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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9:57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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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其半成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
(一)县内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县内木材运输证;
(二)出县(区)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局)申办广东省木材运输证;
(三)出省运输的,应持起运地核发的广东省木材运输证,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单位或个人搬迁携带的自用木材,凭单位搬迁证明和个人户口迁移证申办木材运输证。
供销部门投资、扶持兴办的毛竹基地(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所产毛竹及其半成品的运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销部门按上述原则发放运输证。
办证工本费收取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 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必须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铁路整车装运木材计划统一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不得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撤销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法规、政策;
(二)对过往的木材进行查验、登记;
(三)依法制止、扣留违章运输的木材,及时做好询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
(四)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木材运输检查情况;
(五)在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行政处罚;
(六)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野生动植物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和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所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收发货单位、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的;
(五)涂改、伪造木材运输证的;
(六)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
(七)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
(八)妨碍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木材检查站应依法处理所扣留的木材,无权处理的,应当发给扣留凭证,通知货主或承运人限期接受处理,同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理。
第九条 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运输的,由当事人负责;因检查人员失职或故意刁难造成的,由检查站负责,并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章运输的木材,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没收其所运木材,可对货主并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对承运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30%的罚款;
(二)对所运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超过检尺允许材积误差1%以外部分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三)对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的,限期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和说明延误原因,补办木材运输证后予以放行,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期限,省内流通的为10日,外省运进(经)我省的为15日;
(四)对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没收所运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五)对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除没收所运木材外,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依法处理违章运输木材时,必须按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收据》给当事人;
(七)违章运输木材经木材检查站按规定处理后,沿途木材检查站不得重复处理;但如发现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有新的违章,木材检查站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运输野生保护动物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对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无起运省(区)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予以扣留,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没收的木材,应交由当地国有林业经营部门收购。
木材检查站对罚没的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木材检查站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出示全省统一的检查标志和检查证件。木材检查站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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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第三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对准确度要求较高,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高和需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帖限用标志。
4.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而耐用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至4个周期内。
3.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和其他领域使用。
5.对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其余计量器具,可根据计量器具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购置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类别、种别、名称、适用范围和检定周期。
第十二条 各级计量器具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应有检定原始记录,或有CMC标记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计量器具分级管理中未编入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本办法的分级原则自行编入企业分级管理目录中去。现行使用的计量器具台帐、卡片等须注明管理级别。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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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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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用于量值传递 ┃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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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被政府计量部门认证为社┃按国家规定
2 ┃ ┃ ┃ ┃会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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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贸易结算强制┃用于企业对外部贸易结算┃按国家规定
3 ┃ ┃ ┃检定计量器具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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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安全防护方面┃用于人身、设备安全方面┃按国家规定
4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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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用于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按国家规定
5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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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医疗卫生方面┃用于企业内部医疗卫生部┃按国家规定
6 ┃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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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用于标准仪器 ┃在有效期内
7 ┃ ┃ ┃ ┃ ┃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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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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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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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企业工作标准计量器具┃用于本企业内部量值传递┃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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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密光学仪器 ┃用于精密测试及长度器具┃国家规定
2 ┃ L ┃ ┃ ┃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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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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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游标卡尺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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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百分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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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水平仪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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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角度量器 ┃用于机械制造测绘、机修┃ 1年
┃ ┃ ┃ ┃及精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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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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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 ┃ ┃平板 ┃用于修理研磨等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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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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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工业热电阻 ┃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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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汞温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测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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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玻璃液体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1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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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精密玻璃温度计 ┃用于质量检测和内部经济┃ 2年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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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数字温度计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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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测温二次仪表 ┃用于过程控制和精密测试┃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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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水分测定仪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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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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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F ┃ ┃工作用砝码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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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F ┃ ┃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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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F ┃ ┃架盘天平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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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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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地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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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定量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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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皮带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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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自动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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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电子秤 ┃用于内部核算或过程控制┃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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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打包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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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贮罐液体称重仪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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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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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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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增铊、定量铊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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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转速表 ┃用于过程控制重要机台转┃ 1年
┃ ┃ ┃ ┃速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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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万能材料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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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硬度计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和机械┃ 1年
┃ ┃ ┃ ┃性能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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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动平衡实验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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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纤维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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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塑料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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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橡胶强力机 ┃用于产品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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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冲击实验机 ┃用于机械性能试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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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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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配料秤 ┃用于内部核算及过程控制┃ 1年或
┃ ┃ ┃ ┃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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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字盘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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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案秤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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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F ┃ ┃油罐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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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F ┃ ┃汽车罐车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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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F ┃ ┃工业用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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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F ┃ ┃石油密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2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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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F ┃ ┃粘度计 ┃用于内部核算或产品质量┃ 3年
┃ ┃ ┃ ┃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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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F ┃ ┃振动管液体密度变送器┃用于在线质量分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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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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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F ┃ ┃压力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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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F ┃ ┃真空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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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F ┃ ┃补偿式微压计 ┃用于实验室中的精密测试┃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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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F ┃ ┃风压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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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F ┃ ┃位移式传感器及二次表┃用于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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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F ┃ ┃水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3~5年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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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F ┃ ┃瓦斯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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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F ┃ ┃气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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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F ┃ ┃油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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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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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F ┃ ┃液体流量计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过程 ┃ 检修期
┃ ┃ ┃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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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F ┃ ┃流量二次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及内部┃ 检修期
┃ ┃ ┃ ┃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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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F ┃ ┃液面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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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F ┃ ┃料位计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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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E ┃ ┃各种变速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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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 ┃ ┃各种调节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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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E ┃ ┃各种控制器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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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 ┃ ┃标准电池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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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E ┃ ┃标准电阻 ┃用于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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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 ┃ ┃可变电感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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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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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 ┃ ┃可变电容 ┃发电厂、电汽车间精密测┃ 1年
