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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3:40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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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成立的“证券事务内地香港联合工作小组”提出了《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请你们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批准,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

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1.1法律效力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营业期限
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2.股份和股票
2.1赎回和购回股份
章程须对公司赎回和购回其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在任何时候必须设有普通股。
(2)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以设立可赎回的股份,赎回时须按〔本款(8)、(9)、(10)〕项的规定及发行时载明的条件办理。
(3)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购回股份,但购回时须按〔本款第(4)、(5)、(6)、(7)、(8)、(9)、(10)项〕的规定办理。
(4)公司只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购回股份:
(a)全面购回;
(b)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
易所购回;
(c)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订立的合同购回。
(5)公司提出全面购回其股份或在〔本款(4)项(b)目〕指的证券交易所购回股票,须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6)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外订立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时,须事先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但股东会以同一方式事前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上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的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7)公司购回自身股份合同的权利不可转让。
(8)除非公司已开始清算,公司赎回或购回股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公司以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款项可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赎回该等股份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b)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面值部分从可分配的利润和从为赎回该等股份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高出面值的部分,按下述办法办理:(Ⅰ)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中支出;(Ⅱ)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和从为赎回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但从新股所得中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赎回的股份发行时获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赎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其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公司须按上述支出的数额相应减少溢价帐户上的金额。
(c)公司购回股份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购回该等股份而发行新股所得中支出。
(d)公司为以下用途所支付的款项须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
(Ⅰ)取得购回自身股份的购回权;(Ⅱ)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Ⅲ)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9)由公司购回或赎回的股份须予以注销,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须从公司的注册股本中核减。
(10)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用于购回或赎回股份的金额,在根据上述第(9)项从公司注册股本中核减后,须计入资本公积金。
2.2购买股份的财务资助
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在购买前或购买时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因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承担义务者(由购买者本人承担或由其他人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以减少或解除该项义务。
(3)不禁止以下的交易:
(a)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b)公司合法的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c)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的股利;
(d)依照公司章程减少股本、赎回或购回股份、重组股本或其他改组;
(e)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做的贷款,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f)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款项,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4)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财务资助”包括:
(Ⅰ)以馈赠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Ⅱ)以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过失所提供的补偿)、解除或放弃权利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Ⅲ)以下述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贷款、订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该贷款或合同中任何一方的变更、该贷款或合同中权利的转让。
(Ⅳ)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其净资产会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b)“承担义务”包括因订立合同或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安排是否可强制执行,也不论是其个人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2.3股票遗失的处理
章程须就股票遗失后的补发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任何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新股票的补发须遵循下列程序:
(a)申请人须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包括(Ⅰ)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用以证明申请理由的其他细节,和(Ⅱ)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b)如公司准备补发新股票,须在董事会为此指定的报刊上90日内每30日至少刊登一次准备补发新股票公告。
(c)为使〔本项(b)目〕所规定的公告有效,公司必须在刊登公告之前:
(Ⅰ)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一份拟根据本项〔本项(b)目〕刊登的公告的副本,并收到了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该拟刊登的公告已在证券交易所展示,直至自收到上述公告90日的期限届满;(Ⅱ)如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有登记股东的同意,公司须将拟刊登的公司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d)如果〔本项(b)目〕所规定的90日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的指令补发新股票。
(e)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时,须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登记在股东的名册上。
(f)公司根据本款补发新股票后,
(Ⅰ)获得上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其后登记为有关股份的所有者(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Ⅱ)公司对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g)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2.4H种股票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发行的H种股票须由董事长亲自或印刷签署,经加盖上公司证券专用章后生效。
(2)H种股票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由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3.股东
3.1股东的界定
章程须界定何为股东,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2)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股东名册即为证明公司股权所有的充分证据;
(3)任何对股东名册持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者,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法院可就申请人的股份所有权作出决定,且可命令更正股东名册(在〔2.3款〕提及的情况除外)。
3.2股东名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必须设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a)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
质、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量,就所持股份已付
或应付的款项;
(b)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及
(c)不为股东的日期。
(2)公司须有完整的股东名册,由以下部分组成:
(a)存放于公司住所的部分,为应按〔本项(b)、
(c)两目〕规定登记的股东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
的名册;
(b)存放于香港的部分,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所
挂牌上市股份之股东的名册;及
(c)董事会为公司股份上市的需要,而决定设于
其他地方的部分。
公司可委托代理机构管理股东名册。根据
〔本项(b)、(c)目〕而设立的股东名册部分须制作
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3)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4)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须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3.3股东获取信息的权利
章程中须载有股东获取信息的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缴付象征性的费用后有得到公司章程的权利;
(2)在缴付了合理的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
料:
Ⅰ)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Ⅱ)主要的地址(住所);
Ⅲ)国籍;
Ⅳ)职业、职务及其他全部兼职;及
Ⅴ)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财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
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以及最高和最低价,和公
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3.4不可附加义务
章程中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即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之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3.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还须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的义务:
(a)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b)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c)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及
(d)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3.6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在下列问题上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行使其表决权:
(a)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b)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或
(c)批准董事、监事(为其或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2)本款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a)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b)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公司30%以上(含)的表决权或可控制公司的表决权的30%以上(含)的行使;
(c)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的股份;或
(d)此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3.7收款代理人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须代持有H种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须代该等股东收取公司就H种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2)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须为按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限定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非自然人没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监事。
(2)被裁定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的规定,或其它法律,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者,自该裁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资格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定而受影响。
4.3公司董事会秘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2)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责任是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准备和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表格,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3)董事会应任命他们认为具有必备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核数师)除外〕均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4.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每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力时须遵守诚信义务,不可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下列的义务:
(a)须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须按赋予权力时所规定的目的行使权力;
(c)须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的权力,不得为他人所操纵;非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权转给他人行使;
(d)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平等,对不同类别股东应公平;
(e)除本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定合同、交易或安排;
(f)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用任何形式以公司财产为自己谋私利;
(g)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h)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
(i)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j)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与公司竞争;及
