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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3:55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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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引向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指主要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且自然资源优良、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空间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区域。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把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农计发[2003]1号)(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作为推动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规划,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总的看,各地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布局规划》的各项实施工作正在展开,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当前,一些地方对《布局规划》总体思路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盲目推进;有的重建设,轻技术服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规模生产。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健康发展,也将影响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切实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遵循规律,逐步推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有效途径
  合理、优化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挖掘资源潜力和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特点的优势产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向优势产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进而带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二)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统筹协调农业产、加、销各环节,使之一体化协调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统筹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基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行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而且能够开辟农村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技术装备,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的科学管理,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率先建设现代农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准确把握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
  农产品产业带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资源禀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资源禀赋是产业带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发展平台,市场需求是促进产业带发展的原动力;政策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从多方面对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发挥作用;交通区位、生态环境在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影响着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模和竞争力。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有利于农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而技术体系的建立、产业链的延伸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带的发展。
  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为主的形成阶段、以规模化建设为主的扩张阶段、以产业整体开发为主的整合阶段和以技术创新带动为主的提升阶段。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带总体上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各地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产业带发展所处的阶段,把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发展规模生产,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整体优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把握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渐进性。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交通设施、市场体系等尚不发达和完善,农机装备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健推进。
  二是把握好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作用。农产品生产有适宜区、次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之分。只有依托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在适宜区发展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够全面提升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市场需求是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决定因素,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市场需求与资源利用、技术开发、产业链条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内容。
  三是把握好推进产业带建设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也是确保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粮食产业带建设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主要内容,把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加工转化等内容上来。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也要处理好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四是把握好政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实践表明,政府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可以加快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中,各地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研水平,加强技术推广,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产业带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总体思路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发挥比较优势。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基本出发点。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二是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这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不能“四面出击”、“全面开花”,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促进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是坚持产业化整体开发。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主要措施。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不能局限于就生产论生产,就产品论产品,而是要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开发。要对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组织攻坚。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这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生命线。要适应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大力优化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分工合理、统筹种养加销、覆盖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产业带现代化水平,使产业带内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显著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把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示范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近中期目标是选择优势最为明显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中长期目标是启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提升计划。进一步增强产业带的竞争力,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布局区域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服务化,产业带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居于国际前列,促进产业带内交通、科教文卫事业、服务业等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优势农产品发展状况和产业带建设状况,量力而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支撑体系
  (一)尽快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
  要把种业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壮大的基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带内良种覆盖率。种植业主要完善农产品良种育繁推示范基地、种子加工、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监测、种质资源保存鉴定中心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主要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开展畜牧业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完善产业带内的种公畜站和育种基地。渔业主要是加大对产业带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种提纯复壮、良种繁育等重要环节的建设力度,选育、引进、推广一批适宜产业带内发展的优良品种。
  (二)大力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这是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优势农产品的优势产区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种植业要重点建设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的配置,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要重点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标准化饲养,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和舍饲等饲养模式。渔业主要建设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步伐
  要把市场和信息体系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面向产业带建设需要,建设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物流中心、专业性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收集与发布、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改进交易方式和手段。二是建设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搞好产业带内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壮大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常规媒介,推动市场信息进村入户、进企业。三是健全市场组织。鼓励农民创办运销组织,发展民间经纪人队伍,面向产业带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确保质量安全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行。逐步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质量检测机构,配备或更新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当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的质量实行检测监督。尽快建立完善动植物保护防疫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渔业资源环境监测体系。以各级畜牧兽医站、植物保护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体,组建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
  (五)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扶持一批产业化基础好、幅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优、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以及质量检测检验仪器,扩建仓储场所,建设收购网点以及配套相关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加大其对产业带内优势农产品的带动能力。抓紧组建各类优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销衔接、技术服务和协调出口价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实行积极政策,引导农业投资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倾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集中必要资金,加大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选择重点投资环节,进一步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进一步加大产业带内农民购买种子、农机具等生产投入品的补贴力度。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会,开展名牌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努力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交易等环节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优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主攻方向。在不放松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科研攻关的同时,加强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的科研力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对产业带建设具有强力的拉动作用。各地要把发展粮、油、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作为重点,在抓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的同时,着力加快精深加工,提高加工档次和水平。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契机,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农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较大的区域规模和产业规模,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国内流通大市场。要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疏通“绿色通道”,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要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建设,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农产品连锁、配送、超市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确保农产品流通正常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产业带建设的风险保障体系,规避优势农产品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风险。各地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信息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有条件地区可率先在其产业带内进行农业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对水产品、牛奶、牛羊肉、花卉等风险较大的产品先行开展业务,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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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3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拟征地告知制度、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汉台区及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国土资源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跨县、区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规划、城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市、县人民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征地。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 在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在拟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九条 调查确认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编制征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实施征地:

