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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07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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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工业部分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规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
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排富
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劳服企业主办(扶持)单位应依据安置合同向劳服企业派遣富余人员,并本着有偿安置的原则向劳服企业提供相应的优
惠扶持条件。若双方未签订安置合同或虽有安置合同但有合同约定以外行为的,应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劳服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主办单位应当尊重并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二、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三条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第七条的规定,被劳服企业聘用的主办(扶持)单位的职工和被安置到劳服企业的主办(扶持)单位的富
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9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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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
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
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
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1 │托儿所│114~152│152~190│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
│ │ │ │ │ │占总人口3.8%,50%入托,│
│ │ │ │ │ │共19座/千人。建筑6~8平方│
│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
│㈠│ │ │ │ │(设计容量以每班25座计)。 │
│ ├──┼───┼───────┼───────┼───────────────┤
│儿│ 2 │幼儿园│216~243│270~324│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
│ │ │ │ │ │人口4.5%,以60%就近入园│
│童│ │ │ │ │计,共27座/千人。建筑8~9│
│ │ │ │ │ │平方米/座,用地10~12平方│
│教│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 │
│育├──┼───┼───────┼───────┼───────────────┤
│ │ 3 │ 小学 │324~360│720~900│ 共90座/千人。建筑3.6~│
│ │ │ │ │ │4平方米/座,用地8~10平方│
│ │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
│ │ │ │ │ │)。总用地:18班为7,500│
│ │ │ │ │ │平方米,24班为8,500平方│
│ │ │ │ │ │米,均要求有60米直跑道。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4 │中 学│ 370 │770~924│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
│ │ │ │ │ │班32座/千人,共77座/千人。
│ │ │ │ │ │建筑4.8平方米/座,用地10~
│ │ │ │ │ │12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 │ │ │ │ │50座计)。总用地:18班为1│
│ │ │ │ │ │~1.2公倾,24班为1.2~│
│ │ │ │ │ │1.4公倾,30班为1.4~1│
│ │ │ │ │ │.5公倾,均要求有200米环跑│
│ │ │ │ │ │道和100米直跑道。 │
│ ├──┼───┼───────┼───────┼───────────────┤
│ │1~│小 计│1,024~ │1,912~ │ │
│ │ 4│ 4项 │ 1,125│ 2,338│ │
├─┼──┼───┼───────┼───────┼───────────────┤
│ │ 5 │卫生站│ 17 │ │ 每个居委会(约500户)设一│
│㈡│ │ │ │ │个,每个30平方米。 │
│医├──┼───┼───────┼───────┼───────────────┤
│疗│ 6 │门诊部│ 55~ 65│ │ 每居住区(街道)设一所门诊部│
│卫│ │ │ │ │(街道医院),建筑面积2000│
│生│ │ │ │ │~2800平方米。包括妇女、儿│
│ │ │ │ │ │童保健,酌情设置少量简易病床。│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7 │(医院) (200) │ (300) │ 根据分区规划安排,一般两个居│
│ │ │ │ │ │住区可设一所医院。4床/千人,│
│ │ │ │ │ │建筑50平方米/床,用地75平│
│ │ │ │ │ │方米/床。含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 │ │ │ │ │门诊部。 │