(k)除非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须为在其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机密信息保密;如不是为公司利益计,不得利用该信息;但如(Ⅰ)法律有规定,(Ⅱ)公众利益有要求,(Ⅲ)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则可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3)按诚信义务的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与其相关的人作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的事。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人指:
(a)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b)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目〕所列人士的信托人;
(c)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项(a)、(b)目〕所列人士的合伙人;
(d)由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单独在事实上所控制的公司,或与〔本项(a)、(b)、(c)目〕所提及的人士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或
(e)〔本项(d)目〕所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在〔本款(2)项〕中所列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在他们的任期结束时终止。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的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5)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3.6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约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在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重要利害关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论上述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除非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本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其不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可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是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除外。如果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定义与在〔4.4款(3)项〕相同)在某合同、交易或安排上有利害关系,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2)如董事给董事会一项书面通知,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他与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有利害关系,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被视为做了本款规定的披露,但该通知须在公司首次考虑订定有关合同、交易或安排前已送达董事会。
4.6应予禁止的利益
章程须对禁止公司向董事或监事提供某些利益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董事、监事交纳税款。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其董事、监事或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提供贷款;不得为该等董事或监事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向与该等董事或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或为该等人士提供贷款担保;
(3)以下的交易不受〔本款(2)目〕的限制:
(a)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b)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监事聘任合同向董事、监事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提供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及
(c)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公司可向董事、监事或与董事、监事相关的人士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但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必须属正常商务条件。
(4)公司违反〔本款(2)项〕而提供贷款,收到款项的人必须立即偿还,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
(5)公司违反〔本款(2)项〕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a)向与公司或其母公司董事、监事相关的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则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可强制执行;或
(b)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则公司不得索回该担保物。
(6)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a)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b)与监事或董事相关的人的定义:适用〔4.4款(3)项〕相关人的定义。
4.7董事会权力的限制
章程须包括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处置固定资产会预期到的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公司的固定资产。
(2)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款(1)项〕而受影响。
(3)本款所指的对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4.8公司的补救措施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之外,在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向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索取其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b)撤销任何由公司与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交易,亦有权撤销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向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交易;
(c)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d)追回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佣金;
(e)要求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或可能赚取的利息;
(f)采取法律程序裁定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违反义务所获得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4.9监事或董事的报酬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公司应与董事、监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报酬,包括:
(a)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b)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c)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及
(d)该董事或监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上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上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4.10公司被收购时,董事、监事因失去职位所获的补偿的处理程序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监事在公司将被收购的情况下,因失去职位或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其他款项,该董事、监事有义务事前取得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本项所指的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或
(b)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在〔3.6款(2)项〕规定相同。
(2)如果有关董事或监事没有遵守〔本款(1)项〕的规定,则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归那些由于该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须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4.11须由股东会控制的管理合同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12监事会的设立
章程须对设立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4.13监事的业务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除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外,每位监事都有责任在行使公司赋予他的权力时,
(a)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b)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5.财务披露
5.1公司财务状况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董事会须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状况报表。该等报表须按〔本款(2)至(4)项〕的规定编制,亦须经验证。
(2)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
(3)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外,还须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如该等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规定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重要区别的,该等财务状况报表须注明该等区别。
(4)如果按〔本款(3)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与按〔本款(2)项〕编制的财务状况报表有不同的,为了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纳税后的利润被视为下列两个数额中较少的:(a)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得出的数额,(b)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得出的数额。
(5)每个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有权得到〔本款(1)项〕所提及的财务状况报表。公司至少须将该等报表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6)公司公布或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财务资料亦须按中国会计标准及法规编制及呈交。如果公司有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等业绩或资料亦须同时按国际或香港会计标准编制及呈交。
5.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下同)(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和解聘,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聘任
(a)股东应在各次股东年会上聘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即负责验证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复核公司其他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自本届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b)如果在股东年会上,没有聘任或续聘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主管部门经任何股东要求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空缺。
(c)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由董事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d)如果董事会不行使其根据〔本项(c)目〕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e)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该等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仍可行事。
(f)股东会可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任期满前以普通决议通过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解聘,不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与公司的合同条款如何。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g)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由董事会或主管部门确定。在其他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报酬或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2)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更换和解聘
股东会在通过聘任一名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填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职位的任何空缺,续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或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任期未满前将他解聘等的决议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a)提案在召集股东会议通知发出之前,须送给拟聘任的或拟去职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已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包括解聘、辞聘、退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b)如果即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除非书面陈述收到过晚,公司须采取以下措施:
(Ⅰ)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作出了陈述。
(Ⅱ)将该陈述副本送出给每位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的股东。
(c)如果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陈述未按〔本项(b)目〕的规定送出,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会议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d)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
(Ⅰ)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会议;
(Ⅱ)拟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会议;
(Ⅲ)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会议。
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并在该等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职
(a)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可用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作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Ⅰ)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
(Ⅱ)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住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b)公司收到〔本项(a)目〕所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部门。如果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提及的陈述,还须送给每位有权得到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的股东。
(c)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辞聘通知载有〔本项(a)目(Ⅱ)〕所提及的陈述,他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他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5.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权利
章程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享有为履行其职务所需的充分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每位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他认为为了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说明。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提出要求,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收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通讯,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的事宜发言。

