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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2:21:52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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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4]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若干规定


  为推进绵阳发展,更好地服务绵阳人民,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市政府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人民,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握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建设科技城、实施工业“千亿工程”、发展县域经济、推进“三个转变”、调整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等关系全局的大事。
  (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五)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不断增强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对分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导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离岗学习1个月,补课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二、规范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六)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制度》,高效、规范、有序地办理公文。
  1、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越级行文和多头报送;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请示性文件,主办部门事前应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不得将未经协商一致的文件上报市政府。
  2、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签批未按程序办理的公文。
  3、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尽快提出初核意见,交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提出复核意见,再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应报市长审批。
  4、市政府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5、市政府以“绵府发”形式的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需及时印发的文件,经请示市长同意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以“绵府函”等其他形式的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或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的领导核稿,“绵府发”和“绵府办发”的文件,必须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
  6、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凡能直接办理的,应避免发文,确需行文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7、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一般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答复的,应书面或电话向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紧急办理。
  8、各地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突发事件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急办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和回复;按有关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其它部门工作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按规定时限答复来文单位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9、对不严格执行办文规定造成公文处理失误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定期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精简和规范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严肃会议纪律,切实转变会风。
  1、需要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需要副职参加的会议,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除市政府决定召开的重要综合性和专题会议外,全市性业务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不超过2次。
  3、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全市性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4、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尽量压缩会议规模,提倡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力避以会议贯彻会议。
  5、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8:30至9:00召开。
  6、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的事项,事先应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综合协调和严格审核,重大问题还应采取听证、公示、咨询论证、法律审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
  7、实行会议预告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提前5天告知,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前2天告之;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会上报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在会上报告。
  8、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执行,不能随意由其他人员代替、不能任意增减参会人员,不能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会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决定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9、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在会场内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领导讲话时交头接耳。
  (八)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工作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以外的重要事项也要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九)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凡上级政府的决定和交办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并加强督查落实和跟踪反馈。
  (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设立市长公开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完善各部门特别是与生产、安全、稳定等有关的部门值班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突发事件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市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报告,由秘书长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应事先经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通报;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出差或休假7天以上,由市长批准;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市外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应报市政府办公室,7天以上应报告市长。
  三、遵循规律,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十四)市政府重大决策,按《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规定实施。
  (十五)市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尽量摆脱事务性工作,腾出精力,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调研,重大问题应撰写专项调研报告。
  (十六)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的跟踪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强化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批评、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大、政协给政府及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抓好整改和信息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时,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或会场汇报工作。
  (十八)建立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市政府各个阶段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应事先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
  (十九)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或中途离会的,应向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请假。
  (二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市长信箱、市长公开电话等载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除涉及保密事项的外可邀请民主党派、专家、法律顾问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十一)坚持开展以民主评议行风为重点的市民评议政府工作活动,不断拓宽评议渠道,扩大评议范围,促进各级各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
  (二十二)完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解决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建立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企业评价政府工作制度,强化政府对企业的服务职能,做到政企分开,服务到位。
  (二十四)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二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政府重大决策,事前应由法制部门组织合法性审核。
  (二十六)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二十八)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批事项,不得擅自设立和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使审批权和监督职责紧密结合。
  (二十九)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五、廉洁务实,不断加强政风建设
  (三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自警自省、廉洁从政。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检查处分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利益;
  2、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经济活动;
  3、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准到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
  4、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准违反规定参与麻将等赌博活动;
  7、不准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8、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规定发放钱物。
  (三十一)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1、坚持办实事、求实效、察实情、讲实话,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搞虚报浮夸和欺上瞒下。
  2、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除全市统一组织的基层单位的庆典、剪彩、奠基、颁奖、联谊等活动。
  3、严格控制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尽可能联合进行,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4、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一律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警车开道,不悬挂标语,不安排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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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工程和《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七年八月)



