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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6:44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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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作为列入《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品种,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均受到严格限制。经医疗实践,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在临床使用中均未发现有产生药物依赖性的作用,国内外医学文献未见有产生药物依赖性的报道。为保证医疗需要,经征求各方面临
床医学专家的意见,现对该三种药品的管理措施作如下规定:
一、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所有医疗单位均可使用,其在医疗使用中均按普通药品处方供应。
二、鉴于该3种药品的生产原料涉及麻醉药品,因此罂粟碱、阿朴吗啡、烯炳吗啡生产计划仍由卫生部药政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共同下达,指定药厂生产。
三、生产的3种药品全部由北京医药采购供应站收购,暂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医疗单位。
四、取消《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中对罂粟碱等三种药品的购用限量,由各医疗单位按照医疗需要,到各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以上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并请通知所属医疗单位和医药公司。



198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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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保税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保税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内的土地,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保税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保税区的地下、地上设施和资源。
第三条 保税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事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相应
第四条 凡申请在保税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在保税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保税区管委会依据《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五条 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费。土地费标准可以根据保税区经济的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费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
第六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交付的定金或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期满,如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期限腾退土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书》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旅游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交换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旅游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交换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1990年2月8日 国家旅游局)


黑龙江省旅游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你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对等交换。
具体作法如下:
一、中苏双方对等交换“七天”自费旅游团的作法是:各自向所组织的旅游团(者)收费;不动用外汇;国际间交换各方的旅游团乘坐各自的民航班机往返;相互提供对等的食、宿、、行、游等综合服务的接待条件;每周交换一个团,每团约30至40人,总共相互交换20个团,总
人数控制在700人左右。每个旅游团在对方停留七天,不得无故滞留。苏方旅游团的旅行观光范围仅限于黑龙江省内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与苏方对等交换“七天”自费旅游团是一项新的业务,政策性强。黑龙江省旅游局要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外事、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参游人员的审查、批准和管理。一定要确保自费,严禁搞公费旅游。严防走私
贩私,严禁非法倒卖活动。出国前要对参游人员进行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安全保密的教育。对苏联人员既要做友好工作,又要内外有别。每个自费旅游团要指定领队,加强境外管理,强调集体活动,回国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为此,责成黑龙江省旅游局就开展此项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并抄报我局备案。
三、参加自费旅游团的对象:主要是黑龙江省内大、中型工矿企业职工中自己具有支付能力的人员,要从中择优审批。只在内部组织赴苏七天自费旅游团,不做宣传招徕。
四、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与苏联远东地区相应的旅行社签订对等互换七天自费旅游团的合同,双方保证按合同办理。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负责承办组团和接待业务,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要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旅游团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严禁搞变相公费旅
游,违者追究领导的责任。
五、有关申请、审批、出国护照、签证手续。
中国(黑龙江)公民赴苏联自费旅游的申请、审批和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者凭交款收据以及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近照若干张等到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报到,办理有关
申请手续。旅游者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赴苏联的出国护照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审核签发;领取护照及苏联签证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统一办理。
六、购票事宜。民航意见,(一)购买机票由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民航售票处凭该公司购票介绍信、旅客名单出票,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应对购票介绍信负责,以避免出现漏洞。(二)在一九九0年内,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可用人民币支付票款,民航售票
处在机票日期、地点栏内注明收取的是人民币。退票也只退人民币。
七、海关手续。海关总署意见,(一)由于对旅游旅客与其他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的管理不同,在旅行证件上应注明出境目的,以便海关办理旅客行李物品验收手续。(二)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的海关检查,应与出境边防检查一致,统一在出境地(即哈尔滨)办理。公安部六局同意海
关总署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公安局考虑。
八、要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赴苏七天自费旅游试验团是一项新的业务,要注意政治影响和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黑龙江省旅游局在试验期间,特别要注意了解组团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
以上请遵照执行。此复。



199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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