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5:31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二、三、四、略
五、奖励办法:
2.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助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设立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为加强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市政府与开行湖南省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二、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偿债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组成:
(一)直接缴入至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在开行省分行设立的“偿债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
1、每年市财政从长沙市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偿债专项资金;
2、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3、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4、市政府确保该账户资金每月余额不低于2亿元。
(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内的资金
1、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部分;
2、市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线路出租车牌、广告牌位、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三)直接拨付至开行省分行指定账户的资金
1、市财政列入预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2、其他由市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三、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的确定
(一)年初,借款人根据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金额筹措资金并制定还贷计划,如借款人不能足额筹措还贷资金,缺口部分商开行省分行同意后,向市财政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二)市财政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确定本市当年应筹措的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开行省分行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下文予以明确。
(三)市财政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四、偿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偿债专项资金的用途
1、偿债专项资金用于偿付长沙市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
2、在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后,经开行省分行同意,可用于能使偿债专项资金增值的项目。
五、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除“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外,市财政可在开行省分行指定的银行设立一个或多个“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用于归集除“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外其余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
(二)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市财政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账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调度,但在每次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额,以确保能及时、足额偿还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
(三)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开行省分行在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账户”中扣收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到期本息。如“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政府信用贷款到期本息的,差额部分,经与市财政协商后,开行省分行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中扣收。
(四)开行省分行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附则
偿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执行,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偿债专项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于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49号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为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拟于2005年5月下旬组织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将对具体考试时间进行统筹安排。
二、考试报名
1、报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考试申请,并递交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2、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点击“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填写“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考人员名单”(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名单》),经核查无误后,通过网络上传。同时,用A4纸打印《报考人员名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传真至考务中心。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5月25日。考务中心将对《报考人员名单》进行审查。
3、2005年5月27日,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登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统一打印经考务中心审查通过的本单位报考人员《准考证》,贴好报考人员照片,同时携带报考人员同底版照片一张以及《报考人员名单》原件,统一到考务中心办理考试确认手续。
三、考试方式
1、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本单位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参加考试。
2、考试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教材》题库中随机抽取。
四、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于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10天内,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上公布。
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对本单位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考核条件”中规定的三类人员必备条件的(1)~(4)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同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工作时间完成相应工作。
咨询电话:010-58933920
考务中心地址:建设部主楼710室(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任淑芬、彭芬
联系电话:010-58934488
传真电话:010-58933146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