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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2:45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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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村电[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严防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在农村村镇的蔓延,现就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村镇建设中的防控“非典”工作

  村镇人口总量大,村镇数量多且分布面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力量不足,疫病监测体系不健全,农民普遍缺乏必要的卫生防疫知识,存在着“非典”疫情扩散的隐患。阻断“非典”疫情向农村蔓延,保护农民的生命安全,是当前抗“非典”的重要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措施到位。

  二、加强村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当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对县、乡(镇)两级卫生防疫机构的规划建设作一次检查,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和规划建设标准,将拟建的各级医疗卫生设施纳入规划,科学选址;对拟改、扩建的县、乡、村级卫生医疗设施,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村镇饮水防疫和安全管理

  加强村镇水源特别是饮用水管理。在已经进行改水改厕和有集中供水的地方,要加强水源管理,严格按管理规程操作。要督促供水企业在引水、制水和配水的各个环节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供水水质。水源分散的地方要加强对村镇居民和农民的防疫指导,人畜饮水尽量分开。在取水口防护区内的渔、畜、禽养殖场应一律搬迁。要继续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供水的监督指导,切实保证饮水卫生。

  四、建立健全垃圾污水收集和安全处理系统

  针对村镇公共卫生设施不全,条件较差,垃圾、粪便的处理管理不够,有可能成为疫病传播途径的实际情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对公共场所、主要道路等处进行卫生大清理和消毒。在没有集中垃圾处理设施的地方,要通过组织引导,充分利用村民自治的组织优势,建立定期垃圾清运制度,选择合适的地点填埋,并对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和运输工具及公厕采取消毒措施。

  要加强对村镇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管理,医疗污染废弃物应集中焚毁,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系统,防止细菌和病毒传播。在镇区和医疗卫生防疫地区,禁止畜禽散养。要切实加强村镇居民家养畜禽的疫病防治,落实防疫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提倡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励居民和农民把家养畜禽与居室隔开。

  五、贯彻“三就地”原则,加强对村镇中农民建筑工和外地返回的农民建筑工管理,加强对村镇工匠和流动短工的管理

  对在村镇中的农民建筑工,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就地观察,已确诊的就地治疗,绝不能将患者送回原籍或推向社会。村镇中的建筑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安排好企业生产经营,为农民工继续务工创造条件,及时向农民建筑工人做好“非典”防控方面的宣传。发现“非典”疫情地区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务工所在地;发生“非典”疫情地区工地之间应禁止人员流动调配。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当地建设施工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统计,对从外地返回的建筑施工务工人员的情况也要及时掌握。

  六、加强村容镇貌的整治和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大力加强村容镇貌的整治。加强对城镇居民和农民聚集的地方和场所的防控工作,特别是车站、码头、建筑施工工地和集贸市场要加强管理、监测和经常性的消毒,保证垃圾清运系统正常运转和良好的环境卫生。要下决心迁建分散沿路经营的集贸市场,通过固定场所、集中摊位,强化管理和卫生防疫。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村镇集贸市场,要通知当地政府,由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营业。

建  设  部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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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旅监管发〔2009〕265号


四川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设立分社质保金数额认定的请示》(川旅〔2009〕8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和17.5万元。