6.不同类别股东权利的变更
6.1章程须保护不同类别股东的权利,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拟变更或废除持有某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款(2)、(3)、(4)、(5)、(6)项〕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以下的情形应被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a)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b)把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把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授予该等转换权;
(c)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累积股利的权利;
(d)增加、取消或减少公司赎回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e)减少或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f)增加、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g)取消或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h)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i)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增加该等限制;
(j)发行该类别或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k)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或特权;
(l)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及
(m)修改或废除〔第6.1款〕。
(2)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有否表决权,在涉及〔本款(b)、(c)、(d)、(e)、(f)、(g)、(h)、(i)、(l)、(m)〕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3)类别股东会的决议,须经根据(2)项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4)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该类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经股东代理人出席)。
(5)类别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6)类别股东会议应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章程中有关股东会议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7)本款有关概念的含义:
(a)除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股份类别外,人民币股和外资股也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但本目不适用于公司每12个月内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同时或单独发行人民币股及外资股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各自以在该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在外的数量计)的情形;
(b)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
(Ⅰ)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5)项〕的规定提出全面购回或在交易所上购回自己的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3.6款(2)项〕规定的相同;
(Ⅱ)在公司按本章程中〔2.1款(6)项〕的规定用在证券交易所外达成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股东指与该合同有关的股东;
(Ⅲ)公司改组方案中,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有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不同利害关系的股东。

7.股东会议
7.1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类别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时或类别股东会议时,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少于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10%以上(含10%)(持股数按提出书面要求日计),该股东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应尽快召集股东临时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如董事会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但提出要求的股东不得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四个月后才自行召集会议。要求召集会议的该股东,如因董事会没有按要求召集会议而自行召集及举行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公司须予合理补偿,并从公司欠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7.2会议通知
章程须对会议的通知作详尽的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股东会议须在开会日的30日前(但不超过60日)通知股东,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
(2)股东会议的通知必须:
(a)以书面形式作出;
(b)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c)阐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d)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能够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须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e)如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将讨论的事项上有重要利害关系,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f)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g)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他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3)股东会通知须向所有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4)因意外忽略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7.3表决
章程须就表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由股东举手表决,除非下述人士在举手表决前或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会议主席;
(b)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c)一个或若干合计持有不少于在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10%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的决议已获一致通过或以多数通过或没有通过,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
(2)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3)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不必把所有投票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4)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享有两票表决权。
7.4代表和股东代理人
章程须有关于由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具体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股东是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2)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个或多个人(不论该人是否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他出席及投票,该股东代理人
(a)享有该股东所有的发言权;
(b)可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
(c)可以举手或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是法人,则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4)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投票的有关会议前24小时,或者指定投票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5)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必须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或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分别作出指示。该委托书应包括注明如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如果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撤回、有关股份已被转让,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7.5会议记录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任何会议记录经该会议主席或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该会议有效的记录。
(2)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7.6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会议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如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会不能召集或不能按本章程规定的形式召集,法院可自行或根据任何董事或在拟召集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要求,下令以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召集及举行会议,并可附有任何为使会议顺利召集及举行的指示,包括只有一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亦被视为合法举行该会议的指示。

