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7:13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7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规划局制定的《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古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规划、消防及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工程。

第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前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整治详细规划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经组织论证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第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修复、整治中应继承、完善封火墙的作用,充分利用建筑的高低和山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面积应控制在 1200 平方米 以内;文物保护单位与相邻建筑应进行防火分隔。

第六条 落地翻建的建筑中,文保、控保建筑应按原样建造;一般风貌建筑在不影响历史风貌时,其承重构件、楼梯宜采用非燃烧材料,两个外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 70 米 之内,单向走道尽端房间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控制在 20 米 之内。

第七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修复整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便于消防车通行,市政道路进入历史文化保护区道路的转弯半径应能保证消防车进出,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5 米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米 ;确有困难时道路净宽净高均应不小于 2.5 米 ,保证小型消防车能够进入;在消防车不能到达的地段留有供消防人员灭火、救援的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宜控制在 80 米 左右,并应在通道的墙面上设置壁式消火栓,布置间距宜为 50 米 ,并配备消防水带和水枪。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沿河应每隔 80 米 设置一处消防取水口或码头。市政自来水管网管径应大于 150 毫米 ,沿街、路每隔 50 米 设一个消火栓。

第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建筑面积大于 600 平方米 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水喉。

第十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砖木结构的重要建筑宜利用市政自来水管网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 修复后作为旅馆、饭店、商店等使用且建筑面积大于 1200 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第十二条 建筑内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使用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保护,线径、用电负荷、建筑的使用性质应相匹配,发热用电器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中使用的燃气,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应由所在地政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并按需要配备消防车或手抬消防泵等器材、装备。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复竣工后,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适合扑救历史文化保护区火灾的小型灭火装备的研究、开发,并配备消防艇。

第十八条 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应设计修复(建)方案,并按程序送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未经消防审核同意不得施工。

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修复(建)方案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历史传统风貌地区的保护性修复和整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
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1999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2/201202/t20120227_92761.htm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