位,迫切需要开展系统性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随着大联合、大协作、大培训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更深层次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从中央到乡村办学体系健全的优势,发挥上引下联搭建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农广校系统作为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肩负着重要使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存在问题必须重视。一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校长队伍的创新能力、开拓能力、管理能力与事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专职教师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教学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二是基础条件建设缺位。办学经费投入长期不足,县级农广校基础条件建设明显不足,C级校以下占20%多,硬件条件、教学手段亟待改善。三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繁重。农村劳动力结构、农业生产主体发生深刻变化以后,现行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教学模式、办学路径、方式方法、管理制度、教学质量都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四是办学支持政策不足、竞争日趋激烈、招生组织难度不断增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农广校体系建设和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培养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服务技能为核心,以人才培养进村化、教学模式多样化、办学手段现代化为发展方向,坚持教育与培训并重、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并重、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需求并重,培养造就大批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办学体系更加健全,教育培训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水平大幅提升,农民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更加突出,主渠道地位更加牢固。

  扩大办学规模。有组织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5亿人次,使接受培训的农民掌握1-2项实用技术;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500万人,职业技能鉴定200万人,农民创业培训10万人,逐步提高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比重;培养农村中等职业人才75万人,对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高等专业人才25万人,培育大批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培训针对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内容实用实效,形式喜闻乐见,效果农民满意。接受教育培训的各层次学员,知识得到丰富,技术得到提高,能力得到提升,达到相应的培养目标,成为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广校办学在政府部门有位子、农民心中有口碑。

  巩固发展体系。保持各级农广校主要由农业部门主管的体制不变、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独立设置办学的格局不变。依托农业部门或县域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和健全农广校体系。加强条件建设,使达到A级标准的县级农广校比例提高到40%。依托县级农广校建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提升教育培训能力。专兼职教师队伍规模扩大到10万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校长和管理人员队伍能力不断增强,工作水平逐步提高。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大,县级农广校建立实训基地的覆盖率达到100%,教学媒体资源开发步伐加快,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强化,办学质量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县、村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普及性培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科技明白纸,以及乡村社区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和农情预测预报信息,宣传农业农村先进经验和强农惠农政策。通过大容量、快速度、多频次、广覆盖的培训,引导农民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增强质量安全、资源环境保护、文明健康生活和法律等意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二)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重大农业工程项目需要,面向农业生产一线劳动者,开展高产优质新品种、高产高效种养技术、农机农艺融合新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防灾减灾技术、农产品加工和运销技术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培训。结合农时季节,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学校、流动课堂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利用每年冬春农闲季节开展农民科技大培训,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产业发展能力。

  (三)着力开展农民证书培训。积极承担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对农民进行系统产业技术和技能培训,重点增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服务等领域从业农民的职业技能。主要面向种养大户、生产能手等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培养生产经营领域具有绿色证书的专业农民;主要面向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动物防疫员、植保员、沼气工、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村服务领域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服务水平和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就业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四)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百万中专生计划”,重点面向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等,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使农民职业教育深度融入当地农村农业产业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送教下乡,探索和完善半农半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根据县域、乡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设置专业和课程,结合农业生产季节安排教学计划,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民需要选择教学地点、时间和方式,农民干什么、学什么、学中干、干中学;针对农业生产实际,开发针对性强,农民易懂易学的文字教材和媒体课件,骨干专业的核心课程课件配套率达到90%以上;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推进高等教育进农村,为农业农村生产一线培养高层次人才。

  (五)扎实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创业培训。依托各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采用“把新农村建设先进村作为课堂,把农村优秀带头人请上讲台,把新农村建设先进经验作为教材”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培训,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强信心、提高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队伍。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进行创业培训,使他们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其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

  (六)积极开展农业远程教育。利用农广校卫星网络系统,开设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大讲堂,对农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设现代农业科技大讲堂和农耕文化大讲堂,重点讲授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农技推广的新理论和新模式,农业政策和法规,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模式,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状况等,普及现代农业知识,弘扬传统文化。开发在线课程,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和各地农广校开设的互联网站,开展在线课程教学、辅导答疑和考试考核,实现开放办学和远程教学。

  五、实施重点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农民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启动实施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巩固提升行动,重点推动以下五大工程建设:

  (一)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程。大力推进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为农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学习条件。结合国家粮食主产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设一批送教下乡示范村,引导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农业生产和农民学习特点,具有农广校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采用工学结合、农学交替、分段学习、半农半读等方式,方便农民完成学业。不断提高农民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建设,改革农民教育培训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实践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质量评价体系。