│ ├──┼───┼───────┼───────┼───────────────┤
│ │ 5 │小 计│272~282│ │ │
│ │ ~ │ 3项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 8 │副食店│ 180 │ │ 3~4 │ 经营:鱼肉、副食调料、│
│ │ │ │ │ │ │豆制品、熟肉、果品、糕点、
│ │ │ │ │ │ │糖烟酒茶。约750~1千│
│ │ │ │ │ │ │户设一个。 3,000│
│ │ │ │ │ │ │户可设一个大点(800平│
│㈢│ │ │ │ │ │方米)、两个小点(各500
│ │ │ │ │ │ │平方米,附小百货)。 │
│商├──┼───┼───────┼────┼──────┼────────────┤
│ │ 9 │菜蔬店│ 70 │ │ 3~4 │ 约750~1,000户│
│业│ │ │ │ │ │设一个。3,000户可设│
│ │ │ │ │ │ │一个大点(300平方米)、
│、│ │ │ │ │ │两个小点(各200平方米│
│ │ │ │ │ │ │)。要有搭菜棚的位置。 │
│服├──┼───┼───────┼────┼──────┼────────────┤
│ │10│菜市场│ 50 │ │ 0.2 │ 以5万人建一个2,500
│务│ │ │ │ │ │平方米菜市场计。 │
│ │ │ │ │ │ │ 菜市场经营:鸡鸭鱼肉、│
│业│ │ │ │ │ │干鲜盘菜、副食调料、海味、
│ │ │ │ │ │ │豆制品、熟肉、糕点食品、│
│ │ │ │ │ │ │烟酒糖茶、干鲜水果、冷饮│
│ │ │ │ │ │ │等。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1│食品店│ 10 │ │ 0.2 │ 含冷热饮,每个居住区设│
│ │ │ │ │ │ │一个(500平方米)。 │
│ │ │ │ │ │ │ 8、9、10、11各项│
│ │ │ │ │ │ │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局情况│
│ │ │ │ │ │ │适当调整。 │
│ ├──┼───┼───────┼────┼──────┼────────────┤
│ │12│粮 店│ 54~70 │ │1.5~2 │每1,500~2,000│
│ │ │ │ │ │ │户设一个粮店(300平方│
│ │ │ │ │ │ │米)。 经营:主食、半成│
│ │ │ │ │ │ │品、切面。 │
│ │ │ │ │ │ │ 每四、五个粮店中设一 │
│ │ │ │ │ │ │个带主食加工业务的粮店,│
│ │ │ │ │ │ │面积600平方米。 │
│ ├──┼───┼───────┼────┼──────┼────────────┤
│ │13│小饭铺│ 60 │ │ 3~6 │ 约500~1,000户│
│ │ │ │ │ │ │设一个,平均每个120~│
│ │ │ │ │ │ │200平方米。供应早点、│
│ │ │ │ │ │ │学生午餐和熟制主食品。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4│饭 馆│ 44 │ │ 0.8 │ 以5万人设汉民饭馆两个│
│ │ │ │ │ │ │(共1200平方米)、回│
│ │ │ │ │ │ │民饭馆一个(600平方米│
│ │ │ │ │ │ │)、小吃店一个(400平│
│ │ │ │ │ │ │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居│
│ │ │ │ │ │ │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13、
│ │ │ │ │ │ │14项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
│ │ │ │ │ │ │局情况适当调整。 │
│ ├──┼───┼───────┼────┼──────┼────────────┤
│ │15│小 百│ 60 │ │ 1 │ 每万人设一个,每个600
│ │ │货 店│ │ │ │平方米。 经营:小百货、│
│ │ │ │ │ │ │文具用品、小药品、一般炊│
│ │ │ │ │ │ │具、器皿等。 │
│ ├──┼───┼───────┼────┼──────┼────────────┤
│ │16│综 合│ 6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3000│
│ │ │百 货│ │ │ │平方米的百货、服装商店计,
│ │ │商 场│ │ │ │包括五金、交电等。 │
│ │ │ │ │ │ │ 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 │ │ 15、16项面积可根据│
│ │ │ │ │ │ │居住区布局情况适当调整。│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7│服 装│ 10 │ │ 1 │ 每3,000户设服装裁│
│ │ │加工部│ │ │ │剪、加工门市部一个,每个│
│ │ │ │ │ │ │100平方米。 │
│ ├──┼───┼───────┼────┼──────┼────────────┤
│ │18│服装店│ 12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专业服装店,
│ │ | │ │ │ │每个600平方米。经营中│
│ │ │ │ │ │ │高档服装、代料和选料加工│
│ │ │ │ │ │ │中高档服装。 │
│ ├──┼───┼───────┼────┼──────┼────────────┤
│ │19│中 西│ 15 │ │ 0.2 │ 五万人设中药店一个,│
│ │ │药 店│ │ │ │每个750平方米。3万人│
│ │ │ │ │ │ │以上、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0│浴 池│ 24~26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浴池(附设│
│ │ │ │ │ │ │理发),每个1,200~│
│ │ │ │ │ │ │1,300平方米(住宅内│
│ │ │ │ │ │ │有洗澡设备的居住区,10│
│ │ │ │ │ │ │万人设一个浴池)。 │
│ ├──┼───┼───────┼────┼──────┼────────────┤
│ │21│理发店│ 20 │ │ 1 │ 平均每一万人设一个理发│
│ │ │ │ │ │ │店(包括浴池内的理发店),
