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1:38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深民福〔2004〕5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限额如下:
  (一)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二)对社区居委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对残旧危房需拆迁重建或维修改造的社会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设施),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五)对本市贫困家庭学生捐资助学,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六)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七)对口扶持资助的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以公益金为主要建设资金的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含残疾人事业项目)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和市残联等单位组成。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市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
  (三)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公益金资助的,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评委会评审之前在其网站上公布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组织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项目,编制考察评审方案,并在召开公益金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送达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其它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评委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经评委会审议确定资助的项目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向评委会主任报告公示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可由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和市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二)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资助项目,按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三)区属单位及项目的资金拨至区财政局;
  (四)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按核定金额拨到市民政局的公益金支出帐户。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项目的进度拨付给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评审会议纪要实行专款专用。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按资助项目进行造册登记,按时拨付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事件需及时拨款资助的项目,经市民政局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手续。市民政局应将紧急用款的使用情况向评委会作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市残联应按各自职责定期对被资助单位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款,并向受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向评委会报告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益金的财务收支报表,年终要按规定编制公益金的收支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益金评审、拨付程序或在公益金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8] 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日

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

为做好我市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防止再次流向社会、流入消费者手中,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销毁的范围和原则
销毁的范围包括我市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及其包装物。销毁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实施;集中统一销毁;环保、便捷、快速;依法进行、严防流失”的原则。
二、销毁方案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拟定具体的销毁方案。具体销毁方式要符合环保要求。
三、销毁的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对目前生产企业库存和召回的问题乳制品,由市政府安排质监部门,按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其它奶粉和液态奶等类别摸清底数,登记造册。10月10日前,加盖县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报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606房间,联系电话及传真:3224064)。
收回的登记造册的问题乳制品,按照各县区政府制定的销毁方案集中销毁。
(三)后续集中处理。10月20日前,对10月15日后生产企业陆续召回的问题乳制品组织后续集中销毁。
(四)销毁报告。各县区务必将封存和销毁数量(见附表一、附表二)于每日上午11时前加盖县区政府办公室印章,上报秦皇岛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销毁过程
(一)清点核对。由当地政府指派质监部门与生产企业共同清点库存和召回问题乳制品数量,并登记造册,由生产企业和质监部门共同签字留存。
(二)运输。对清点核查后的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由生产企业和质监、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押运到指定销毁地点。
(三)销毁。在指定销毁地点。经生产企业和质监、环保、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核实后,共同在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单上签字。在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定的销毁方案,在各监销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四)资料收集和保存。由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对销毁过程及实物拍摄照片和影像,并妥善保存资料。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生产企业问题乳制品销毁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李秦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田鸿彦、市工商局局长李保存、市质监局局长闫胜任副组长,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刘卫远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副局长欧阳利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也要对应成立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销毁和后续销毁工作的组织领导,销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现场监督销毁以及每日上报信息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

(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四、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