8.清算
8.1股东会的控制权
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者除外),则必须在为此召集的股东会的通知中作出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之后,认为公司可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2)清算组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任免(因公司宣告破产除外)。
(3)进行清算的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董事的权力立即终止。
(4)清算组须:
(a)每年最少一次向股东会报告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
(b)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会作最后报告;及
(c)遵循股东会的指示。

9.纠纷的解决
9.1仲裁
章程必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1)当〔本款(2)项〕提及的人士基于本章程或《规范意见》及日后颁布的取代《规范意见》的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发生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时,该等人士须把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下述仲裁机构之一进行仲裁。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3.1款〕与〔第3.2款〕中另有规定除外。申请仲裁者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亦可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把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上述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本款适用于下列人士之间的争议或权利主张:
(a)H股股东与公司;
(b)H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c)H股股东与人民币股股东。
〔本款(1)项〕所提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涉及上述任何一目所列出的人士时,必须将全部权利主张或争议整体诉诸仲裁;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系公司或公司股东、监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本条的规定服从仲裁。
(3)因章程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另有规定除外。
(4)本款所指的《规范意见》是指国家体改委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后颁布的任何补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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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见纸质文件)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核出口管制清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7 号

  调整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已经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年6月28日 国务院批准)
内 容

第一部分 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 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 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 少于1000kg的贫化铀;
     ③ 少于1000kg的钍。
  2. 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 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 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 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 核反应堆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一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上述物项能够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驱动机或棒导向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 MPa(740 psi)。

  1.6 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1.7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l或相当标准的泵。

  1.8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包括堆芯支承柱、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是反应堆压力壳内的主要结构,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支承堆芯、保持燃料对准、引导一次冷却水流向、提供反应堆压力壳的辐射屏蔽层、导向堆芯内仪表。

  1.9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水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路侧)以产生蒸汽。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的情况,除蒸汽发生器外,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理所当然地属于控制范围以内。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应急冷却系统和衰变热冷却系统的热交换器。

  1.10 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注释
  本条款的范围包括用于测定大量程范围中子通量的堆芯内和堆芯外仪器仪表,典型地从每平方厘米每秒104个中子至每平方厘米每秒1010个中子或更高。堆芯外意指那些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外,但是位于生物屏蔽层内的仪器仪表。
  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X104kg(30 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注释
  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硼当量(BE)可以实验测定或以包括硼在内的杂质BEZ之总量计算得(由于碳不被考虑是一种杂质,因此不包括BE碳),其中:
  BEZ(ppm)= CF×元素Z的浓度(ppm为单位);
  CF为转化因子:(σZ×AB)除以(σB×AZ);σB 和σ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热中子俘获截面(巴为单位);以及AB 和AZ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原子质量。

  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后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的混合剂通过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实现这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之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3.1 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按语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3.2 溶解器

按语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和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 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按语
  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或其他优质材料,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而成。

   3.4 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按语
  溶剂萃取阶段产生三种主要的工艺液流。所有这三种液流在如下的进一步处理过程中要使用保存或贮存容器:
  (a)用蒸发法使纯硝酸铀酰溶液浓缩,然后使其进到脱硝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转变成氧化铀。这种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环中利用。
  (b)通常用蒸发法浓缩强放射性裂变产物溶液,并以浓缩液形式贮存。随后可蒸发这种浓缩液并将其转换成适合于贮存或处置的形式。
  (c)在将纯硝酸钚溶液转到下几个工艺步骤前先将其浓缩并贮存。尤其是,钚溶液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要设计得能避免由于这种液流浓度和形状的改变导致的临界问题。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当量,或
  (2)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最大直径175mm(7in),或
  (3)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最大宽度75 mm(3 in)。

   3.5 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按语
  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3.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按语
  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它涉及: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产生氟化钚;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4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核燃料元件是由本附件第一部分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包壳内,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燃料被密封于一个合适的包壳内,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在所有情况下,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必须按照最高标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注释
  考虑属于燃料元件制造的"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这一含义的设备项目包括设备:
  a) 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b) 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c) 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或
  d) 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这一设备或这些设备系统可能包括例如:
  1)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的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2)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的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第3)项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a) 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检测,b)充压细棒(或棒)的氦检漏,c) 细棒(或棒)的γ-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5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可以认为属于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这一概念范围的设备物项包括:

  5.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按语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 mm(3 in)和400 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UF6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器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1.1 转动部件
  (a)完整的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下5.1.1. (c)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环连接。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5.1.1.(d)和(e)所述一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完整的组件可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b)转筒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c)环或波纹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d)挡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离室隔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6气体在转筒的主分离室中循环。
  (e)顶盖/底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6包容在转筒内,在有些情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底盖)。

注释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X109 N/m2(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
  (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X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12.3X106 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X106 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5.1.2 静态部件
  (a)磁悬浮轴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承组合件,由悬浮在充满阻尼介质箱中的一个环形磁铁组成。该箱要用耐UF6的材料(见5.2的注释)制造。该磁铁与装在5.1.1.(e)所述顶盖上的一个磁极片或另一个磁铁耦合。此磁铁可以是环形的,外径与内径的比小于或等于1.6:1。它的初始磁导率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单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产生的能量高于80rJ/m3(107高斯-奥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质外,先决条件是磁轴对几何轴的偏离应限制在很小的公差范围内(低于0.1 mm或0.004in)或特别要求磁铁材料有均匀性。
  (b)轴承/阻尼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架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枢轴/盖的轴承。枢轴通常是一种淬硬钢轴,一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一端能连在5.1.1.(e)所述底盖上。但是这种轴可附有一个动压轴承。盖是球形的,一面有一个半球形陷穴。这些构件通常是单独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部有已加工或挤压的螺纹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体。典型尺寸如下:内径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长度等于或大于直径。刻槽的横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 mm(0.08in)或更深。
  (d)电动机定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环形定子,用于在真空中频率范围为600-2000Hz、功率范围为50-1000VA条件下同步运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滞(或磁阻)式电动机。定子由在典型厚度为2.0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层组成的低损耗叠片铁芯上的多相绕组组成。
  (e)离心机壳/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来容纳气体离心机的转筒组件的部件。离心机壳由一个壁厚达30mm(1.2in)的刚性圆筒组成,它带有经过精密机械加工的两个端面以便固定轴承和一个或多个便于安装的法兰盘。这两个经过机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并以不大于0.05度的误差与圆筒轴垂直。离心机壳也可是一种格状结构以容纳几个转筒。这种机壳通常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是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f)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径达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们用来借助皮托管作用(即利用一个例如扳弯径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转筒内环形气流的开口)从转筒内部提取UF6气体,并且能与中心气体提取系统相连。这类管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5.2 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离心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离心机供应UF6,把单个离心机相互联接组成级联(多级)从而逐渐提高浓缩度并且从离心机中提取UF6 "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各种工厂系统,以及驱动离心机或控制该工厂所需要的设备。
  通常利用经加热的高压釜将UF6从固体中蒸发出来,气态形式的UF6通过级联集管线路被分配到各个离心机。通过级联集管线路使从离心机流出的UF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到冷阱(在约203K(-70℃)下工作),气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后再送入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数千个离心机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线路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的。

   5.2.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流程系统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于以高达100kPa(15 psi)的压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将UF6送往离心机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以高达3kPa(0.5psi)的压力从级联中取出UF6。凝华器能被冷却到203K(-70℃)和加热到343K(70℃);
  "产品"和"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这种设施、设备和管线全部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作衬里(见本节的注释),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2 机械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离心机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管路网络通常是"三头"集管系统,每个离心机连接一个集管头。这样,在形式上有大量重复。全都用耐UF6的材料(见本节注释)制成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3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两种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5.2.4 频率变换器
  为满足5.1.2.(d)中定义的电动机定子的需要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频率变换器(又称变频器或变换器)或这类频率变换器的部件、构件和子配件。
它们具有下述所有特点:
  1.多相输出600-2000Hz;
  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1%);
  3.低谐波畸变(低于2%);和
  4.效率高于80%。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5.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用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时,主要的技术组件是一个特制的多孔气体扩散膜、用于冷却(经压缩过程加热的)气体的热交换器、密封阀和控制阀以及管道。由于气体扩散技术使用的是六氟化铀(UF6),所有的设备、管道和仪器仪表(与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一个气体扩散设施需要许多这样的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3.1 气体扩散膜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的金属、聚合物或陶瓷材料制成的很薄的多孔过滤膜,孔的大小为100-1000?,膜厚5mm(0.2in)(或以下),对于管状膜来说,直径为25mm(1 in)(或以下);和
  (b) 为制造这种过滤膜而专门制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这类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或纯度99.9%(或以上)的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粒度小于10μm。粒度高度均匀。这些都是专门为制造气体扩散膜制备的。