前 言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制。随着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级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构在“十五”期间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基础性、起步性的建设工作,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出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但是,与国内一些行业信息化实际状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包括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难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推动安全发展”。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是《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的内容。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已列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也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列为“金安”工程,并列入2007年工作要点。因此,“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以信息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将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规划是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的。本规划在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当前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较长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对于规划近期解决的问题,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中作了部署。此规划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 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网络基础建设
  (二)卫星通讯建设
  (三)数据库建设
  (四)应用系统建设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八)其他任务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三)资金投入保障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六、投资估算


  一、现状与问题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每年下发的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要求,“十五”期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各级机构逐步建立,也逐步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信息化基础性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由于各级机构组建不久,经费投入较少,各地、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发展不平衡,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十五”期间,先后实施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政务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和“国家安全生产基础调度与统计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外网、通过物理隔离和密码设备保障的总局机关内网和租用电信线路以视频会议为初期应用的资源专网。初步形成了符合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建设格局的基础框架。各地部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建立了本地局域网,建立了一些基础性的资源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1)在网络建设方面
  --基于互联网构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系统,为工作人员获取信息、沟通联络和实现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了便捷条件;各级机构的本地局域网基本具备,主要用来连接互联网出口,为办公人员提供上网服务。
  --“十五”期间,按照涉密网络建设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内网,实现了总局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接入,并通过隔离卡使内外网物理隔离。通过远程拨号和密码设备实现了47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要部门(单机)与总局内网连接,并在该网上实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省级机构间电子公文、调度传真及相关资料数据等的双向加密传输;省局还可以通过该网进入总局机关内网使用信息查询、邮件传输等各种功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现了与47个省级机构(包括22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其中2个分局>和3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其中7个省级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广域网连接,并开通了基于专网的视频会议系统。
  (2)在应用系统推进方面
  --基于互联网建立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始建于2001年,经过不断建设,初步形成了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安全文化、体现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加大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平台,同时成为链接国内外安全生产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的门户,并连续数年位居国务院政府网站前列。各地共有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包括与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办公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8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和地区监察分局开通了政府网站。各级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上的邮件服务系统,实现了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基于互联网初步建立了为各级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使用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快报、伤亡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煤炭经济运行统计为基本功能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
  --基于内网初步建立了包括内网综合信息平台、请示报告、会议通知、电子值班、网络会议等办公系统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展现与查询系统,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一个进行日常办公、实现信息共享的安全环境。
  --部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内网和外网上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了面向全国各级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进行政务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等处理,提高了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进行了应用推进工作,与研发单位针对当地情况,采用适宜技术开发了应用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较多的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用较好的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上述应用系统对当地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对于采用信息化手段需求迫切,一些单位进行了全省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立项建设。包括网络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等内容。这些项目都处于设计或建设阶段,尚未投入实际运行。
  (3)在数据库建设方面
  开展了有关资源数据库的规划、部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基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和外网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美国为例: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矿山安全执法部门,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建有美国矿山安全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管理和数据处理方面的工作,包括:采集矿山危险源实时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发现事故隐患,记录整改情况,通知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等内容;同时在网上接收现场安全监察员每日的报告,对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确定工作重点,进行人员调配,发布每日安全生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安全事故等相关任务。德国、英国、南非及印度也有类似系统,为本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服务。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及与信息化的关系。
  安全发展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实现安全发展,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与指挥能力。由此可见,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搞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是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为了完成安全生产“十一五”的十项主要任务,信息化是强有力的支撑手段和重要保障,因此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列为安全生产“十一五”的重点工程之一,同时,在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等重点工程中,信息化工程建设也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化和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是在近几年才组建和成立,所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目前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情况不明、反应不快,不能科学、快捷的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工作,该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远远不能满足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还没有形成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省、地、县各级机构间的互联互通、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管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的信息网络资源;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适应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装备和通讯手段。
  2.还没有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资源数据库。
  3.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全国统一的、运行可靠的为各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共用共享的应用系统。
  4.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各级机构之间,安全生产领域与社会相关领域和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大量有效的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应有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社会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5.信息技术人才缺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尤其是地、县级机构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6.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刚刚组建,安全生产信息化资金投入较少,普遍存在信息技术装备与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高,与国内其他部委或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相比差距更大。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救护、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撑体系的信息化也是刚刚起步,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建设中来。
  8.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协调机构,因此,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围绕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着力完成有关信息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和应用水平,为坚持安全发展、营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从安全生产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合理界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分步实施,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稳步推进,在重点项目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促进领域内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主导,急用先行。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领域发展需求,立足企业、公众和政府机关的相关业务需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业务中需求紧迫、业务关联度高、条件具备、综合效益好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注重实效,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 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中,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有数据资源、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数据库资源、充分利用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加大信息整合与共享;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并提供标准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跨密级、跨安全等级的应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的基本架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实现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办公系统功能,不断推进各级机构应用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机构的政府网站,提高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网上互动的效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2.具体目标
  --基本建成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省、地(市)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基本建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基础资源数据库;基本建成供各级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
  --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
  --基本完成满足各级政务机构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建设。
  --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网络和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制度。
  --支持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门户网站群基本建成,行政许可项目陆续实现在线受理,逐步加强网上为民服务和互动交流的范围和深度。

