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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6:27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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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卫生、医学、科研和教育机构之间,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各自权限的范畴内开展直接合作,并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卫生政策和研究;

  (二)医学教育和科研;

  (三)卫生监督;

  (四)疾病防治;

  (五)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妇幼卫生;

  (七)传统医学。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其能力所及和现有条件下,鼓励开展:

  (一)互派专家和考察组;

  (二)出席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性专业和学术会议;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活动中开展双边卫生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相互向对方人员的入境、逗留和出境提供各项方便条件;并对根据本协定而确定的交流规划的实施所需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各项合理的方便条件。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定期商订合作计划,以便就具体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条件达成共识,并为其实施而确定财务计划。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坡,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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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公经[1998]43号


目前,大连市公安局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系统已正式开通。为保证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现对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金融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要提高对紧急报警联网作用的认识,明确紧急报警联网系统是加强金融保卫工作,有效预防暴力抢劫的必要措施,要正确使用好报警系统,使其在我市金融保卫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条 建立健全紧急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纳入各级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要做好有关员工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报警装置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正确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移动报警系统的各种装置,如确需移动报警装置的,须向公安主管部门申 请,经批准后由安装管理单位负责移装。各级公安机关作为金融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监督安装单位履行维修服务义务。
第四条 严格奖惩制度。对及时准确使用紧急报警装置,抓获犯罪分子,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故意损坏报警装置和谎报警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于人为的误操作报警,第一次误报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训诫,责成单位写出检查,对责任人由单位进行处罚,并报处理结果;第二次误报,除按第一次误报处理外,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于颁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监督和检查。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并统战部、人
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和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对部分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
)、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
(一)现本人生活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25元;100元以上至150元(含150元)的,增加30元;1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的,增加35元;200元以上至250元(含250元)的,增加40元;25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
元)的,增加50元;300元以上的增加60元。
(二)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1992年3月1日算起。
(三)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三、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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