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域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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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域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域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2日发布)
第—条 为了简化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审批科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
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域外来丹投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和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合
资、合作项目除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不需国家和省平衡资金
和原材料的,均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负责审批立项。
第三条 外商单独投资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
或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
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归口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四条 国内投资者来丹开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环境污染和土建工程
建设施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上款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抄送市招商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利用外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利用国内资金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外税的,可由县
(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招商办备案;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科或
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
归口办理审批手续,井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六条 除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外,按规定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的域外投资项
目,可直接向当地招商管理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口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合同、章程的审批工作,由市外经
贸委负责办理。
第八条 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审定制度。市招商办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项附审批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共同审定重大域外投资项目。联合办公会议审定的重
大域外投资项目,凡不需报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由市招商办履行审批手续“一章先行”、市规
划部门放线后即可开工建设,其他手续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登门办理。
一般域外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凭招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工作制度。各部门在办理域外投资项目审批
手续时,要公开办事程序,凡涉及本部门内部有关科(处)室和下属单位管理职能的,必须实
行“一站式”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一次办理完本部门的全部手续,能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的,不再进行项目评估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域外来丹投资项目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
要亲自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对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一条龙”服务。各级招商管理部门要
从投资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交易所 深圳登记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深圳交易所 深圳登记公司
前言
为保证股票集中托管方案的顺利实施,经“方案实施小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特区证券公司、中行证券部、市国投证券部组成〉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股票集中托管程序
第一条 每一托管商(证券商)必须在登记公司开立托管户口,以交易所安排的证券商代码作为托管商户口的总帐号。托管户股票与自营户股票严格分开。
第二条 投资者以现有的股东代码卡号码作为在证券商处开立的托管户帐号。
第三条 客户若要买进股票,必须在深圳市任一家或几家证券商处开设托管户口。买进的股票将不再以实物股票交割。
第四条 客户若要卖出股票,须先将股票托管,托管在哪一家证券商不限,但在何处托管,必须在何处委托卖出。
第五条 客户托管股票时,须填写“股票托管申请书”。其内容有:姓名、代码、股种、股数、已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未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合计数。并出示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
第六条 未过户的股票,要连同买进报告书及过户费一并交给托管商。托管商收到客户(代管户)的实物股票后,专人核查、清点,确认无误后,填写一份“股票托管收据”交给客户。经登记公司确认后凭此收据领取“股票存折”。
第七条 托管商收到股票后,在背面的空白转让栏内盖上“股票托管专用章”(此章由登记公司统一监制和提供。其内容包括:托管商名称代码及“股票托管专用章”字样)。
