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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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 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 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七条 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 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 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 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表1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所 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
1.申报企业兽药GMP证书上如需英文信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请在申请表上自行填写。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明内容填写。外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3.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指兽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线)、复验。
4.申请验收范围:注射剂应注明小容量或大容量、静脉或非静脉、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粉针剂等;口服固体制剂应注明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口服溶液剂应注明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酊剂等;青霉素类、β-内酰胺类、激素类应在括号中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应在括号中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号中注明品种名称;生物制品应注明生产线名称,需要注明剂型的应在括号中注明;消毒剂和杀虫剂应注明固体或液体,在括号中注明剂型如:粉剂、片剂等。
5.(拟)生产剂型和品种表应填写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全部产品及拟生产的全部产品,兽药名称按通用名填写;年最大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毫升、万头(羽)份、吨等。
6.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7.本申请表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用A4纸打印,申请表格式不得擅自调整。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申请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是企业 [ ] 新建 [ ] 改扩建 [ ] 复验 第[ ]次验收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兽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号
企业始建时间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曾用名
最近更名时间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比例
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称
所学专业
企业负责人
学历/职称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学历/职称
所学专业
生产负责人
学历/职称
所学专业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e-mail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原料药生产品种(个)
制剂生产品种(个)
常年生产品种(个)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拟)生产剂型和品种表
兽药名称
年最大生产能力
规格
执行标准
兽药批准文号或
报批情况
(如填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表2
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验收范围
被抽检产品批次
(近3年)
不合格产品批次
(近3年)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次数及整改情况(近3年)
被农业部和省立案次数(近3年)
审核意见
(包括对企业质量的评价及是否同意验收)
审核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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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
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田力普 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奚国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欧阳坚 文化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付双建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广电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宝荣 国管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边振甲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兼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