  三、主要任务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加快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有:
  (一)网络基础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现有电信网络基础,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覆盖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覆盖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网络系统,总局和省级局要建设与应用相适应的机房、网管、数据处理和系统存储、备份系统。
  (二)卫星通讯建设
  依托国务院应急办建立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形成的移动应急平台系统,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和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平台,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网络备用线路的需求。
  (三)数据库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预案数据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监管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重特大事故档案数据库、安全生产专家及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据库、抢险救灾资源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行政执法数据库共计10个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实施部署及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实现数据的共用共享。
  --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分为国家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和市(地)三级数据库,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完成各级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保证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 保证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立和完善高危和重点监管领域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非实时的根据需要利用数据交换平台将煤矿企业人员定位实时监控系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实时监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的采集到煤炭行业管理数据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应用系统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用系统
  完成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子系统、危险化学品监管子系统、烟花爆竹监管子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子系统、伤亡事故管理子系统、事故调度快报子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子系统、安全生产辅助决策子系统、行政执法统计子系统、职业病危害统计子系统、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子系统和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13个子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实施部署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完成应急值守管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统计与分析系统、应急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7个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和实施。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平战结合、预警预报。
  结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建设,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研发与示范,重点解决各应急机构应急信息的提取与共享、应急系统整合与接入等问题,并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展现和辅助决策系统,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信息的浏览和查询展现。为各地实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的保障服务。
  --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系统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已建好或准备建设的综合办公系统或应用系统部署到内网或专网上,专网上的系统部署到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察分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综合办公系统的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的应用。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等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业务,机构是新建的,同时覆盖面广,在业务上还不成熟,也不规范,目前没有成熟的业务规范可供借鉴,因此加强信息化标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对信息化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对标准规范的需求为基础,以国内外成功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参考,以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为框架,按照“统一经济指标体系、统一文件格式、统一分类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名词术语”的原则,集中力量,规划和研制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主要包括: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指标数据结构及代码,应急救援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业务流程,应急救援相关业务流程,各类业务对象编码标准规范,各类业务地理信息编码标准规范及数据采集流程规范等。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主要由应用服务器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通用开发平台、门户系统平台五个部分组成。
  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上构建的一站式服务整体框架,可以将现有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系起来,以统一的门户协同为内部办公人员、企业、公众用户提供服务,实现电子政务服务的集中式协调调度和分布式管理运作。
  数据交换平台能够集成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不同操作平台的信息系统,将横向业务系统的功能和数据信息融合起来,消除信息沟通的空间障碍,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得到最大的发挥。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是整个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的底层技术支撑平台,向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地理数据集成与业务集成技术,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地理数据库,提供地理信息资源和基础地理服务。
  进一步扩展和提升基于互联网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政府网站门户系统,逐步形成以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子站的互联网安全生产网站群。各级用户可以方便的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获得各种电子政务服务。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包括安全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平台、网络管理平台、存储管理平台以及操作系统、主机服务器等系统软、硬件环境。
  安全保障系统在安全策略的基础之上划分为管理安全、应用与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多个层次分别对信息进行保护、检测、响应、恢复和改善。在条件、时机成熟或必要时建立灾备中心。通过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不受诸多威胁的侵犯,确保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将损失和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其他任务
  ?--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强化反垃圾邮件功能、增加硬盘镜像,为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和业务人员提供较为充足的邮箱容量和可靠、有效的运行维护;
  --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构建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平台,为全国各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级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业务,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改善各级机构办公人员个人装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对所有设备的采购应包含正版操作系统、正版办公软件,保证监察执法人员所需的移动办公设备;
  --改善各级机构局域网基础条件及连入互联网和安全生产专网的条件,包括局域网布线、网络设备;
  --改善值班、调度、应急指挥等重点岗位的电子装备,包括会议电话、大屏幕显示、投影、音视频设备以及会议室改造等;
  --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的、有计划的计算机实用技术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即“金安”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内网和政府网站群改造扩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式列为“金安”工程,与金财、金关、金税、金宏、金审等金字号工程一起写入了有关文件。这对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特别是二期工程建设、以“金安”工程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资源专网建设的主要项目即“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金安”工程一期)已在“十五”期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并正式立项,在“十一五”期间作为重点项目予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二阶段(“金安”工程二期)建设将涵盖“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未能覆盖的内容。
  1. “金安”工程一期
  “十五”期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根据批复内容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第一阶段,即“金安”工程一期。
  “金安”工程一期是在已有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上,通过购置、定制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主要建设:
  (1)网络节点建设
  依托公网及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实现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包括国家煤矿安监局)到省级机构、其中11个省到所属的116个地(市)级机构和900个区(县)级机构、以及现有的72个煤矿监察分局四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部门的网络系统。
  (2)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应用系统的主体框架并使部分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投入应用并发挥作用。主要应用系统包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监察、伤亡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监管和监察子系统;
