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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铁路四大干线提速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2:05:08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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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铁路四大干线提速规划

铁道部


“九五”期间铁路四大干线提速规划
铁道部



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四大干线提速是“九五”期间铁路系统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快铁路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提速工作是一项包容运、机、工、电、辆、供电和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工业生产等各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为搞好四大干线
的提速工作,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周密地编制好提速规划。
一、提速规划的实施原则
(一)在充分利用既有设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少量技改,增加机车功率,采用新型客车,改进运输组织等措施,根据各区段的实际条件提高旅客列车的旅行速度,同时适当提高部分货物列车的牵引重量和旅行速度,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在制订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条件下,提速区段的快速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为140~160km,一般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为120km,各区段根据运输能力、运输组织、运输安全条件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提速具体目标。其它区段的旅客列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km。货物列
车的提速目标为最高时速80~85km。
(三)开行快速旅客列车要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运输质量,吸引旅客流量,增加运输收入。在部分区段提速的基础上,尽量多开旅行时间在12h以内、旅行距离为1500km以内的快速旅客列车,以四大干线为骨干形成大城市间的快速旅客运输。在200~400km范围内,开
行当天往返的快速旅客列车。随四大干线提速改造进程,逐步全面提高客货列车旅行速度。
(四)提速工作要精打细算,节约投资,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益,选择条件好的区段先行改造,用三年左右时间改造四大干线有条件提速的线路。逐年增加投入快速旅客列车的数量,增加快速旅客列车和时速120km的普通客车的比例。
(五)提速必须确保安全,尤其要确保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提速工作要与建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建线的成果作为提速的基础,通过提速进一步提高建线的水平。
(六)为发挥四大干线的辐射作用,也可对其相连的少数繁忙干线进行改造,以便在更大范围内组织开行大城市间的快速旅客列车。
(七)提速工作要发挥部、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两个积极性。路局要按照部的统一规划,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和运输需求,加速实施步伐。
二、提速技改工作实施步骤
京沪、京哈、京广、陇海四大干线的总计营业里程为6762km。为了适应提速需要,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见附件),并按下列实施步骤进行改造。
(一)1996年
沪宁线303km、沈山线113km(新民-沟帮子)、京秦线277km(北京—北戴河)、郑武线140km(郑州—漯河),计营业里程833km。
(二)1997年
京哈线:北京-天津-山海关(437km)、沈阳-山海关(426km,扣去113km=313km)、沈阳-长春(302km)、长春-哈尔宾(224km);
京广线:北京-郑州-武昌(1213km,扣去140=1073km),武昌-广州(1064km);
京沪线:天津西-济南-南京(1013km);
计营业里程4446km。
(三)1998年
沈阳-大连(397km),济南-青岛(390km),西安-郑州(511km);
计营业里程1298km。
由于1997年线路、道岔补强任务量过大,可能还有部分工作量需移至1998年完成。同时,其他有关设备的相应补强与改造,如桥梁加固、路基病害整治、平交道口改立交、部分路段封闭、设置安全隔离栅栏等任务需延至2000年前完成。
(四)除上述线路外,在2000年以前,选择客流量较大的、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线路进行提速补强与改造,满足旅客列车提速的要求:
徐州-郑州(350km),
上海-杭州-宁波(369km)。
(五)选择条件较好的一段电气化铁路进行适当改造,做为时速200km的试验段。
三、快速旅客列车开行方案
(一)1996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快速旅客列车:
上海-南京、北京-秦皇岛、北京-大连。
(二)1997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北京-长春、北京-哈尔滨;
北京-武昌;
北京-上海、北京-南京、北京-济南。
(三)1998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北京-吉林、哈尔滨-长春;
北京-长沙、北京-西安、武昌-广州;
北京-合肥、北京-烟台、北京-青岛等。
(四)1999年在下列城市间开行跨局快速旅客列车:
哈尔滨-大连、沈阳-上海;
北京-杭州、天津-上海、济南-上海;
郑州-上海、西安-上海、西安-南京;
天津-广州等。
(五)在提速技改过程中和完成以后,各路局可根据客流的需要,开行部分管内快速旅客列车。
四、普通列车提速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改造后的线路,除开行快速旅客列车外,要大力提高普通旅客列车的速度,适当提高货物列车速度。各路局应尽快增加提速列车的数量,实现客货列车普遍提速(快速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40~160km,其它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20km,货车最高时速80~85k
m)。
1.1997年
在保证既有的运输能力条件下,京沪、京广、京哈、陇海四大干线有条件的区段,开行时速120km的旅客列车,以及部分重载、提速货车。
2.1998年
实现四大干线的普通旅客列车最高时速120km,扩大开行重载、提速货车。
3.1999年~2000年
普遍提高四大干线客、货列车旅行速度,全面提高运输能力。
五、提速技改工程和资金以及机车车辆生产安排
(一)技改工程和资金
各路局要在部的统一规划下,按照提速技术措施安排好设备的补强和技改工作,逐步实施;同时要多渠道落实技改资金。
对时速超过120km区段的自闭信号改造,有关路局要保证资金投入,在部提速规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部对计划更换的提速道岔和转辙设备给以适当的资金补助。更换提速道岔和转辙设备,计划1997年安排3019组,1998年约1300组,1999年约700组。
(二)机车车辆生产
为落实部提速旅客列车开行计划和1997年新运行图的实施,部计划安排了提速机车车辆的生产:
1.1997年
DF11内燃机车43台,SS8电力机车35台,DF4D内燃机车150台;提速客车325辆。
2.1998年
DF11内燃机车45台,SS8电力机车120台,DF4D内燃机车135台;提速客车400辆。
3.1999年
DF11内燃机车20台,SS8电力机车60台,DF4D内燃机车135台;提速客车530辆。
4.2000年
SS8电力机车20台,DF4D内燃机车90台。
规划期内年度实际生产数量,按当年下达计划执行。
附件:提速工作的主要技术措施

