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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9:06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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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5号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云环然发[2001]51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珍贵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已积累了按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方式进行管理的经验,实行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妥善解决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按保护区现状确定的总面积为266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3900公顷,缓冲区6040公顷,实验区(生产示范试验区)16660公顷。有关扩大保护区面积的计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保护区内的各类资源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有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不断总结完善。但对某些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的计划,应持慎重态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进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工作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生态恢复应尽可能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关人为增加次生林内物种丰度,以及在荒山营造人工林等,应慎重办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实验区内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重建;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出于繁殖、驯养目的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应当进行生物风险和安全性评价;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物种丰度下降,林相逆向演替。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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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于经教育不改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交民政或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教育,或遣送回信访人所在地进行教育。”第三项改为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
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
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春耕播种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责任制,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工作落实。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针对农资市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通过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资市
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联手打假治劣。同时,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对春耕期间“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权益保护司。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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