  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煤矿经济运行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子系统;
  供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使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3)数据库建设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行政法规、重特大事故档案、事故统计、抢险救灾资源、安全生产专家等基础资源数据库。
  (4)建设相关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系统。
  (5)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
  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金安”工程一期投资估算为2.74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在全国部分区域初步建成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对专网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监察可达到100%,对煤矿执法文书的数字化处理可达到100%,入库率可达到100%,对高瓦斯矿井监管覆盖可达98%以上;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统计月报上报时间可以提前10天以上,由每月25日提前到15日。安全生产调度快报可以提前13天以上,由每月15日提前到2日。各类伤亡事故的报送准确率可以达到100%,事故信息完整率100%。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和指导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的辅助决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政策策略研究、科技规划制定和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项目研究与技术示范工作的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综合分析、预测、评估,为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 “金安”工程二期
  “金安”工程二期是在“金安”工程一期基础上,继续补充和完成其余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网络扩建,对原有监管和监察应用系统与数据库进行扩容升级。
  (1)网络节点建设
  在“金安”工程一期已形成的局部性四级五层体系结构的专网系统的基础上,对未联通的地级、县级机构和新建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监察分局,以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专网连接或对部分节点扩容。
  (2)应用数据库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一期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各个数据库的内容,全面装备到地市、县级节点;
  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数据库;各级机构协同办公数据库;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申报登记工作,即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根据申报登记的数据,基本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以市(地)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服务器,利用数据库同步技术实现国家、省、地市间的数据库同步,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利用公网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各级企业的数据采集。
  实施数据处理中心和培训中心的扩容和功能的扩展建设。加大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分析、加工能力,使数字化信息的积累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需要。为实现对煤矿瓦斯、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为主的监测监控数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动态跟踪数据的记录、汇总、分析,为预防性监管和监察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3)应用系统建设
  对“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并投入初步应用的安全生产监察和行政执法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成升级,进一步完善和扩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辅助决策系统,全面装备到各级节点;在部门内资源共享和对其它部门资源共享接口的基础上,实现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支持,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服务支持。
  按照业务需要,新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各级机构协同办公系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督促和指导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系统。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可实现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多媒体信息的动态数据管理,远程网络化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动态采集和整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分布、动态查询显示,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的自动定量评估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快速、形象表述等功能。
  (4)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对历史数据和公用数据进一步提炼,作为安全生产决策支持系统的信息来源。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5)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通过模拟真实环境搭建的测试环境、专业的测试工具,科学的测试方法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和数据库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按照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6)进一步扩充建设应用支撑平台、系统支撑与安全保障平台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所需的系统支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保障(包括灾备中心)和运行维护系统。
  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展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制定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与企业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口,研究RFID技术(非接触式识别卡)在政府与企业数据共享交换中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标准规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的指标体系。
  “金安”工程二期投资估算为17.7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的建设,可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成覆盖全国的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全国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是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依托国家基础电信平台、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与全国其它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水平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包括通信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应用支撑系统、指挥大厅和其它部分等内容。
  1.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通信系统
  建设包括卫星、无线移动等通信系统,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地方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或基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2.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网络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局域网系统,扩充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机房、数据中心等网络基础设施,购置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以及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之间的网络接口设备。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以及地市级机构的网络连接。
  3.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系统
  建设包括应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智能方案系统、应急协调指挥调度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7个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4.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系统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专用数据库,用来收集、存贮、管理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有关的静态和动态数据,并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处理及信息服务。数据库分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和地(市)应急救援数据中心三级,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包括10个业务数据库和4个基础数据库,其中业务数据库包括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应急空间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包括编码库、数据字典库、用户数据库、权限管理数据库。
  5.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所需的门户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应用集成系统。
  6.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指挥大厅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系统;建设省、地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大厅系统。
  7.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其它部分
  包括应急标准与规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建设、培训设施扩充和场地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为22亿元。
