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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0:12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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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政法字[2001]100号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

今年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法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围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作了大量的扎实有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现就做好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或实施方案,建立了责任制,专项整治的责任和工作落实。

2、重点突出,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单项整治工作能够突出重点内容并采取严厉整治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3、监督检查,注重实效。组织联合督查组、专门部门督查组,切实加强了安全生产和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整改效果明显。

4、严格查处事故,追究行政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了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5、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好。在安全生产和各项整治工作中,重视宣传教育,大造舆论,形成声势。

6、2001年无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由于采取积极的措施,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标本兼治,本地区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在地(市)、县(市)两级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推荐。

二、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好。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己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较高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在现场督察、检查中能够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认真严肃查处事故,并及时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3、文明执法好。坚持依法办事,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尊严。

4、宣传教育好。认真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监管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5、廉政形象好。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家属、亲友谋取私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中推荐。

三、评选推荐办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评选推荐地(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2个(计划单列市1个);评选推荐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3人(计划单列市1人)。由于拟在2002年1月上旬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时间紧急,请抓紧工作,务于本月25日前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排好顺序)及文字材料(2000字左右)报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电话:64463150 64463024

联系人:杨庆生、安元洁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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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鹤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海河流域浚县、淇县和山城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浚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汤阴五陵,市控考核断面为浚内沟二安;淇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浚县王湾,市控考核断面为折胫河良相;山城区省控考核断面为汤河水库。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目标值依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


第五条 三个省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金额依据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扣缴金额确定。


第六条 市控考核断面水质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目标值的,每项污染因子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


(一)0.5<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浚县浚内沟二安生态补偿基准金为2万元,淇县折胫河良相生态补偿基准金为3万元。


第七条 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鹤壁市环境质量周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八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生态补偿金采取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区财力的办法统一扣缴。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区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和市财政扣缴的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省财政扣缴我市的水源地生态补偿金。


(二)省财政对我市的上游补偿下游资金按40%和60%分别补给浚县和淇县。


(三)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的70%用于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30%用于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的奖励,以及两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补偿。


(四)省财政依据断面达标率给予的奖励资金直接奖给断面所属的县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30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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