附件:提速工作的主要技术措施
一、工务工程
1.线路平纵断面
线路平纵断面原则不动。
2.曲线
对曲线进行检算,按欠超高一般75mm、困难地段90mm、个别情况110mm的原则调整曲线超高和缓和曲线长度(顺坡率1/10~1/8Vmax)。
3.钢轨
正线钢轨全部采用60kg/m钢轨,小半径曲线及大坡道地段应尽量采用全长淬火钢轨。
提速区段正线上全部铺设成整区间或跨区间无缝线路。
4.道岔
枢纽内正线上的12号普通道岔暂不更换,限速通过。提速区段(140~160km/h)正线上的12号普通道岔更换为60kg/m轨12号固定型提速道岔;预留发展至200km/h的地段可考虑更换为60kg/m轨12号可动心轨提速道岔。
对9号道岔,当站场平面有条件时直接换铺为60kg/m轨12号提速道岔;无条件时则换铺为V直=140km/h的60kg/m轨9号特种道岔。
对60kg/m轨12号AT型道岔进行直轨护轨改造,换铺为长6.9m的加长护轨。
道岔原则上铺设混凝土岔枕。
5.轨枕
逐步更换69型轨枕,在提速区段应尽量换铺为Ⅲ型轨枕。
如保留木枕时,要采用260mm×160mm断面和弹性分开式扣件。
6.道碴
提速区段逐步换铺为硬质道碴,提速道岔区要优先换铺为硬质道碴。
7.路基
对病害地段进行重点整治,其余原则上维持现状。
8.桥涵
除按广深准高速和沪宁快速线已定的原则对桥梁加固外,对承载能力不足及有病害的桥进行加固整治,对砖砌墩台进行改造,更换陈旧的小跨度钢梁和小跨度无碴无枕梁;对板式橡胶支座进行更换加固,对并置式T梁进行横向加固;对半穿式钢珩梁和下承式钣梁进行测试监护;对横向
桥幅超限的上承式钣梁,在加强明桥面线路的同时,对钣梁进行加固;对需限速的桥梁按限速通过办理。
9.平交道口
对提速区段各类道口的改造,要本着积极协调、统筹规划、多管齐下、分类推进的原则进行。
加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部分道口监护费用可用于立交改造。
加强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积极利用科技成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全部实施有人监护。
站内平交、区间人行过道施行重点防护。
10.安全隔离栅栏
根据需要,应逐步设置安全隔离栅栏。
11.逐步配置大型养路机械,实行大型养路机组开“天窗”维修线路。
12.逐步配置先进的线桥检测设备,承担日常的线桥设备质量检测,指导维修和作为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验收设备和手段。
13.编制快速线工务技术装备标准、养护维修技术条件。实行修程和修制的改革。
二、电 务
1.结合技改大修逐步采用多信息四显示自动闭塞制式,能力紧张区段由8min间隔改为7min间隔。优先采用移频18信息轨道电路,电气化区段采用UM71转道电路。
2.提速机车采用通用式机车信号,根据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超速防护设备。
3.结合正线道岔更换,正线道岔转换设备采用三相交流转辙机及外锁闭装置。同时根据维修技术标准,实行修制改革。
4.站内采用叠加预发码电码化。
5.改造现有DX3道口信号设备。
6.提速区段的调度监督设备应增加列车紧追踪报警、车次号及分界口统计等功能。
7.三显示自动闭塞信号系统下,当地面信号机位置不动时,开行时速120km旅客列车,进站信号机显示双黄灯时,预告信号绿灯应改为黄灯;区间运行黄灯限速100km/h。
三、机 车
1.以DF11型内燃机车及SS8型电力机车为提速客车的主型机车。
2.以DF4D型客运机车为120km/h客运主型机车。
3.提速、提重货运机车的机型为DF6、DF8及双机DF4机车。
四、车 辆
1.在四大干线运行的最高时速拟为140~160km的客车,采用相应的转向架和车体及其它配套技术。
2.既有的25型客车可适用时速120km运行,制动距离为1100m。
3.目前还有大量旧杂型货车,特别是其中还有装用非转8A型转向架的车辆,该类车辆不适应提速的要求,不准进入四大干线。
五、运 输
1.快速旅客列车的旅行速度应控制在90km/h左右。
2.在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以闭塞分区为间隔组织行车;在尚未改为四显示自动闭塞的区段,开行少量快速旅客列车时,可采用站间间隔行车方法过渡。
六、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采用补偿效率高于96%的张力补偿器,保证接触网导线张力为10~15kN,承力索张力为20kN。
2.在单弓受流工况下,离线率不大于10%,最大离线时间不大于100ms,弓网间的动态接触压力小于200N,大于50N。