┃ ┃ ┃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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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E ┃ ┃电容箱 ┃发电厂、电汽车间试验用┃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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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E ┃ ┃电阻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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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E ┃ ┃直流分压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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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E ┃ ┃直流分流箱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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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 ┃ ┃直流单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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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 ┃ ┃直流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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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E ┃ ┃直流单双臂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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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E ┃ ┃交流电桥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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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E ┃ ┃直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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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 ┃ ┃交流电位差计 ┃精密测试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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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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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E ┃ ┃仪用电压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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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E ┃ ┃仪用电流互感器 ┃精密测试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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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 ┃ ┃交直流定电压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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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E ┃ ┃交直流定电流发生器 ┃精密测试用(标准信号)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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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 ┃ ┃交直流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压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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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E ┃ ┃交直流电流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电流的┃ 1年或
┃ ┃ ┃ ┃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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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 ┃ ┃功率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功率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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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E ┃ ┃数字电压表 ┃全部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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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E ┃ ┃相位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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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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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 ┃ ┃平均电压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平均电┃ 1年或
┃ ┃ ┃ ┃压部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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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E ┃ ┃相位表 ┃生产中需严格控制相位部┃ 1年或
┃ ┃ ┃ ┃位及精密测试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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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E ┃ ┃兆欧表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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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E ┃ ┃高阻计 ┃电厂、变电站、电汽实验┃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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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E ┃ ┃功率因数表 ┃用于节能和内部核算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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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 ┃ ┃单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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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E ┃ ┃三相电能表 ┃用于内部经济核算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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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E ┃ ┃磁通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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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E ┃ ┃特斯拉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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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E ┃ ┃磁导计 ┃用于电器维护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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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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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H ┃ ┃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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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H ┃ ┃数字频率计 ┃精密测试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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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H ┃ ┃电子毫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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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H ┃ ┃电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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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H ┃ ┃电子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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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 ┃ ┃机械秒表 ┃用于质量检测电气实验精┃ 1年
┃ ┃ ┃ ┃密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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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C ┃ ┃光电比色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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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C ┃ ┃分光光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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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C ┃ ┃酸度计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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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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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C ┃ ┃电导仪 ┃用于质量检验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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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C ┃ ┃测氧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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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C ┃ ┃测氢仪 ┃用于线检验 ┃ 检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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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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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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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 ┃ ┃游标卡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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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 ┃ ┃百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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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 ┃ ┃千分尺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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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 ┃ ┃角度量器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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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 ┃环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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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 ┃ ┃塞规 ┃除用于机械厂机修测绘外┃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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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L ┃ ┃平板 ┃钳工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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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T ┃ ┃表面热电偶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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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T ┃ ┃光学高温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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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 ┃ ┃电接点玻璃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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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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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T ┃ ┃双金属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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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T ┃ ┃压力式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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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T ┃ ┃半导体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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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T ┃ ┃红外测温仪 ┃一般测量用 ┃一次性故障
┃ ┃ ┃ ┃ ┃修理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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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 ┃ ┃干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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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T ┃ ┃干湿温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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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T ┃ ┃工业电阻温度计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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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T ┃ ┃工业热电偶 ┃用于检测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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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T ┃ ┃工业用热电偶 ┃不可拆卸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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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F ┃ ┃架盘天平 ┃一次性测量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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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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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F ┃ ┃案称 ┃基层职工分生活用品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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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F ┃ ┃量秤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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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 ┃ ┃量筒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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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F ┃ ┃量瓶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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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F ┃ ┃吸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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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F ┃ ┃滴定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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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F ┃ ┃刻度试管 ┃一般性测量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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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F ┃ ┃油罐 ┃作贮存油品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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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F ┃ ┃压力表 ┃用于监测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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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F ┃ ┃压力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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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F ┃ ┃真空表 ┃监测用 ┃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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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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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F ┃ ┃真空表 ┃监视用 ┃一次性故障
┃ ┃ ┃ ┃ ┃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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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F ┃ ┃液面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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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F ┃ ┃料位计 ┃除控制回路和物料交接外┃ 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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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F ┃ ┃户用水表 ┃生活区各住户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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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F ┃ ┃大气压力计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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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F ┃ ┃空盒气压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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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F ┃ ┃风速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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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F ┃ ┃密度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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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 ┃ ┃万用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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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 ┃ ┃变比电桥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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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 ┃ ┃交直流电压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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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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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 ┃ ┃交直流电流表 ┃指示用盘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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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 ┃ ┃万用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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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 ┃ ┃欧姆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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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 ┃ ┃钳形表 ┃工具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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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 ┃ ┃磁通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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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 ┃ ┃特斯拉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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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 ┃ ┃磁导计 ┃一般测量用 ┃ 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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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 ┃ ┃单项电能表 ┃生活区户用表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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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R ┃ ┃超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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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R ┃ ┃高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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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R ┃ ┃低频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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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型号代号┃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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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R ┃ ┃高频微伏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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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R ┃ ┃脉冲电压表 ┃一般测量用 ┃ 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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