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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4:05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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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 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 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五、 关于免收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短信零钱捐款”业务短信通信费和代收劳务费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通过手机短信为儿基会捐款的业务,将应收儿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对这部分免予收取的短信通信费和劳务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六、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
按照中国移动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要求,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
七、 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其税务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执行。其为职工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做为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凡属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比例限度以内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八、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事项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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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2号
 
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及统计分析软件推广工作的函》(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17号),该软件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到软件推广工作的开展。对此,我们会同有关单位对该软件进行了修正升级,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数据采集问题

  本软件分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尾矿库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各地在录入数据时,应当注意填写完整,同时要以独立的生产系统为单位进行数据采集。中央企业生产系统的数据,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企业的数据,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采集办法。

  各地在使用软件前,要认真阅读随软件下发的软件使用说明书,特别是第6页“软件启动”和第12页“数据维护”内容,务必按照软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数据报送问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使用统计软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应采集的数据进行汇总,经检查无误后,由软件生成省级数据文件,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非煤矿山统计工作专用信箱:fmtj@coalinfo.cn。

  请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2004年度的数据;2005年7月15日前,报送2005年上半年的数据。关于2005年度及以后的统计分析工作和时间安排,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软件下载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可从国家局网站免费下载。

  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路径:非煤矿山专栏——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

  四、关于技术支持问题

  我司委托国家局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统计分析的技术支持工作。各地在使用统计软件时若需要培训或遇到数据报送和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问题,请与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联系。

  联系人:雷月娥 (负责培训、数据报送)

  联系电话:010-84657937/47转233

  联系人:张小红 (负责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84657937/47转263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下载软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tjrj.exe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根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工程类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1.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2.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3.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4.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5.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6.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商方式融资实施一级开发的,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合同》。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实施的,融资成本应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偿还融资期限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年(不包括项目施工期)。可优先偿还征地、拆迁等非工程类融资款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按比例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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