  (二)资源整合创新工程。加强广播、电视媒体资源综合利用,继续办好中央电视台《农广天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富早班车》栏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的教学节目,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倡导各级农广校共同参与开发文字教材、音像教学节目和计算机课件,集中体系智慧,开发具有鲜明特色和广泛影响力的农民教育培训教学资源;倡导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共同开发,利益共享,加强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建设和综合利用;建立优秀教学媒体资源评优制度,促进各种教学媒体资源质量不断提升。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等网络平台,建立网上课堂,为各级农广校开展网络教学提供支持,积极探索组建农民教育培训网络电视台,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师资队伍建设工程。以提升能力为核心,分层次、分步骤对各级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实施轮训,以提升领导和管理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适应农广校事业发展、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优秀校长队伍。以提升教学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和远程教育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以提升教学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打造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学管理人员队伍。选聘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推行导师制度,建立教师与学员稳固、长久的教学服务关系,使教师成为学员生产实践的师傅,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开展教学能手评选和优秀课件评比,鼓励教师努力钻研业务,强化能力。倡导教师“下基层、接地气”,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创先争优,办农民满意的教育培训。

  (四)基础能力与条件建设工程。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县级农广校设置基本标准,明确县级农广校办学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开展标准化县级农广校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充实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学校。依托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较好的省、市级农广校建立特色现代农业培训基地;依托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建立教学实训基地。在中央农广校和各省农广校建设国家和省级教学媒体资源开发和传播中心;在县级农广校建立教学媒体资源接收和转化中心;在村级教学班建立教学媒体资源应用和辐射点,强化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努力构建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五)制度与机制构建工程。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完善送教下乡和半农半读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中等专业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新型绿色证书制度,使培养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更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求;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效衔接,全面推行农民职业教育“双证制”。推进产教结合,建立和完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场所等与农业生产需求、农民意愿紧密结合的导向机制。推进农广校与职业教育中心合作,实行错位发展、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农教结合工作机制。推进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结合,既重视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应用,又注重对学员实践技能的培养,建立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互补充,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互结合,知识与技能培养并重的远近结合教学机制。推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农民教育培训之路,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广校的重视与支持,突出农民教育培训的公益性质,强化农广校的公益性地位,将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和农广校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调动办学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农广校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加强与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农广校发展。

  (二)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教育、发展计划等部门支持,将半农半读的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范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免除学费。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民教育培训专项,用于农广校等机构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争取将县级农广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或省级农业(或教育)基本建设范畴,设立农广校基本建设专项,改善办学条件,增强教育培训能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农广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特色优势,弘扬农广精神和农广文化,提升农广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农广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并实施好国际合作项目,扩大远程教育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对外学术合作和交流,努力扩大并提升农广校在国际远程教育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是指由法定组织或人员提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议案,包括案由、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宪法或法律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事项;
(三)为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事项;
(四)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五)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须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符合平等、公正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地方特点,内容明确、具体,易于执行。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所需的立法经费,由省政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方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九条 每届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任期的第一年编制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增加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的储备。
地方立法五年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省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计划,并且将计划在每年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末前将本行政区下一年度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名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前款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名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将情况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计划以外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报批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在本年度内不予审议。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审议的,提案机关或者报批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立法计划确定之后,提案机关或者报批机关应当按计划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报批地方性法规。
不能按计划提出和报送上款所列文件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由提案机关负责组织起草。必要时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组成由有关人员参中的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五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可以由提案人为主起草,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构起草。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执行机关、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结构应当严谨;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必要时可以对起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起草机关组织。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需要查阅、了解的资料和情况,有关机关、团体应当无偿提拱。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四)省人民政府;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列出与该议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必须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容单一的可以由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机关或者报批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有关材料送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报批机关不能按立法计划及时报送的,不得列入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前条所列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有关材料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依据议案的性质,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前,应当多方征求意见。必要时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公民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者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写出审议报告。报告中应当说明议案的宗旨,提出是否交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正的部分,应当列出具体内容并且说明理由。对有分歧意见的条文,应当说明赞同或者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审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对争议较大的或者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举行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时间应当有充分的保证。
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起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者对其要求说明的问题作出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并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制度。对内容单一的议案,在征得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多数同意后,可以由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议其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第二十五至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上。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必须在通过后的十日内,用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在《黑龙江日报》上公布;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批准后,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在当地的市报上公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后,用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在《黑龙
江日报》上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日期。
第三十八条 对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照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批准后的十五天内,将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有关材料报给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国家政策或者实际情况变化需要的;
(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法规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为实际情况变化无继续执行必要的;
(二)法规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了存在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经有新的法律、法规并且颁布施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废止,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省的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者作出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同时废止。




19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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