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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5:52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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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10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广播电视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一些重大活动中积极进行现场直播报道,效果良好。现场直播报道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操作要求很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为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的管理工作,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重大活动大型现场直播报道,特别是对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进行现场直播报道,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切实加强对现场直播报道的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导向正确、播出安全。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报道的管理,严格纪律,明确责任,确保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万无一失。对有违反规定者要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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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9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阳市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应急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按照市委、市政府“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的安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当按本方案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专户。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在该专户存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具体金额按中标合同价格的1%—3%确定。工资支付应急保障专户资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三、施工企业应当持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的银行存入凭条和承诺书,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交由企业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方案实施前已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按照施工进度由施工企业到银行专户存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

四、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整改,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被冲减部分,施工企业应在冲减后的30日内补存。不按时补存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五、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60日内查实该项目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全部返还施工企业。

六、施工企业用工时,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日对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农民工姓名、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

施工企业应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用工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交通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存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的责任,并督促企业到银行专户储存。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办理交工手续后10日内,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建设单位在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字认可工资支付情况后,方可拨付。

八、施工企业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九、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包时,应将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劳务费写进分包合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交通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交通主管部门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当前金融系统经常化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当前金融系统经常化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


为在深化职称改革中进一步做好金融系统的职改工作,保证行员制的顺利实施,根据1994年9月金融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当前金融系统经常化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全国金融系统正式实施行员制以前,对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从紧从严控制,对按岗位补缺有特殊需要的评聘,也必须注意与下一步深化职改总体方案的实施相衔接。
二、各行、司要在明确行员制实施范围的基础上,把拟实行行员制和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人员有关情况汇总报人事部。对拟实行行员制的现有岗位职数原则上不再增加,缺一补一;但鉴于近年来金融事业的发展,现有人员与核定的岗位职数有较大扩增,确需适当调整的,可
写明具体情况,向人事部申请增加岗位职数。
三、有关各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应继续按照人职发〔1991〕8号、17号等文件执行。除必须更换调整的以外,一般不做大的变动,但要对评审委员普遍进行一次有关职改政策、程序和纪律的学习培训,以保证评审质量。
四、对拟晋升人员的推荐工作必须在严格考核、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使各种矛盾和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基层。
五、凡国家已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国职办(1993)1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才能参加高级职务评审。对于少数科级以下(含科级)的不具备规定学历,行龄较长,年龄较大,有突出业
绩并已取得经济师职务的业务骨干,虽未通过经济系列中级资格考试,在岗位职数空缺的情况下,可由各行、司制定经人事部同意的职务标准和办法,聘任内部有效的高级经济师职务(不发任职资格证书)。
六、各行、司应对前一时期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清理。凡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和扩大范围、降低条件、放宽标准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在今后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七、各行、司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把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认真做好检查结果的处理工作。人事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金融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19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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