  通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实现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生产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地)级应急救援机构及事故现场的数据资源共享,为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使指挥中心能够集中统一指挥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专业及省、地应急救援机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国家生产安全领域的危机管理水平,增强各种突发性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国家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及时掌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资源信息,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通过充分整合和强化安全专家资源和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准确性、有效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人数;建立“标准、规范、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使应急管理作为日常工作,逐步达到事前防范、事中调度处理和事后分析总结研究的目的。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在现有基础上,按照职能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日常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推进总局办公内网及其电子协同办公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及其应用系统和政府网站群,即基于互联网构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门户网站,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1.内网基础平台的扩容和升级
  升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信息平台、扩展以ISDN相连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节点、深入开展业务协同(办公自动化)、连通国务院专网并运行维护好专网网站。
  (1)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内网支撑和门户平台。
  (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并扩展到新增的省级煤监局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扩大内网无纸化办公的范围,深化内网办公自动化的应用。
  (3)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与国务院专网连通,与国办相关节点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总局网站节点建设,保障内容的及时更新。
  2.进一步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办公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在进一步扩展现有公文管理系统、会议活动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系统、督察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和内部行政管理系统,发展与内网办公相适应的数据库,促进电子协同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3.基于互联网建设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基础,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构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公共信息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1)创新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理论,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建设、组织与管理理论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在线受理与反馈、安全生产政府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及安全保障制度5项规章。
  (2)突破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现有的运行维护模式,建立和规范垂直管理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子站,初步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标志、统一风格和主体栏目对应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门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力求做到:总局组网,网站组栏,维护到处,数据入库。以政务活动为核心,细化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大政务公开的深度,以固定栏目体现规范性,以专题专栏体现特色性,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3)初步建成政府网站的三大支撑平台,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网站采编发平台。支撑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子站群。
  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服务的增值,为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获取政府各部门服务的统一入口,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依托专网已有数据库资源实现12类信息查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查询、应急救援救护查询、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查询、事故查询、安全生产许可查询、停产整顿企业名录查询、危险化学品名录查询、安全评价资质查询、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生产用产品安全标志查询、安全生产专家查询、检验检测项目查询。建立“一体化”的信息采集窗口,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申报系统、建立安全知识培训系统。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报,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参与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完善安全生产论坛、建言献策、事故举报、网站调查四大系统。新建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两大系统。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4)及时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建立较为完备的总局网站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强化运行管理服务。
  随着政务公开程度的提高,对于政府网站的运行效率、带宽、功能等的需求不断增加。为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对网站软硬件基础平台进行扩容和升级改造,以此提升政府网站的整体水平。
  各级机构不断更新和完善局域网系统、网站和邮件系统等的装备,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的改造建设
  总局2001年投入使用的邮件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各级机构日益增加的数据传输的实际需求,因而需要对现有的邮件系统更新改造,实现具有反垃圾邮件网关,有镜像硬盘功能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邮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总投资约为4.72亿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将改善总局内网办公条件,扩展总局到全国范围内各省级节点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连接,实现总局内网和国务院专网的互联,形成以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灾害事故报警、抢险救灾调度指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送为主要内容的通信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内网业务协同办公,加强社会公众服务,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业务服务保障体系。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机构,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将项目建设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确保全面完成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十一五”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从工作实际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信息支撑单位的作用,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分步实施、技术服务、应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并注重为全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落实专家审议制度、中介机构评估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利用市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模式。
  (三)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的社会基础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调研及评估)、项目建设期及运行维护期等。将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信息安全保障的建设资金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将有关研究开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列入各专项,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积极支持进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以及急需应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要通过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以及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力量,解决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其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信息系统应用的普及,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需要不断操作、维护、升级、对使用人员培训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复杂系统,因此要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需要既懂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队伍。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有效运转,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信息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充分发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在全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和技术归口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也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相对稳定、技术全面,能够胜任本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
  围绕电子应用技术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除了造就一批精通各项业务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骨干队伍外,还应将提高职工的信息化意识、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信息技术技能纳入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提升地区保障中心的能力。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化基础装备情况,包括办公人员个人装备,网络基础条件,要使用并及时更新维护正版软件。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条例,并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流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信息分级保护,要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运行管理服务体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运行。