19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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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批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的通知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市政府同意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登记办法(试行)的请示》,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是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件事办好。

南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到登记处领取《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企业名称查询单》及有关工商登记表格。
二、备齐必要附件并填好《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登记处申报。心要附件是指:
1、由各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的意向书、申请书;
2、各方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法人代表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法定地址证明文件(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主权证明)。
三、登记
分以下四种情况: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2、经审核需规划、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和(或)事先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控制项目、特种行业项目;涉及许可证配额项目,应再填写《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表》,待手续完善后,按下述四至十条办理登记手续。
3、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经集中办公会讨论后,由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4、国家禁止利用外资的项目不予登记。
四、核查合同、章程,发《合同、章程批准通知单》,发《批准证书》;
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营业执照》。
六、办理台资、侨资身份确认证书。
七、办理刻制印鉴手续。
八、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九、办理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许可证手续。
十、办理委托验资手续。
十一、参加集中办公的单位为原“会审、会办”成员单位。
十二、集中办公地点暂定在市经贸委。
十三、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二、四、六上午。
十四、区县参照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法执行。
十五、此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原“会审、会办”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0)交公路字99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解放以来,我国汽车客运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去年仅交通运输部门的汽车客运量就已达到十七亿六千多万人次。汽车客运线路现已密布全国城乡各地,是全国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的汽车客运实际上是由交通部和国家城建总局分别管理,还没有统盘规划和明确分工,也有少数工矿企业,农、林、牧场等单位对外经营汽车客运业务,出现相互抢线路、争旅客,一地多站、重复运行的混乱现象,造成运力和燃料的大量浪费。
  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我部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去年曾拟定了《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印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根据代表反映的意见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国汽车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更好地为城乡广大旅客服务,现根据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汽车客运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在各省、 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汽车客运工作的管理。本着方便群众、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汽车客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全面安排,并负责制订本地区范围内的有关客运规章制度;同时督促、检查各汽车客运部门执行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 各级汽车客运部门, 应按分工范围, 经营好所属范围内的汽车客运工作,并根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按期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力和月、季、年的客运计划完成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客运情况及报表,上报上级交通部门。


 三、 公路与城市汽车客运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
  1. 公路客运是为城乡旅客服务,经营范围为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县镇之间,县镇与社队之间,城镇与农、林、牧场、矿山(井)之间等所有公路沿线及县镇和社队内的长短途旅客运输。
  2. 城市客运主要是为城市居民和职工上下班服务 , 经营范围为市区(不包括郊区),但大中城市的部分线路,确属为职工上下班服务,需要超出市区,应与公路客运部门协商解决。
  3. 凡属市区内范围较小, 不宜单独开办公共汽车客运的城市(包括新建的小城市),应以方便群众、 经济合理、精简机构、 减少矛盾为原则,由当地公路客运部门统一规划线路、设置站点、负责经营。
  4. 近年来,一些地方改变了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和公路客运的体制,造成了公路和城市客运之间的一些矛盾,为防止这种状况的继续发展,对目前公路和城市客运仍统一管理的体制维持不变。


 四、 凡公路客运经营范围内的旅游客运,由公路客运部门统一经营。但旅游部门自备车辆接待外宾除外。


 五、 机关、厂矿、部队、农、林、牧场、油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客车是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不准对外营运。但个别林、垦区,因情况特殊需兼办客运业务,应经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应在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交通系统内部目前不适应统一管理的客运体制,尽快进行调整和改革;同时交通局(厅)设置必要的客运管理机构(处、科),充实专职客运管理人员,以加强客运工作的管理。


 七、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地理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省、地(港、站)、 县为中心的公路客运网, 做到干支线相通,省、地、县相通。各地公路客运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班车,积极开办旅游客运,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铁、公、水联运,以保证各种客运工具的合理衔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方便、及时、直达的要求。各地客运部门,要认真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客运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正点,服务良好。


 八、 跨省汽车客运,按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执行。


 九、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十、 各省、 市、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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