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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5:07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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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7号》



马地税〔2003〕70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马鞍山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马鞍山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非省直属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缴费人)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
(一)从事广告刊播和承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
(二)从事旅店住宿、出租客房业务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单位。
第三条 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单位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以下简称广告教育附加费)以广告刊播费和户外广告费为计征依据。从事刊播广告业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5%征收;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户外广告费的2%征收。
广告刊播费和户外广告费,包括宣传费、推广费、推荐费以及以广告创意、策划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性收费。
第四条 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以下简称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以旅客住宿费和客房租金为计征依据。应缴费额按住宿费和客房租金的5%征收。
旅客住宿费和客房租金,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会议室的租金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单位包括从事广告刊播和承接户外广告的中介及代理单位,以广告中介费或代理费为附加费计征依据。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费由缴费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缴费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广告教育附加费由广告媒介单位向广告客户按规定的比例加收;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费由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向旅客及承租单位按规定比例加收。
第九条 对缴费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附加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附加费金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其拍卖所得抵缴附加费,并可处以不缴或少缴附加费金额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当涂县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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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16日,财政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高教(教育)厅(局):
中央对地方教育事业实行专款补助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政策方针,增加教育资金投入,对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积极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央教育补助专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教育补助专款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现将《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为了保证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今年,我们先选择“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和“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按新办法试行,其它各项中央专款将在适当时机纳入本办法管理。

附件: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教育补助专款(以下简称教育专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款,指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师范教育补助专款、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特殊教育补助专款等项由中央财政设立的教育专款。
第三条 教育专款的使用方向:
(一)普及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促进和扶持贫困地区和基础教育发展薄弱地区普及义务教育,重点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教育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项费用的补助。
(二)城乡职业技术教育补助专款,主要是支持地方教育部门举办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示范性农业、职业技术骨干中学充实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此项专款按照无偿(专项拨款)、有偿(职教周转金)、贴息(银行职教贷款的贴息)三种方式安排使用。职业技术教育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职业中学有收益、有偿还能力的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校办产业的发展,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教财〔1993〕89《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师范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改善现有师范院校办学条件和加强中小学师资的培训工作,重点充实一部分骨干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民族教育补助专款,重点用于普及初等教育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含牧区寄宿制学校)危险校舍的修缮、改造,购置课桌椅、图书资料和教学仪器设备。
(五)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重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危险校舍的修缮、改造,购置课桌椅、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及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等。
第四条 教育专款按照规划与项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通过运用中央教育专款,资助地方具有导向性的重点项目,促进地方加快总体规划的完成。
第五条 项目选择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项目的选择要有助于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利用竞争机制,择优安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三)必须首先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和财务人员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具备管好用好教育专款的主、客观条件。
第六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在组织专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教委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各项教育专款的具体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年度项目备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项目省)名单和预分方案,并向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部署子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论证和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报送申请教育专款的子项目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国家教委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在听取项目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款数额。项目一经批准,即视同财政部、国家教委与项目省签定执行当年教育专款实施项目的协议。
(四)项目执行。经审定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年完成。项目的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由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在项目执行期内,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将直接或委托项目专家组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省每年须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提交一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报告。
(五)检查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和有关省财政、教育部门需向财政部和国家教委书面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验收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为了促使选定项目按期完成,中央专款下达到各省后,可由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次拨款。
第八条 管理责任:
(一)各项教育专款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财务主管部门共同掌握。
(二)省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教育专款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保证有效使用,不得克扣和挪用。
(三)地方各项教育专款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按期完成教育专款扶持的项目,并能取得较好办学效益的省,财政部、国家教委将予以表彰奖励,并在以后年度优先安排项目。
(二)对项目管理不善、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省和项目单位停拨当年专款,并不予安排下年度教育专款项目。对违反教育专款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银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银行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 (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银行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技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五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成果必须是前一年经科技成果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同时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

第六条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七条同类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原有技术上确有新发明,使原有项目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发明可申报奖励。

第八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排除的项目。

第九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金融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银行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68000-75000元,一等奖奖金35000-42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0-28000元,三等奖奖金8000-12000元(今后随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的变化而调整)。奖金由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利润留成、事业费、奖励费用或费用预算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电脑)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及印钞造币总公司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组织复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发展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配研究。

第十三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需填写《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六)科技技术总结报告。 《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以上(申报特等奖10份,一等奖7份,二等奖6份,三等奖5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应交纳的评审费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其中:初审费占40%,复审费占60%)。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发展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复审采取会议评审制。评审机构由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电子化评审委员会及银行科技发展奖印制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行领导、科技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科技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评审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银行科技发展奖奖励政策;审批银行科技发展奖授奖项目,投票表决一等奖;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等奖项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银行电子化和印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第十九条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任期为三年。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中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并能积极参与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四)如果评审人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评奖项目应注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处级以上(含处级)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材料需由本项目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特等奖不多于30人;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9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荣获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

第二十五条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作为科技成果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不设争议期。未获奖项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七条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级银行部门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劳动的职业道德风尚,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等不良倾向。对科技成果在研制或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撤销奖励。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申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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