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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9:35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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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证监发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

健康发展,现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年终审计和总经

理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交易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会计年度未的财务状况和该会计年度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交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或期货部、交易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送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证券交易所还应将年度财务

报告在所在地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交易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报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知中国证监会。

  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或说明被解聘的原因。

  4.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交易所理事会应聘请地方审计局或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交易所理事会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

报中国证监会认可。

  5.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要派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交易部或期货部有关人员

参加离任审计。

  6.离任审计工作应在交易所总经理离任后两个月内完成,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

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担任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在完成审计工作之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理

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请各交易所按此通知的规定,做好年度审计和总经理离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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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项目、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依法需要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有关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业务萎缩、经费无法保障或者有其他与登记、备案事项严重不符的;
(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中断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的;
(三)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时,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并将注销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检验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申请登记、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设立登记、备案事项而开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拒绝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1999年4月14日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上海市教育局:
你局沪教组[78]第59号函悉。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
%,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 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 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 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 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
资计发退休费。



197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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