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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38:51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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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干部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其行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合营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合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包括华侨、港澳、台湾和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批准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 合营企业成立工会和组建工会委员会,须报大连市总工会批准,或由大连市总工会授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工会在大连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有权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七条 合营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生产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企业解雇、辞退或处分职工应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并及时告知工会,工会如有异议可向企业提出。
第九条 合营企业工会有权建议企业董事会对职工奖惩、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其它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研究;企业董事会会议在研究上述问题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应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有权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的重大活动。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学习并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要协助企业组织好职工的文化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要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正确对待客商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要关心职工生活,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增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同华侨、港澳、台湾和外籍职工的友谊,搞好合作共事。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配备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其中企业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经大连市总工会批准,可配备一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职工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原则上不建立企业工会委员会,可由会员选举不脱离生产的组织员一人,享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委员的标准工资,由工会经费支付;其他各种经济待遇与本企业职工相同,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比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累计当年使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解雇、辞退或调动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时,必须事先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卸任后,企业应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要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免费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包括水电、取暖、办公用具等),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并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每月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活动,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企业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如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时,必须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市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华侨、港澳、台湾职工会员和外籍职工会员,在工作结束离开合营企业时,应交回会员证。如本人申请发证,由大连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与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或其公司、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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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外经贸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发放《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制发数量
较小,且涉及企业负担,有关印制费用从外经贸部行政经费中开支,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3月5日

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 市商委等


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 市商委 市财政局



为了具体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现商委会)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的计算。按一商、二商、饮食服务总公司、粮食、供销社、石油六个系统统计:全系统总人数,其中(一)市局、总公司、社直属企业人数;(二)六个系统所属区、县企业人数;(包括崇文、顺义试点区县在内)另把商办工业企业人数,从各统计数字
中单列出来,送市改进服务工作办公室汇总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确定拨提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数额。
二、关于基金的拨提。按市政府规定的“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和“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共计每年每人五元的优服基金,具体拨提方法是:(一)市直属商业、服务业,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
其中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二元,拨给有关局、社、总公司五角;由市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上交其主管局、社、总公司。(二)区、县按六个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其中一元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一元五角由区、县财政
拨付给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具体管理部门;区、县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一元上交市改服办,一元五角上交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三、关于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市属六个局、社、总公司,都要确定出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处、室),并向市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区、县财贸部、办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向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以便沟通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往来渠
道及加强这项资金的管理。
四、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和基金的建立时间:从今年起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以六月底的职工人数为准;以后每年这项基金的提取和拨款均以该年六月底的人数为准计算。
五、这项优质服务奖励基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由市(局)、区(县)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198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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