│ │ │ │ │ │ │面积200平方米,设15│
│ │ │ │ │ │ │把理发椅。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设一个中心理发店,400│
│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2│洗 染│ 8 │ │ 0.5 │ 每2万人设门市部一个,│
│ │ │门市部│ │ │ │每个160平方米。 │
│ ├──┼───┼───────┼────┼──────┼────────────┤
│ │23│照相馆│ 8~10 │ │ 0.2 │ 每五万人设照相馆一个,│
│ │ │ │ │ │ │每个400~500平方米│
│ ├──┼───┼───────┼────┼──────┼────────────┤
│ │24│弹 花│ 5 │ │ 0.4 │ 5万人设一个弹花网套加│
│ │ │门市部│ │ │ │工部(附收活)200平方│
│ │ │ │ │ │ │米和一个收活点50平方米。
│ │ │ │ │ │ │平均2.5万人设一个弹花│
│ │ │ │ │ │ │收活点。 │
│ ├──┼───┼───────┼────┼──────┼────────────┤
│ │25│自行车│ 12~15 │ │ 1 │ 每万人设一个,120~│
│ │ │修理部│ │ │ │150平方米。 │
│ ├──┼───┼───────┼────┼──────┼────────────┤
│ │26│修鞋店│ 2 │ │ 0.5 │ 1.5~2万人设一个,│
│ │ │ │ │ │ │20~30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7│综 合│ 8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综合修理│
│ │ │修理部│ │ │ │部,总面积900平方米。│
│ │ │ │ │ │ │包括:修理钟表、电视机、│
│ │ │ │ │ │ │收录机、收音机、电扇、日│
│ │ │ │ │ │ │用工业品、修锁配钥匙、修│
│ │ │ │ │ │ │理提包、塑料制品、小百货、
│ │ │ │ │ │ │黑白铁等。3万人以上、不│
│ │ │ │ │ │ │足5万人的居住区以千人指│
│ │ │ │ │ │ │标推算。 │
│ ├──┼───┼───────┼────┼──────┼────────────┤
│ │28│日 杂│ 2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1000
│ │ │商 店│ │ │ │平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9│物 资│ 6~8 │ │ 1 │ 每5万人设一个,60~│
│ │ │回收站│ │ │ │80平方米。 │
│ ├──┼───┼───────┼────┼──────┼────────────┤
│ │30│乳制品│ 6~7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每个 │
│ │ │ 店 │ │ │ │300~350平方米(含│
│ │ │ │ │ │ │冷热饮。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1│书 店│ 20 │ │ 0.5 │ 3~5万人设一个书店,│
│ │ │ │ │ │ │600~1000平方米。│
│ ├──┼───┼───────┼────┼──────┼────────────┤
│ │32│储蓄所│ 10~15 │ │0.7~1 │ 1~1.5万人设一个储│
│ │ │ │ │ │ │蓄所,150平方米,兼收│
│ │ │ │ │ │ │水电费、房租。 │
│ ├──┼───┼───────┼────┼──────┼────────────┤
│ │33│(银行│(15~2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分理处│ │ │ │万人设分理处一个,面积 │
│ │ │ │ │ │ │1,500~2,000平│
│ │ │ │ │ │ │方米。独立地段居住区可设│
│ │ │ │ │ │ │分理处,800~1000│
│ │ │ │ │ │ │平方米。 │
│ ├──┼───┼───────┼────┼──────┼────────────┤
│ │34│邮电所│ 13~15 │ │0.5~ │ 一般按1.5~2万人设│
│ │ │ │ │ │ 0.7│一个,每个200~300│
│ │ │ │ │ │ │平方米。办理信函、包裹、│
│ │ │ │ │ │ │汇票、电报、电话、报刊零│
│ │ │ │ │ │ │售等业务。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5│(邮电│(25~30)│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
│ │ │支局)│ │ │ 0.2)│五至十五万人设邮电支局一│
│ │ │ │ │ │ │处,除包括邮电所经办的业│
│ │ │ │ │ │ │务外,还办理订阅报刊、大│
│ │ │ │ │ │ │宗邮件、集邮等业务,并设│
│ │ │ │ │ │ │投递和管理。 建筑面积│
│ │ │ │ │ │ │1500平方米(三类支局)
│ │ │ │ │ │ │~2,500平方米(二类│
│ │ │ │ │ │ │支局)。 │
│ ├──┼───┼───────┼────┼──────┼────────────┤
│ │36│(家具│ (1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 店)│ │ │ │万人设1,000平方米家│
│ │ │ │ │ │ │具店一个。独立地段居住区│
│ │ │ │ │ │ │酌情安排。 │
│ ├──┼───┼───────┼────┼──────┼────────────┤
│ │37│(市场│ (20) │(40)│ (0.1) │ 一般十万人设一个市场。│
│ │ │) │ │ │(含店铺约 │供集体、个体、农民经营各│
│ │ │ │ │ │ 20个) │种商业服务业和农副产品。│
│ │ │ │ │ │ │独立地段居住区酌情安排。│
│ ├──┼───┼───────┼────┼──────┼────────────┤
│ │ 8 │小 计│867~910│ │21.8~ │ │
│ │ ~ │30项│ │ │27.9(含│ │
│ │37│ │ │ │市场店铺为 │ │
│ │ │ │ │ │41.7~ │ │