  此复。



国家旅游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工业技术融资转贷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工业技术融资转贷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3.01款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合称中间金融机构)执行。为此,借款人须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中间金融机构。
  (C)借款人也已向亚行提出旨在加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科技财务公司机构性的技术援助。根据附与此的于同一天签订的技术援助协定,亚行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数额不超过六十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上述条款,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中间金融机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上述《普通业务贷款规则》及其所修订过的条款简称“贷款规则”)。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除,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以下含意:
  (a)“美元总库”指的是亚行借入的美元余额,其目的是用于亚行普通资金美元贷款资金拨付。
  (b)“中租”指的是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租是国营租赁公司,建立于一九八一年,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业务。
  (c)“中租章程”指的是随时修改的中租章程。
  (d)“中租的政策声明”系指随时修改的政策和规则的声明。
  (e)“中科财”系指中国科学技术财务公司,建立于一九八八年的国营财务公司,在中科院管理下开展业务。
  (f)“中科财章程”系指随时修改的中科财章程。
  (g)“中科财政策声明”系指随时修改的政策、规则的声明。
  (h)“中创”系指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建立于一九八六年的国营风险投资公司,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下开展业务。
  (i)“中创投资公司章程”系指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随时修改的章程。
  (j)“中创政策声明”系指随时修改的政策、规则的声明。
  (k)“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定中系指对项目负责实施的实体机构。这里指中租、中科财、中创。
  (l)“合格企业”指的是中间金融机构对其拟发放或已发放转贷的企业。
  (m)“合格项目”指的是由合格企业利用一笔分贷款资金而实施的一个特定开发项目;
  (n)“分贷款”指的是中间金融机构使用本贷款的资金已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合格企业用于一个合格项目的贷款。
  (o)“子公司”指的是其大部分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财产权益为中间金融机构或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或由中间金融机构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有效控制的任何一家公司。
  (p)“附属贷款协议”指的是本贷款协定3.02款所指的借款人与中间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亿二千万美元(USD12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六十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180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540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1020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每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的贷款总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本贷款项目系指中间金融机构按照各自政策声明和贷款协定及项目协议书,向旨在提高生产力的一些特定开发项目融通资金,企业发放生产贷款。
  第3.02款 借款人应同中间金融机构签署一项附属贷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应特别规定,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中间金融机构,本项目的执行以及借款人和亚行的相应权利等内容。该附属贷款协议书在形式、条款和条件上应为亚行所接受,并不妨碍和限制本贷款协定项下借款人的义务。
  第3.03款 (a)从本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金额,可用于(i)支付合格项目所需货物及劳务的合理的外币费用;(ii)支付分贷款建设期的外币利息。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的每一笔款项只能用于向申请从本贷款账户中提取该笔款项的合格企业发放分贷款,并悉数用于支付执行自本贷款账户提取这部分贷款的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劳务的外币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必须按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为生效日后满四(4)年的那一天或借款人与亚行可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中间金融机构按照健全的金融、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商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规定的适应于借款人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
  (i)本贷款、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有关服务的持续;
  (ii)本项目的情况;
  (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及分贷款的情况;
  (iv)中间金融机构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
  (v)借款人国内的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vi)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3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任何合格企业,任何合格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中间金融机构保存的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4款 借款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资金、设施、劳务和其他资源,使中间金融机构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项下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这些义务履行的措施。
  第4.05款 (a)借款人应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籍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事先征得亚行的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
  第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共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付;(ii)借款人在设置或允许设置此种留置权时,应对此作法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支付其购买价格而对此财产设置的任何留置权;或(ii)在平常的银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担保期限不满一年的债务而设置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部门或任何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任何代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加速还款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补充如下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权力的事件:
  (a)借款人或任何中间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其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
  (b)公司章程、政策声明或任何有关规定以任何方式被取消、中止或修改,依据亚行的合理意见,这样做将或可能严重地影响本项目的执行以及中间金融机构履行其项目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能力。
  第5.02款 根据本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陈述如下加速还款事件: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事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本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补充本贷款协定生效的条件如下: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核准本贷款协定;
  (b)形式和内容都使亚行满意的三份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中间金融机构正式签署,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即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包括如下附加内容:三个附属贷款协议已由借款人和中间金融机构的名义正式签署,该协议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该附属贷款协议即可生效。
  第6.03款 按照贷款规则条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在签署之日后满九十(90)天的那一天正式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中间金融机构为其代理人,以便中间金融机构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3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3、5.04和5.05款的要求或许可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协议。
  第7.02款 中间金融机构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协议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对借款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7.03款 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所授予中间金融机构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同意,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要求,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6016724

  亚洲开发银行
  菲律宾马尼拉789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贷款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行长
        黄桂芳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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