第八条 证券登记公司为各家托管商免费提供股票托管专用袋,托管商应将盖章后的股票按已过户和未过户分开,未过户股票必须与对应的“买进报告书”用曲别针夹好,同一股东的股票装入一个袋,并按袋面要求填写上市公司编号、当日托管序号、股东姓名、代码、标准手股票张数
、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和合计数等。股票较多需要多个袋时,应用绳捆扎,以便清点户数。
第九条 托管商按股票种类分开打印“股票交接清单”(清单格式与内容各个托管商应相同),于次日上午11点前将股票及交接清单送至登记公司签收。清单顺序和股票袋排列须按当日托管序号对应一致。
第十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交来的实物股票和交接清单后,分两个环节来确认托管股份:
1.点收股票张数、股数及托管户数;
2.股票逐张审核过户,确认托管股票并开出确认凭证一《股票托管确认书》。其内容包括:总股份、确认股数、不确认股数及原因。
登记公司在签收股票后十天内对托管股票作出确认,并对不予接受托管的股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托管商收到登记公司的股票托管确认书后,打印股票存折,托管人用托管股票收据领取股票存折,至此,托管的股票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股票存折的格式,由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股票存折的流水号由各证券商编制。封面由证券商自行设计,以保持各家证券商特色。
第十三条 客户如将股份存折遗失,可立即凭本人身份证、代码卡向发出股票存折的证券商申报挂失,没有身份证和代码卡的,持户口簿或公安局证明也可申报挂失。一星期后,托管商向客户补发新的股票存折。挂失收费1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在每只股票开始托管后,登记公司免收保管费,并对其需要过户的股票减半收取过户费(每张股票收1元)。
第二部分 集中托管后的交易交收及过户
第十五条 在实行集中托管交易的前一日,登记公司须将各托管商的托管余额报送交易所。
第十六条 客户在委托卖出时,托管商柜台应先查核该客户是否有足够的托管股票。从采用集中托管交易之日起,买卖已经托管的某只股票时,一律凭身份证和股票存折办理委托,同时停止该只股票实物委托买卖。启用股票存折后,股东代码卡应由股东妥为保存,以备将来回收。
第十七条 每一交易日,托管商在交易所达成的托管股票的成交情况,托管商买进股票数目,卖出股票数目及买卖净额,将由交易所于当日下午5:00前传送登记公司。
第十八条 各家证券商须将每交易日的客户(分户口)明细过户表,用软盘于T+1中午11:00之前送至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按股票种类与交易所送来数据核对,若正确则打印一份买卖净额清单与托管商核签。
第十九条 一旦发现托管商资料与交易所资料不一致时,则登记公司的日常业务以交易所资料为准来处理,并将有误信息尽快反馈给相应托管商,督促其作妥善的复核工作。由此而对交收划帐在时间及其它方面造成的后果,由相关的托管商负责。若属交易所有误,则交易所应及时通知
登记公司。
第二十条 如果有一家或几家托管商没有准时送交资料,则当日各家托管商的股票余额以交易所资料为准。登记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的托管商作相应的处罚(处罚条例另订)。并可建议交易所暂停当事托管商交易。
第二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所送软盘,打印清单与对应托管商核对签收后,分托管商逐日打印过户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托管商,一份存档(只打印股份变更资料,新增按变更股份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商在T+2日收到过户情况一览表后,即可与客户进行二级交收。
第二十三条 如因失误发生客户卖空情况,托管商应按照交易所规则,采取措施将股票补回或售出,以保证在T+1传到登记公司的客户(分户口)的过户登记明细表,登记公司都能逐笔过户。
第二十四条 托管商报送的每一交易日的过户登记软盘资料,登记公司将作为过户登记的依据。如此资料有误,其责任由托管商负责,如过户登记时处理失误,其责任由登记公司负责。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要将已在一托管商处托管的股票转到另一托管商处,凭转入方托管商的接受入户通知到转出方托管商处,由转出方托管商填写一份“股票转托管表”,并转至登记公司核实后,将转出股票从转出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中减掉,加在转入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上,并
在“股票转托管表”上盖章,交由转出方托管商和转入方托管商作为股分收付的记帐凭证。
第二十六条 “转托管表”一式四联。转出方托管商,转入方托管商,客户及登记公司各一联。
第二十七条 转出方托管商每办理一笔转托业务向客户收30元的手续费,留成20元,交登记公司10元。
第二十八条 转出方托管商开出“转托管表”通过登记公司转帐至转入方托管商,时间为一周。
第四部分 分红派息
第二十九条 分红派息以截止过户日登记公司记录的股份余额为准。
第三十条 现金股息:登记公司将现金股息直接划入股东办理代码卡时填写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一条 红股和配股
在托管户的股东,其红股及配股将记入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股票存折)。配股的认购或转让均通过股票存折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继续持有实物股票的股东,其红股打印股票,配股打印配股证,该等股东到登记公司领取红股股票和配股证。
第五部分 股票提取
第三十三条 客户如要提取实物股票,须透过其托管商向登记公司报送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登记公司将提取之股票数目从客户的分户口中转入直接户口,并打出一张非标准股票交托管商,由该托管商向客户发放。
第三十五条 提取实物股票的投资者,要向登记公司交纳股票面额5%的费用,最低额为10元。由托管商代收后与登记公司对半分成。
第三十六条 从报送领取实物股票申请表,到领取股票时间为一周。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1991年12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辽工商〔1997〕2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信用联社下设的分理处、营业部以及各城市信用社下设的储蓄所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辽工商〔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否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应由人民银行决定。对已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纳入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19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