(一)国土资源部门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地址、联系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限等。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机关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涉及地上附者物补偿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核实补偿登记事项,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自方案批准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的各项费用,落实安置措施。

(五)征地费用拨付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出土地。

(六)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是指征地时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二条 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土地的,按该区片地价标准确定征地费用(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计提。
第十三条 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耕地的,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核定的征地补偿费倍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附件2)。

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以该区域水田(含水浇地)的土地补偿费倍数为基准补偿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倍数:

(一)征收菜地按基准补偿倍数提高2~3个倍数;

(二)征收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1~2个倍数;

(三)征收坡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2~3个倍数;



第十四条 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6倍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4倍确定;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3倍确定。



第十五条 征收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90%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附件3标准进行补偿;

(三)经济林花木花卉、用材林木,按附件5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和临时用地附着物及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含1亩)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从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1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和征地所在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和该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3-5年调整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征地补偿一律按30倍高限核算补偿费用。

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费可按土地法规定标准的低限补偿。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补偿。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可调整出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入股分红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安置对象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三)本乡镇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经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征地面积的5%预留部分面积进行留地安置,作为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来源。

(五)对不具备上述安置条件的,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安置对象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自谋职业的,或自愿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对象。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中确定。

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对象的数量,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农用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安置人数等于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人均农用地面积。

确定征地需要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拟安置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确定的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对象,由原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上报。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所有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制订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调整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由当地政府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同时解决好搬迁后生产、生活问题。

因征地被安置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等事项,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和“撤销建制”手续。经批准撤销建制后,其原有的全部在册人员为被安置人员。征地补偿费用全部用于按本办法有计划、按步骤地逐年对人员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地安置补助费实行“组有村管、乡镇监督”的原则,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安置对象。逾期不领取的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专户储存。

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收取、支付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范围内持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除房屋的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规划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的,按附件4标准予以补偿,可重新划拨宅基地,其划拨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符合规划的村民宅基地用地的,采取以下两种安置形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方式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按照附件4标准,在法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内的住房,汉台区提高2~3倍支付拆迁补偿费,超出法定宅基地用地面积的(不包括圈舍等附属设施)或多层的2楼以上(含2楼)部分按附件4标准支付拆迁补偿费。其他县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房屋安置。由实施征地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法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内住房的砖混结构可置换120平方米、砖木结构可置换115平方米、土木结构可置换105平方米住宅一套。超出法定宅基地用地面积的(不包括圈舍等附属设施)或多层的2楼以上(含2楼)部分统一按3:1的比例置换面积。按比例置换后的面积不足以置换一套成套住房的,剩余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同期商品房市场价购置。

临时建筑不予房屋安置。



第三十条 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和房屋安置的,自原房屋拆迁之日起按户籍中原住宅实际居住的每个家庭成员50元/月发放过渡费(根据市场情况可适当调整),至房屋安置完成之日结束发放。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的过渡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除住宅以外的其他合法房屋,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划拨用地。



第六章 征地争议裁决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向县、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协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并将协调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汉中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28日印发的《汉中市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汉政发〕〔1998〕25号)和2001年9月24日印发的《汉中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附件3:汉中市征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汉中市征地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4:房屋补偿费标准

附件5:汉中市征地林木补偿标准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有关的技术和应用标准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工程的计划、建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符合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并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及县(市)、区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及其他部门制定。属于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统筹安排。
  第七条 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应当经过论证,其中,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市信息产业局对信息化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使用自有资金采购的信息化工程设备和技术应符合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信息化工程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请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规定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其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必须有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进行监理。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化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依法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参与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运行的信息化工程,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质量、效益情况及系统安全、技术标准、保密措施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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