│ │ │ │ │ │47.8)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38│电影院│ 38~45 │ │ 25~30座/千人,面积1.5
│ │ │ │ │ │平方米/座。 │
│ ├──┼───┼───────┼───────┼───────────────┤
│㈣│39│文化馆│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 │ │ │个,每个1,000平方米,包括│
│ │ │ │ │ │老年人活动站。也可与电影院结合│
│ │ │ │ │ │安排。 │
│文├──┼───┼───────┼───────┼───────────────┤
│ │40│青少年│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之 家│ │ │个,每个1,000平方米,供青│
│娱│ │ │ │ │少年进行文化科技与娱乐活动。 │
│ ├──┼───┼───────┼───────┼───────────────┤
│ │41│运动场│ 6 │ 200 │ 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
│体│ │ │ │ │场,300平方米体育用房。也可│
│ │ │ │ │ │以两、三个居住区合设一个2.5│
│ │ │ │ │ │~3公顷的体育场。 │
│育├──┼───┼───────┼───────┼───────────────┤
│ │38│小 计│ 84~101│ │ │
│ │ ~ │ 4项 │ │ │ │
│ │41│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2│街 道│ 20 │ │ 四、五万人设街道办事处(四万│
│ │ │办事处│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 ├──┼───┼───────┼───────┼───────────────┤
│㈤│43│公 安│ 20 │ │ 四、五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
│ │ │派出所│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行├──┼───┼───────┼───────┼───────────────┤
│ │44│居 民│ 17 │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
│政│ │委员会│ │ │30平方米。 │
│ ├──┼───┼───────┼───────┼───────────────┤
│管│45│粮 食│ 2 │ │ 每个街道设一处,75平方米,│
│ │ │办公室│ │ │与公安派出所合建。 │
│理├──┼───┼───────┼───────┼───────────────┤
│ │46│工 商│ 3 │ │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
│ │ │管理所│ │ │面积各75平方米,与街道办事处│
│ │ │税务所│ │ │合建。 │
│ ├──┼───┼───────┼───────┼───────────────┤
│ │47│房管所│ 30~40 │ 70~100 │ 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
│ │ │ │ │ │面积1,200~1,500平方│
│ │ │ │ │ │米(包括车库、专业班组、单宿等│
│ │ │ │ │ │),用地3,000~3,500│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8│房管段│ 16 │ │ 每12万平方米左右统管住宅设│
│ │ │ │ │ │一个房管段(包括库房、料场),│
│ │ │ │ │ │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管段另增│
│ │ │ │ │ │电梯维修用房30平方米。 │
│ ├──┼───┼───────┼───────┼───────────────┤
│ │49│市政管│ 15 │ │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
│ │ │理机构│ │ │平方米, 绿化管理点,120平│
│ │ │ │ │ │方米;煤气管理站(服务2万户),
│ │ │ │ │ │250平方米。供电管理站、自来│
│ │ │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 │ │ │各300~400平方米。 │
│ ├──┼───┼───────┼───────┼───────────────┤
│ │50│高压泵│ 1 │ │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 │
│ │ │房管理│ │ │20平方米。 │
│ │ │ 室 │ │ │ │
│ ├──┼───┼───────┼───────┼───────────────┤
│ │42│小 计│124~134│ │ │
│ │ ~ │ 9项 │ │ │ │
│ │50│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
│ │ │车 房│ │ │辆/户,高层住宅1.3辆/户,│
│㈥│ │ │ │ │面积0.8~1平方米/辆,可以│
│ │ │ │ │ │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有的│
│ │ │ │ │ │居住区可设汽车库。 │
│公├──┼───┼───────┼───────┼───────────────┤
│ │52│综 合│ 40 │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平方米。
│ │ │服务站│ │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
│用│ │ │ │ │需要的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
│ │ │ │ │ │用电话、服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
│ │ │ │ │ │儿童活动站,不搞加工生产项目)。
│设│ │ │ │ │也可以两个居委会合设一处。 │
│ ├──┼───┼───────┼───────┼───────────────┤