  5.3.2 扩散室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大于300mm(12in)、长度大于900mm(35in)的密闭式圆柱形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该容器有直径均大于50 mm(2in)的一个进气管和两个出气管,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并且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和竖直安装的形式。

   5.3.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气能力为1m3UF6/min(或更大),出口压力高达几百千帕(100psi),设计成在具有或没有适当功率电动机的UF6环境中长期运行。此外,还有这类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分离组件,这种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

   5.3.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密封装置,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传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气渗入充满UF6的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内腔。这种密封装置通常设计成将缓冲气体泄漏率限制到小于1000cm3/min(60in3/min)。

   5.3.5 冷却UF6的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材料(不锈钢除外)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或以铜或这些金属的复合物作衬里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15psi)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0.0015psi)。

   5.4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子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气体扩散组件供应UF6,把单个组件相互联结组成级联(或多级)以便使浓缩度逐步增高并且从各个扩散级联中提取UF6"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工厂系统。由于扩散级联的惯性很大,级联运行的任何中断,特别是停车,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所有工艺系统中严格持续地保持真空、自动防止事故、准确地自动调节气流对气体扩散工厂是很重要的。所有这一切,使该工厂需要装备大量专用的测量、调节和控制系统。
  通常UF6从置于高压釜内的圆筒中蒸发,以气态形式经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进口。从出口流出的UF6"产品"和"尾料"气流通过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压缩装置,UF6气体在那里液化,然后再进到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大量气体扩散组件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管线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4.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的流程系统,
  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气体扩散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扩散级联中取出UF6;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4.2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气体扩散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这种管路网络通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个扩散单元连接一个集管头。


   5.4.3 真空系统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气能力为5 m3/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 专门设计的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铝、镍或含镍量高于60%的合金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5.4.4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由耐UF6材料制成的直径为40-1500mm (1.5-59in)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4.5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就本节有关气体扩散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氧化铝、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气体动力学浓缩过程中,要压缩气态UF6和轻气体(氢或氦)的混合气,然后使其通过分离元件。在这些元件中,通过在一个曲壁几何结构面上产生的高离心力,完成同位素分离。已经成功地开发了这种类型的两个过程:喷嘴分离过程和涡流管过程。就这两种过程而言,一个分离级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纳专用分离元件(喷嘴或涡流管)的圆筒状容器、气体压缩机和用来排出压缩热的热交换器。一座气动浓缩工厂需要若干个这种分离级:因此其数量是最终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气动过程使用UF6,所有设备、管线和仪器仪表中与这种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用耐UF6材料保护。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1 分离喷嘴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分离喷嘴及其组件。分离喷嘴由一些狭缝状、曲率半径小于1 mm(一般为0.1 mm-0.05 mm)的耐UF6,腐蚀的弯曲通道组成,喷嘴中有一分离楔尖能将流过该喷嘴的气体分成两部分。

   5.5.2 涡流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涡流管及其组件。涡流管呈圆筒形或锥形,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其直径在0.5cm至4cm之间,长径比率为20:1或更小,并带有1个或多个切向进口。这些涡流管的一端或两端装有喷嘴型附件。

注释
   供料气体在涡流管的一端切向进入涡流管,或通过一些旋流叶片,或从沿涡流管周边分布的若干个切向位置进入涡流管。

   5.5.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人能力为2m3/min或更大的UF6/载气(氢或氦)混合气。

注释
这些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间。

   5.5.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渗入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或鼓风机内腔。

   5.5.5 冷却气体用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热交换器。

   5.5.6 分离元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用作容纳涡流管或分离喷嘴的分离元件外壳。

注释
   这种外壳可以是直径大于300mm、长度大于900mm的圆筒状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并可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或竖直安装的形式。

   5.5.7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为浓缩工厂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的或加以保护的流程系统,包括:
   (a) 供料釜、供料加热炉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器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流程中移出UF6;
   (d)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5.8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为操作气动级联中的UF6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集管管路系统。这种管路系统通常?quot;双头"集管系统,每级或每个级组连接一个集管头。

