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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51:28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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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搞活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实行经营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补贴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可提取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份可提取0.2‰,均列入
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二、集体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经营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预提,列入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三、上述提取的经营补贴费用,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采购调运紧缺原辅材料(含包装物料)、产品推销和必要的经营业务来往接待费用及奖励为本企业供、销工作做出贡献的供销人员。凡与上述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均不得在此列支。
四、企业应本着节约的精神,正确安排使用经营补贴费用。每年节余部份,允许跨年度使用。
五、企业在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对供销部门可实行供应和联销计奖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其奖金水平可以高于生产车间平均水平。
六、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供销工作的领导,做好供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以充分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生产服务。
七、上述所指供销人员,包括虽非供销编制,但为企业从事供销业务的人员。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厦府〔1986〕综255号和厦府〔1986〕综483号文,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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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英杰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9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费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号)规定,现就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网络统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全国网络统考时,向考生收取的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以常规纸笔形式进行考试,每人每科30元;以完全无纸化的计算机(网络)形式进行考试,每人每科35元。
二、你部直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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