  六、投资估算
  “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投资估算为47亿元(国家投资24亿元,地方投资23亿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2.7亿元(国家投资1.58亿元,地方投资1.15亿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7.7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8.7亿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22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13亿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4.7亿元(国家投资)。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对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部分年度运行维护费用估算为3600万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900万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100万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1400万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200万元。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分瘪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子产业发展,保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贮备一定数量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种子贮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种子贮备的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并对下列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市级采种基地;

(二)优树、优良林分、优良种源;

(三)珍稀、濒危植物物种的种质资源;

(四)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植物新品种选育和开发,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植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市级审定。

通过市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认定的林木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适宜区域。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内推广。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外推广的,视为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品种。

第十条 引种与本市属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的,应当分别向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种申请书;

(二)被引种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属于授权品种的,提交品种授权证明;

(四)属于转基因品种的,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引种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引种的决定;对需要进行引种试验的,应当组织引种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决定。同意引种的,应当颁发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告。

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内推广;未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不得在本市推广。

第十一条 已审定通过或者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在本市经营、推广。

第十二条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同一品种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三条 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分别到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来源、特征特性、栽培技术等。

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种类,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核准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其种子,并出具委托书。委托方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种子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挂委托书,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第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得超过自用部分。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向买受人开具销售证明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所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分别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监督抽查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二十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种子使用者在种子交易市场或者种子交易会购买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交易市场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种子交易会结束的,可以向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给予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 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种子生产、储运、加工、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查处涉嫌种子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资料。在检查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保护设施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

(二)在生产中使用的林木品种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

(三)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未经同意的;

(四)经营、推广已被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在本市停止经营、推广的品种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一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名称的,或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推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代销种子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改正,对责任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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