   5.5.9 真空系统和泵
   (a)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为5m3/m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组成的真空系统;
   (b)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真空泵。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5.5.10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直径为40-1500 mm的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动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5.11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5.12 UF6/载气分离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将UF6与载气(氢或氦)分离开来的过程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载气中的UF6含量降至1 ppm或更低而设计的,井可装有下述的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和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 低温制冷设备,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 用于将UF6与载气分离开来的分离喷嘴或涡流管设备,或
   (d)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6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铀的几种同位素在质量上的微小差异,能引起化学反应平衡小的变化。这可用作同位素分离的基础。已经开发成功两种工艺过程:液-液化学交换过程和固-液离子交换过程。
在液-液化学交换过程中,两种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机相)作逆流接触,结果给出数千分离级的级联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铀的盐酸溶液组成;有机相由载氯化铀的萃取剂的有机溶剂组成。分离级联中使用的接触器可以是液-液交换柱(例如带有筛板的脉冲柱),或是液体离心接触器。在分离级联的两端要求实现化学转化(氧化和还原)以保证各端的回流要求。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避免这些过程物流被某些金属离子沾污。所以,一般使用塑料的、衬塑料的(包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衬玻璃的柱和管线。
   在固一液离子交换过程中,浓缩是由铀在一种特制的作用很快的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铀的盐酸溶液和其他化学试剂,从载有吸附剂填充床的圆筒形浓缩柱中通过。就一个连续过程而言,需要有一个回流系统,以便把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的铀返回到液流中,这样便可收集"产品"和"尾料"。这是通过使用适宜的还原/氧化化学试剂来完成的。这些试剂可在单独的外部系统中完全再生,并可在同位素分离柱内部分地再生。由于在这种工艺过程中有热的浓盐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设备应该用专门的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

   5.6.1 液-液交换柱(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有机械动力输入的逆流液-液交换柱(即带有筛板的脉冲柱、往复板柱和带有内部涡轮混合器的柱)。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交换柱及其内部构件一般用适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制作或保护。交换柱的级停留时间一般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 液-液离心接触器(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液-液离心接触器。此类接触器利用转动来达到有机相与水相的分散,然后借助离心力来分离开这两相。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接触器一般用适当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来制造或作衬里,或衬以玻璃。离心接触器的级停留时间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 铀还原系统和设备(化学交换)
   (a)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将铀从一种价态还原为另一种价态的电化学还原槽。与过程溶液接触的这种槽的材料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注释
   这种槽的阴极室必须设计成能防止铀被再氧化到较高的价态。为了把铀保持在阴极室中,这种槽可有一个由特种阳离子交换材料制成的抗渗的隔膜。阴极一般由石墨之类适宜的固态导体组成。
   (b) 装在级联的产品端为将有机相流中的U+4移出、调节酸浓度和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以下设备组成:将有机相流中的U+4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剂萃取设备,完成溶液pH值调节和控制的蒸发设备和(或)其他设备,以及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输送装置。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种类的金属离子沾污。因此,对该系统那些接触这种过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适当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砜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制成或保护的设备来构成。

   5.6.4 供料准备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为化学交换铀同位素分离工厂生产高纯氯化铀供料溶液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进行纯化所需的溶解设备、溶剂萃取设备和(或)离子交换设备,以及用来将U+6或U-4还原为U+3的电解槽组成。这些系统产生只含几个ppm的铬、铁、钒、钼和其他两价或价态更高的阳离子金属杂质的氯化铀溶液。处理高纯度U+3系统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砜塑料衬里的石墨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

   5.6.5 铀氧化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U+3氧化为U+4以便返回化学交换浓缩过程的铀同位素分离级联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使氯气和氧气与来自同位素分离设备的水相流相接触的设备以及将所得U+4萃人由级联的产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过的有机相的设备;
   (b) 使水与盐酸分离开来,以便水和加浓了的盐酸可在适当位置被重新引人工艺过程的设备。

   5.6.6 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包括:多孔大网络树脂,和(或)薄膜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活性化学交换基因仅限于非活性多孔支持结构表面的一个涂层),以及处于包括颗粒或纤维在内的任何适宜形式的其他复合结构。这些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的直径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学性质上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在物理性质上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因而在交换柱中不被降解。这些树脂/吸附剂是专门为实现很快的铀同位素交换动力学过程(低于l0秒的交换速率减半期)而设计的,并且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5.6.7 离子交换柱(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容纳和支撑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填充床层的直径大于1000mm的圆筒状柱。这些柱一般用耐浓盐酸溶液腐蚀的材料(例如钛或碳氟塑料)制成或保护,并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和高于0.7 MPa(102psi)的压力下操作。
   5.6.8 离子交换回流系统(离子交换)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还原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还原系统。
   (b)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氧化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氧化系统。

注释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Ti+3作为还原阳离子,在这种情况下,所用还原系统将通过还原Ti+4使Ti+3再生。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Fe+3作为氧化剂,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氧化系统将通过氧化Fe+2来使Fe+3再生。

