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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45:46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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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36号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已经2007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国民经济领域内能够为国防建设和应急服务的一切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社会资源。
  第三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第六条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上级经济动员机构或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国民经济动员专项潜力调查。
  第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和国民经济基本资源两个部分。
  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包括:自然资源、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能源生产与消费、人口与就业、专业人才等。
  国民经济基本资源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制造业产品和库存、重要动员物资库存、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科研成果、城市公用设施(包括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第八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调查指标体系进行。调查所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化要求,符合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需要。
  第九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与其他统计调查互相衔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已有调查统计结果的,不得重复进行调查。
  第十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统计部门统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统计调查证》后,方可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有权查阅调查对象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其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调查表的适用种类。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依法提供的调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并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积极为各级政府“应战”“应急”的动员保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汇总资料,分别由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凡涉及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非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需要使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必须经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对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私下传播、擅自公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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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活动,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货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期货经纪,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防止越南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悉,越南暴发霍乱疫情。10月以来,越南北部河内、河西、兴安、海防、永福、北宁、富寿、太平、海阳、清化、义安、海洋等12个省市,迄今已有约1000人染病。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尤其是与越南接壤的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霍乱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以及处于霍乱潜伏期且有症状的人员要依法采取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越南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越南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越南的人员应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在霍乱流行区域避免食(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如食用不洁的虾酱、生蔬菜和生海鲜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入境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国际旅行预防霍乱小常识

霍乱病因

为霍乱弧菌。WHO腹泻控制中心根据弧菌的生化性状,Ο抗原的特异性和致病性等不同,将霍乱弧菌分为三群。

(1)Ο1群霍乱弧菌:包括古典生物型霍乱弧菌(virbrio cholerae classical biotype)和埃尔托生物型霍乱弧菌(virbrio cholerae EL Tor biltype)。前者是19世纪从患者粪便中分离出来的弧菌;后者为20世纪初从埃及及西奈半岛埃尔托检疫站所发现的溶血弧菌。据菌体抗原成份又可分为三种血清型,即稻叶型(Inaba,原型,含AC),小川型(Οgawa,异型,含AB)和彦岛型(Hikojima,中间型,含ABC)。本群霍乱弧菌是霍乱的主要致病菌。

(2)非Ο1群霍乱弧菌:本群弧菌鞭毛抗原与Ο1型相同,而菌体(Ο)抗原则不同。本群根据Ο抗原的不同,可分为137个血清型(即Ο2-O138),其中一些弧菌能产生类霍乱肠毒素的毒素,而另一些仅产生类似大肠杆菌的热肠毒素,因此少数血清也可引起胃肠炎。以往认为非O1型霍乱弧菌仅引起散发的胃肠炎性腹泻,而不引起暴发流行,因而此流行菌群感染不作霍乱处理。但1992年在印度和孟加拉等地发生霍乱暴发流行,后经证实此流行菌群不被Ο1群霍乱弧菌和137个非Ο1群霍乱弧菌诊断血清所凝集,并非以往所确认的138个血清型,而是一种新的血清型,被命名为Ο139型霍乱弧菌,而且有可能取代Ο1型霍乱弧菌蔓延致世界各国,尤其是亚、非、拉美各国和地区,这些流行可能标志着第八次霍乱大流行的开始。由于所分离的新菌株来自沿着孟加拉海湾的城市,故又称为(孟加拉血清型)。

(3)不典型Ο1群霍乱弧菌:本群霍乱弧菌可被多价Ο1群血清所凝集,但本群弧菌在体内外均不产生肠毒素,因此没有致病性。

传播方式

典型病例的病程可分为以下三期:

泻吐期 绝大多数以急性剧烈腹泻和呕吐起病。不伴里急后重。此期有少数病人因腹直肌痉挛,胆道痉挛而出现腹痛。初期大便呈黄色粥状,泥浆样或水样,可含粪质,过后可迅速变为米泔水样或透明水样,无粪臭,微带糖味或鱼腥味,内含大量粘液。本期大约持续数小时至1至2天,然后进入脱水期。

脱水期 由于剧烈腹泻,呕吐,导致大量水、电解质的丢失和血容量的减少,血液浓缩,患者可迅速出现脱水,周围循环障碍,体内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及泌尿系统的改变。病人神志淡漠、表情呆滞或烦躁不安,儿童可有昏迷。口渴、声嘶、呼吸增快、耳鸣、眼球下陷、面颊深凹、口唇干燥、皮肤凉、弹性消失、手指皱瘪等。肌肉痉挛多见于回肠肌和腹直肌。腹舟状,有柔韧感。脉细带或不能触及,血压低。体表体温下降,成人肛温正常,儿童肛温多升高。此期大约持续数小时至2-3天。

恢复期 经过治疗,脱水得到及时纠正后,大多数患者的腹泻次数可逐渐减少或停止,体温回升,尿量增加,脱水症状减轻及至消除。在恢复期,约有1/3的患者可出现发热,这可能与循环改善后,肠腔内残留的毒素被吸收有关,或由于过敏反应所致。恢复期约经过去1至3天,少数患者可持续4-5天,甚至更长。

治疗

早期发现及时诊治,维持水及电解质平衡,采取支持疗法,并配合抗生素的应用,此病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疗。

旅行者感染霍乱的危险

大多数的旅行者感染此病的危险非常低,即使在有霍乱流行的国家也非常低。在受灾地区和难民营工作的慈善救灾工作人员有感染此病的危险。

预防

1、疫苗: 在某些国家,可得到供旅行者和有职业感染霍乱危险的人群使用的口服霍乱疫苗。但不常规推荐使用。

2、卫生措施:同其它腹泻性疾病一样。应该注意采取一切措施避免食入或饮用有污染可能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万一发生严重的腹泻,应该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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