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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3:07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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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函[2004]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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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县园林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市园林管理局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园林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园林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园林管理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园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报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取得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园林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经过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移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园林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6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均波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王云龙   王云坤   王乐泉   王光英   王 刚   
王兆虹(女) 王旭东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亢龙田   
尹克升   尹 俊(白族)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克俭(藏族)    叶文玲(女)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白克明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江泽民   许嘉璐   孙鸿烈   
严义埙   苏 荣   李长春   李兆焯(壮族)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国庆   杨 忠   吴长淑(朝鲜族)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镠(女) 沈辛荪   宋德福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帼英(女) 张绪武   张皓若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建柱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俞正声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秀莲(女) 顾昂然   顾诵芬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高德占   郭金龙   郭振乾   陶驷驹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谢世杰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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