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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6:36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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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3日 财建〔2004〕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根据《预算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和要求,就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部门(或项目单位)为主体,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包括:(1)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2)指导本部门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3)编报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报告,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绩效评价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4)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督促其改进投资预算编制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除了选择部分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外,主要是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具体包括:(1)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和参考办法。(2)督促主管部门按财政部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3)总结绩效评价的相关经验,建立项目资料库,依照绩效评价的结果改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对今后同类项目立项审批的参考依据。(4)对评价工作中涉及财政部与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能关系需协调的, 由财政部负责进行协调沟通。
  三、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要坚持公正、客观原则。保证绩效评价的结果真实性;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概算、预算的准确性及决算的真实性;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
  (二)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项目。
  (三)要坚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建设过程、竣工决算、环境保护、后续运营等诸方面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四)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原则。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效益、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风险等。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洽商变更签证情况、管理制度、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尽量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对于定性分析方法宜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指标选取和分析评价。由于绩效评价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 因此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十分必要。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一般性指标(见附件1)和个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一般性指标未列入、结合投资项目不同特点和具体目标而设置的特定指标。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即评价指标的目标值)、评价指标和评分依据(依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确定评分标准),并将其向被评价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财政部要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类设立评价指标库,利于今后各部门在评价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评价内容选取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关键之一,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应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补充,形成体系。
  六、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实现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特点、介入时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一)项目投资评审。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对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进行绩效评价,侧重于对单个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和行业投资分析。为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提供参考依据。既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价,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项目执行绩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达产能力、实际运行能力、设计能力、差异分析、项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评价。侧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可作为监控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可以作为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制度。是对投资项目投产后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对项目运行进行的全面评价,侧重对项目决策初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建设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分析制度。侧重于对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及对经济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对定性指标由于无法直接计量其效益,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及与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大致相同的类似项目相比较, 以评判其效益的高低。
  (五)专项检查。侧重于对项目资金进度、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状况的监督考核。
  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参考范本(见附件2)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向财政部汇总报送。目前各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取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重要程度排序分派权重进行评分,待条件成熟后由财政部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前述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从项目概况、综合评价结论诸方面,如实反映绩效评价所得出的结果,认真编报绩效评价报告。
  八、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要逐步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于改善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一般项目,财政部要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对于重点项目,在财政投资评审复核的基础上,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财政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扩充评价指标库和完善评价方法,对好的做法加以表扬,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对评价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并将情况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02_20050511.doc
   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地址: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52_200505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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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复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复示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关于亲告罪或告诉乃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告诉人不告诉其配偶者,法院即可不理,告诉人撤回者亦然。至于告诉人对配偶与相奸人一同告诉或单对一人告诉一点,我们同意你院提出之意见,这是可以的,法院应予审判。告诉人对两人都告诉,而单对一人撤回,法院对未经撤回告诉的一人仍有权审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请示“亲告罪”“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 (1950年12月19日)
皖南人民法院所提出亲告罪应如何处理?举例:(一)甲有配偶乙,而与丙通奸,乙知悉甲与丙之奸情后,仅诉请对丙论罪科刑,此种情形,法院究系(1)依乙之意思处理,抑(2)对于甲和丙一并论处或(3)乙既宽恕甲,则对丙亦不得告诉,应不受理。(二)甲知悉其配偶乙与丙奸情后,向法院告诉,在判决前甲撤回对乙之告诉,在此种情形,法院是否(1)因甲撤回对乙之告诉,即单独处丙以罪刑,而不追究乙。(2)甲既撤回对乙告诉,则对丙之告诉是否亦认为撤回,不再追究。(3)甲仅撤回对乙之告诉,未撤回对丙之告诉,是否认其撤回无效,仍应对乙与丙一并论罪。
我院认为亲告罪应如何处理,所讲亲告罪或告诉乃论,我们本无此项规定犯罪之对于社会公益无甚危害性,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情节轻微的,应该由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控告,否则,法院可以不加处理,但这些只是一个原则而已。就以所举的通奸罪而论,如地主某倚势与其佃农之妻通奸,佃农性懦,解放后仍不敢控告,那么我们并不拘泥于什么“亲告”或“告诉乃论”,政府可以主动地加以处理的。所以对于这是否亲告,也不必十分呆板。
所举例(一)、(二)是所谓“告诉不可分”“撤回不可分”的两种情形,这两个问题,在法典未颁布前,尚难以作有系统的论述,再碰到具体问题时应该灵活处理的。例如:地主甲诱农民之妻丙与之通奸,甲之妻乙要单独告丙不告甲,这种情形告诉,就不可分。反之,如农民乙之妻甲,受二流子丙引诱通奸,乙告丙而不告甲时,可以准许,这就是告诉可以分了。撤回时亦同。一般的情形,告诉人不告诉配偶或告诉后又撤回的情形,为了维护告诉人及其妻的感情起见,是可以准许的。相奸人是否一定要办或不办,法院有权决定,总之,是应该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再定出适合的办法来,目前尚难订出抽象原则,亦无此必要,是否正当请示。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
(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
第九条 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
第十条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后,免交学费。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学用书,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
(二)招收“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
(三)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
(四)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习用品(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以及其他个人用品;
(五)统一要求学生订购课间餐;
(六)对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
(七)为学生代办保险;
(八)要求学生及其家长捐资、集资或者向学生及其家长借款;
(九)向学生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和杂费可酌情减免。减免后的缺额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负责解决。学费和杂费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持有《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学期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教学用书的目录和价格,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学费和杂费应当按学期在开学初期一次收取。学校代收代管费必须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涉及的对象向学生实施收费。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各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并将登记册交给学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进行收费登记的,学生有权拒交。
《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的工本费从学费和杂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全部交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年级、班、教研室(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存放。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高中收取的学费应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住宿费和取暖费全部用于住宿的学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关费用的支出;其他项目的收费均按收费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的个人报酬及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对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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