   5.7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目前利用激光的浓缩过程的系统有两类:一类是过程介质为原子铀蒸气的系统,另一类是过程介质为铀化合物的蒸气的系统。这些过程的通用名称包括:第一类--原子蒸气激光同位素分离(AVLIS或SILVA);第二类--分子激光同位素分离(MLIS或MOLLS)和同位素选择性激光活化化学反应(CRISLA)。用于激光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包括:(a)铀金属蒸气供料装置(用于选择性光电离)或铀的化合物蒸气供料装置(用于光离解或化学活化);(b)第一类中作为"产品"和"尾料"的浓缩的铀金属和贫化的铀金属收集装置,和第二类中作为"产品"的离解的或反应的化合物和作为"尾料"的未发生变化材料的收集装置;(c)用于选择性地激发铀-235的激光过程系统;和(d)供料准备设备和产品转化设备。鉴于铀原子和铀化合物能谱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同现有激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联合使用。

注释
   本节所列的许多物项将直接接触铀金属蒸气、液态金属铀,或由UF6或UF6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组成的过程气体。所有与铀或UF6接触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就有关基于激光的浓缩的物项而言,耐铀金属或铀合金蒸气或液体腐蚀的材料包括:氧化钇涂敷石墨和钽;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和耐UF6腐蚀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7.1 铀蒸发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铀蒸发系统。这些系统含有大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枪,打到靶上的能量大于2.5 kW/cm。

   5.7.2 液态铀金属处理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由一些坩埚及其冷却设备组成用于处理熔融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处理系统。

注释
   这种系统的坩埚和其他接触熔融铀或铀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适当的耐腐蚀和耐高温性能的材料制成或保护。适当的材料包括钽、氧化钇涂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涂敷的石墨。

   5.7.3 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注释
   这些组件的部件由耐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高温和腐蚀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钇涂敷石墨或钽)制成或保护。这类部件可包括用于磁、静电或其他分离方 法的管、阀、管接头、"出料槽"、进料管、热交换器和收集板。

   5.7.4 分离器组件外壳(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状或矩形容器,用于容纳铀金属蒸气源、电子束枪,及"产品"与"尾料"收集器。

注释
   这些外壳有多种样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头及仪器仪表诊断和监测。这些开口均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的部件。

   5.7.5 超声膨胀喷嘴(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超声膨胀喷嘴,用于冷却UF6与载气的混合气至150K或更低的温度。这种喷嘴耐UF6腐蚀。

   5.7.6 五氟化铀产品收集器(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5固态产品收集器。这种收集器是过滤式、冲击式或旋流式收集器,或其组合;并且耐UF5/UF6环境的腐蚀。

   5.7.7 UF6/载气压缩机(MLIS)
   为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这些压缩机中与过程气体接触的部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

   5.7.8 转动轴封(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密封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转子与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漏人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内腔。

   5.7.9 氟化系统(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将UF5(固体)氟化为UF6 (气体)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所收集的UF5粉末氟化为UF6而设计的。其UF6随后将被收集于产品容器中,或作为进料被转送到为进行进一步浓缩而设置的MLIS单元中。在一种方案中,这种氟化反应可在同位素分离系统内部完成,以便一离开"产品"收集器便反应和回收。在另一种方案中,UF5粉末将被从"产品"收集器中移出/转送到一个适当的反应容器(例如流化床反应器、螺旋反应器或火焰塔式反应器)中进行氟化。在这两种方案中,都使用氟气(或其他适宜的氟化剂)贮存和转送设备,以及UF6收集和转送设备。

   5.7.10 UF6质谱仪/离子源(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质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7.11 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MLIS)
   为浓缩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或设备,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包括:
   (a) 进料釜、加热炉或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7.12 UF6/载气分离系统(MLIS)
   为将UF6从载气中分离出来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载气可为氮、氩或其他气体。

注释
   这类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或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b) 低温冷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c)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7.13 激光系统(AVLIS,MLIS和CRISLA)
   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

注释
   AVLIS过程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两个激光器组成:一个铜蒸气激光器和一个染料激光器。MLIS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一个C02激光器或受激准分子激光器和一个多程光学池(两端有旋转镜)组成。这两种过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都需要有一个谱频稳定器以便能够长时间地工作。

   5.8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等离子体分离过程中,铀离子等离子体通过一个调到铀-235离子共振频率的电场,使铀-235离子优先吸收能量并增大它们螺旋状轨道的直径。具有大直径径迹的离子被捕集从而产生铀-235被浓集的产品。由电离的铀蒸气组成的等离子体被约束在由超导磁体产生的高强度磁场的真空室内。这个过程的主要技术系统包括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带有超导磁体的分离器组件和用于搜?quot;产品"和"尾料"的金属移出系统。

   5.8.1 微波动力源和天线
   为产生或加速离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微波动力源和天线,具有以下特性:频率高于30GHz,和用于产生离子的平均功率输出大于50kW。

   5.8.2 离子激发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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