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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7:22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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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8号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5月2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2003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戒毒大(中)队)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集中收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依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劳动教养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除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的规定,填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第六条对新入所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严格检查其所带物品,防止毒品、注射器、针头等违禁物品的流入,并进行体检,有条件的进行艾滋病检测,逐人建立医疗档案。

  第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向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劳动教养戒毒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第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的戒断症状和尿检结果,对其进行分阶段管理和治疗:

  (一)急性脱毒期: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脱毒治疗,时间14至21日。

  (二)康复期:对急性戒断症状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开展康复治疗,进行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时间2至6个月。

  (三)巩固期:对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进行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参加习艺性劳动,控制其因精神依赖产生的复吸欲望,时间至期满解教。

  有条件的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可以根据不同的管理和治疗阶段设置医疗戒护、康复教育、矫治管理等功能区域。

  第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采取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伤亡、逃跑事故。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出现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不予放假,不得办理所外执行和试工、试农、试学,一般不予准假。

  第十一条对巩固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从严掌握准假、放假、所外执行、试工、试农、试学。对准假、放假归所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除严格检查随身物品外,应当作尿检。对违反规定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取消准假、放假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第十二条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会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的会见室应当加设必要的隔离设施,严防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流入。

  第十三条禁止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外的人员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送食品和生活用品(衣服除外)。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所需日用品应当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十四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人民警察应当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物品进行检查,防止传递、藏匿毒品、现金、注射器、针头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安排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从事所外劳务、零杂工及其他难以实施有效监控的劳动。

  第十六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检举所内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所内吸毒、贩毒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纵容、包庇或者为其提供毒品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第十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处于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给予适当照顾,伙食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劳动教养人员平均水平,保证治疗康复需要。

 第三章 治疗

  第十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收容规模设置戒毒医院或者卫生所。戒毒大(中)队的脱毒、康复治疗工作可以由所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院或者卫生所承担。医院或者卫生所应当配备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水平的医务人员,设置专门的戒毒病床和设备。配置标准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戒毒药品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按照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药政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不得以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根据其日吸毒量、健康状况、临床反应等情况,制定脱毒和身心康复治疗方案。轻症者一般留戒毒大(中)队治疗,每日定时巡诊;重症者住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戒毒医护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熟练处置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出现的各种临床反应,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病情确定护理等级,实施有效治疗。

  第二十三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因医疗条件限制,对不能处置的危重病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及时转送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第二十四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加强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艾滋病的防控水平。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处于不同管理、治疗阶段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教学内容,保证教学时数。

  第二十六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采取共同教育与分类教育,所内教育与家庭、社会帮教,课堂教育与多种形式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开展道德、法制教育和分类教育,使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认清吸毒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戒除毒瘾的决心。

  第二十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可以邀请解除劳动教养后不再复吸的典型人员介绍戒除毒瘾的经验、做法,增强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戒除毒瘾的信心。

  第二十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个别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其改变吸毒恶习,矫正其对毒品的依赖心理。

  第三十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调查了解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后的情况,以掌握、评估戒毒工作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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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
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日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14|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16.6|
|--|---------------|-----|------|
|15|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25 |
|--|---------------|-----|------|
|16|钟、表 | 60| 20.4|
|--|---------------|-----|------|
|17|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 100| 27.7|
|--|---------------|-----|------|
|18|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25.9|
---------------------------------



2000年3月31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性文件的意见》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195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时效已过的以及已经由新法代替的46件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

│序│ 名 称 │ 发布形式 │

│号│ │ │

├─┼─────────────────┼───────────────┤

│1 │齐齐哈尔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齐政发[1981]62号文件发布 │

│ │办法 │ │

├─┼─────────────────┼───────────────┤

│2 │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

│3 │齐齐哈尔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齐政发[1985]23号文件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经济联│齐政发[1985]113号文件发布 │

│ │合协作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 │

├─┼─────────────────┼───────────────┤

│5 │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齐政发[1985]31号文件发布 │

│ │(试行)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 │

│6 │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若干问题│齐政发[1986]14号文件发布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7 │齐齐哈尔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6]68号文件发布 │

