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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18:15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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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防科工办及民用爆破器材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8年12月26日,安徽省定远县化建公司一辆客货两用车,装载6万支雷管、4.4万米导火索,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发生爆炸,造成18人死亡,6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吴邦国副总理指出:要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一是防止被盗、遗失,二是确保爆炸物品
运输过程的安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章及规定,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生产安全,为建国50周年和澳门回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认识,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炸物品运输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
任,确保爆炸物品运输安全。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爆炸物品的手续。收货单位要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承运单位必须查验《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凭证办理运输;严禁为无证单位承运爆炸物品;对无证单位办理爆炸物品托运手
续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加强押运和运输工具的管理。运输爆炸物品,托运单位应当由持有公安机关核发押运员证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员要尽职尽责,依法押运。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并悬挂危险品标志和标志灯,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装在同一车厢或船
舱内。公路运输必须限速行驶,并应当使用具有防火、防静电、防盗等性能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杜绝或减少运输过程中爆炸物品的被盗和遗失现象。
四、加强爆炸物品安全运输的监督管理。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的观念,遵守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狠抓运输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爆炸物品被盗、遗失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
处理。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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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5]557号 2005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
  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
  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
  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
  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
  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2)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介绍现场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说明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二)专家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工作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审查过程中遇有实际情况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符时,审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作详细记录;
  (四)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3);
  (五)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应当开会交流情况;
  (六)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驻厂(所)军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可以中止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审查的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当作出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证申请书》有不符合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情况做出审查意见;
  (四)对能否向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在审查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许可证审查部门。送交的审查资料包括:
  (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经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6日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2]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现场审查计划表(略)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略)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略)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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