│ │53│牛奶站│ 2 │ │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
│施│ │ │ │ │平方米。可结合存自行车房、综合│
│ │ │ │ │ │服务站或居委会安排。 │
│ ├──┼───┼───────┼───────┼───────────────┤
│ │54│公 厕│ 6 │ │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
│ │ │ │ │ │每个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 │
│ │ │ │ │ │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增加│
│ │ │ │ │ │公厕数量和面积。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5│社会福│ 4 │ │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平方米。
│ │ │利工厂│ │ │供本街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 │
│ ├──┼───┼───────┼───────┼───────────────┤
│ │56│(公共│ (10) │ (7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 │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平方米,建│
│ │ │) │ │ │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 │57│(出租│ (5) │ (2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 │ │汽车站│ │ │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 │250平方米,丙级站用地250│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51│小 计│273~330│ │ │
│ │ ~ │ 7项 │ │ │ │
│ │57│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8│锅炉房│100~130│250~450│ 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 │ │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
│㈦├──┼───┼───────┼───────┼───────────────┤
│ │59│变电室│ 5~1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米。
│ │ │ │ │ │一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
│附│ │ │ │ │平方米/千人。 │
│ ├──┼───┼───────┼───────┼───────────────┤
│ │60│开闭所│ 6 │ │ 一般60~100万平米方面积│
│属│ │ │ │ │设开闭所一座,300平方米(附│
│ │ │ │ │ │一个变电室)。小于60万平方米│
│ │ │ │ │ │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工├──┼───┼───────┼───────┼───────────────┤
│ │61│路 灯│ 2 │ │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
│ │ │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米│
│程│ │ │ │ │考虑,每个40平方米。应与小区│
│ │ │ │ │ │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 │
│ ├──┼───┼───────┼───────┼───────────────┤
│ │62│煤 气│ 3 │ │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
│ │ │调压站│ │ │500米,面积50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63│高 压│ 6 │ │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 │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
│ │ │ │ │ │平方米。 │
│ ├──┼───┼───────┼───────┼───────────────┤
│ │58│小 计│122~157│ │ │
│ │ ~ │ 6项 │ │ │ │
│ │63│ │ │ │ │
├─┼──┼───┼───────┼───────┼───────────────┤
│ │ 1 │总 计│2,766~ │ │(折合9,678~10,637│
│㈠│ ~ │63项│ 3,039│ │平方米/千户) │
│ │63│ │ │ │ │
│~├──┼───┼───────┼───────┼───────────────┤
│ │ │总计(│2,481~ │ │ (折合8,680~9,604│
│㈦│ │除参考│ 2,744│ │平方米/千户) │
│ │ │项目外│ │ │ │
│ │ │共56│ │ │ │
│ │ │项) │ │ │ │
└─┴──┴───┴───────┴───────┴───────────────┘
注:有( )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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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 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拨到领导岗位 。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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