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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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
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
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2001年5月2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更好地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我市国际友好城市资源,拓展我市与国际友好城市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国际知名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成立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办,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期国家总体外交方针为指导,整合全市外事资源,以促进投资和贸易为友好城市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经贸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巩固已有的友好城市关系,有计划、有目的地发展新的结好对象。
三、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决定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我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规划,提出全市友好城市工作的全球战略布局建议;
(三)选择结好重点对象,统筹、协调全市的结好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人员互访,推动形式多样的友好交流活动;
(五)在研究国外友好城市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议定友好城市交流的工作计划,落实友好合作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和评比、表彰;
(六)负责友好城市工作基金的筹集、管理;
(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友好城市结好交流工作。
四、工作分工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出友好城市交流总体方案;收集、研究友好城市信息,建立友好城市信息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与国外友好城市开展交流与合作事宜;收集各成员单位对友好城市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汇总跟踪委员会确定的重点交流合作项目;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等。
牵头单位:结合友好城市的特点,作为对口友好城市推进实质性交往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与对口友好城市以相关领域为重点内容的交流工作,提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设想与建议,并按照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协办单位:按照委员会和牵头单位提出的方案,就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五、工作方式
委员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牵头单位汇报本年度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商有关协办单位后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方案,经主任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各项目牵头单位一定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保持同协办单位及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使友好城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本方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区县(自治县、市)级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事项表
3.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附件1:
重庆市友好城市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学斯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消 市外办主任
委 员:高沙飞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龙泽渊 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主任
罗 聪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唐英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汤宗伟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为粮 市教委副主任
潘复生 市科委副主任
郑 键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元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经建 市人事局副局长
董建国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张其悦 市建委主任助理
梁晓琦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余昌平 市交委副书记
罗 德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王义昭 市农业局副局长
秦文武 市商委主任
宋晓国 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程武彦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英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雯 市外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市外办副主任
唐 文 市外办副主任
张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必元 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孙逸民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大庆 市侨办副主任
余守明 市园林局局长
李志明 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
张 勇 市仲裁委副主任
附件3:
重庆市同外国城市(省、州)结好一览表
统计截止时间:2005年12月
序号
双方结好城市名称
(外国城市附英文)
结好日期
签字地点
签字人
1
重庆—法国图卢兹市
TOULOUSE
1982.12.10
图卢兹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图卢兹市市长 博迪
2
重庆—美国西雅图市
SEATTLE
1983.06.03
西雅图
重庆市市长 于汉卿
西雅图市市长 罗耶
议长 魏吉奈
3
重庆—加拿大多伦多市
TORONTO
1986.03.27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多伦多市市长 埃格尔顿
4
重庆—日本广岛市
HIROSHIMA
1986.10.23
重庆
重庆市市长 肖秧
广岛市市长 荒木武
5
重庆—俄罗斯沃罗涅日市
VORONEZH
1993.10.20
俄罗涅日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沃罗涅日市市长 戈尔茨
6
重庆—英国莱斯特市
LEICESTER
1993.10.11
莱斯特
重庆市人大主任 于汉卿
莱斯特市市长 邓菲
7
重庆—乌克兰扎波罗热州
ZAPORIZHIA REGION
2002.04.25
重庆
重庆市市长 包叙定
扎波罗热州州长 卡尔塔索夫
8
重庆—南非姆普马兰加省
MPUMALANGA
2002.10.18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姆普马兰加省省长 马古兰
9
重庆—德国杜塞尔多夫
DUSSELDORF
2004.07.22
杜塞尔多夫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杜塞尔多夫市市长 约希姆·艾尔文
10
重庆—伊朗设拉子市
CHONGQING-SHIRAZ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设拉子市市长 拉杰
11
重庆—埃及阿斯旺省
ASWAN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阿斯旺省省长 沙米尔·尤素夫·哈萨尼
12
重庆—布里斯班市
BRISBANE
2005.10.11
重庆
重庆市市长 王鸿举
布里斯班市市长 坎贝尔·纽曼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保障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健康推进,依据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包括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沉陷区治理的“以奖代补”资金、采煤企业因采煤沉陷和综合治理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落实监管措施,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补偿、搬迁基本信息采集、汇总、申报负有监管责任,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进度、结算、决算等资料。
第六条 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采煤企业的补偿协议、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情况,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以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并按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采煤沉陷区治理专户,专项管理沉陷区治理专项资金。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及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二)专项资金中,凡涉及发放到个人的,应当由村组拟定发放名单,经村委会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专项资金中,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上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收回或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待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