├─┼─────────────────┼───────────────┤

│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齐政发[1987]10号文件发布 │

│ │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 │

├─┼─────────────────┼───────────────┤

│9 │齐齐哈尔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暂│齐政发[1987]74号文件发布 │

│ │行办法 │ │

├─┼─────────────────┼───────────────┤

│10│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齐政发[1987]11号文件发布 │

├─┼─────────────────┼───────────────┤

│11│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齐政发[1987]54号文件发布 │

├─┼─────────────────┼───────────────┤

│1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内外金属│齐政发[1988]75号文件发布 │

│ │材料实行同一市场销价的通知 │ │

├─┼─────────────────┼───────────────┤

│13│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齐政发[1988]51号文件发布 │

│ │法 │ │

├─┼─────────────────┼───────────────┤

│1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齐政发[1988]61号文件发布 │

│ │承包租赁企业的暂行规定 │ │

├─┼─────────────────┼───────────────┤

│15│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6号文件发布 │

├─┼─────────────────┼───────────────┤

│16│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齐政发[1988]48号文件发布 │

├─┼─────────────────┼───────────────┤

│1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齐政发[1988]16号文件发布 │

│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 │

├─┼─────────────────┼───────────────┤

│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提供外经项│齐政发[1988]54号文件发布 │

│ │目信息者奖励的暂行规定 │ │

├─┼─────────────────┼───────────────┤

│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齐政发[1988]55号文件发布 │

│ │的规定 │ │

├─┼─────────────────┼───────────────┤

│2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齐政发[1988]109号文件发布 │

│ │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21│齐齐哈尔市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齐政发[1988]41号文件发布 │

├─┼─────────────────┼───────────────┤

│22│齐齐哈尔市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齐政发[1988]5号文件发布 │

├─┼─────────────────┼───────────────┤

│23│齐齐哈尔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齐联合│198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开展对苏联边境贸易及经济合作的规定│发布 │

├─┼─────────────────┼───────────────┤

│24│齐齐哈尔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 │发布 │

├─┼─────────────────┼───────────────┤

│25│齐齐哈尔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3号│

│ │ │令发布 │

├─┼─────────────────┼───────────────┤

│26│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1989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计暂行办法 │发布 │

├─┼─────────────────┼───────────────┤

│27│齐齐哈尔市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

│28│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198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 │行办法 │发布 │

├─┼─────────────────┼───────────────┤

│29│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发布 │

├─┼─────────────────┼───────────────┤

│30│齐齐哈尔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199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

│31│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 │

│ │ │令发布 │

├─┼─────────────────┼───────────────┤

│32│齐齐哈尔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1990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 │发布 │

├─┼─────────────────┼───────────────┤

│33│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 │

│ │ │令发布 │

├─┼─────────────────┼───────────────┤

│34│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1991年10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 │作条例》办法 │发布 │

├─┼─────────────────┼───────────────┤

│3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 │ │发布 │

├─┼─────────────────┼───────────────┤

│36│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199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 │

│ │ │令发布 │

├─┼─────────────────┼───────────────┤

│37│齐齐哈尔市清真饮食业管理规定 │1993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 │ │发布 │

├─┼─────────────────┼───────────────┤

│38│齐齐哈尔市档察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 │ │发布 │

├─┼─────────────────┼───────────────┤

│39│齐齐哈尔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

│ │ │令发布 │

├─┼─────────────────┼───────────────┤

│40│齐齐哈尔市违反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1993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处罚办法 │发布 │

├─┼─────────────────┼───────────────┤

│41│齐齐哈尔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1994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 │价格监审办法 │发布 │

├─┼─────────────────┼───────────────┤

│42│齐齐哈尔市永安立交桥过桥费征收办法│199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

│ │ │发布 │

├─┼─────────────────┼───────────────┤

│43│齐齐哈尔市市区迁入人口容纳费征收规│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 │定 │发布 │

├─┼─────────────────┼───────────────┤

│44│齐齐哈尔市档案行政处罚办法 │1996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发布 │

├─┼─────────────────┼───────────────┤

│4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办法 │1997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 │

│ │ │令发布 │

├─┼─────────────────┼───────────────┤

│46│齐齐哈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管理办│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

│ │法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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