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4:13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2007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 7月5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没有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是: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并签署本人承诺,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本人报名表,进行审核确认;也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书)。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详情。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劳动者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立法工作要求

马实行


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时,最艰苦的工作不在于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本质,如何坚定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信念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进行统筹安排的具体工作。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报酬却是异常丰厚的,因为他能有效的提高当代中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最大限度的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免除国家危亡的祸患,使现代中国经济走出历史的阴影,走向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明天。
关于劳动体制,笔者认为,那是一种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社会劳动过程的具体组织形式。在人类劳动发展史上,只存在两种劳动体制:
即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和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参与劳动组织的所有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是专业分工劳动和集体共同劳动有机结合的一种劳动体制。在人类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存在这种劳动体制的历史。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私人独自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包括已成为历史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风靡全球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这种劳动体制。
我国现代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面对我国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并且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呢?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极为必要,而且是相当紧迫的工作。
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课题,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最伟大的研究课题。可以肯定的说,人类社会劳动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的发展史。现在的中国执政党有必要担负起不断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历史使命。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化对剥削雇佣劳动发展史的认识,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公有制经济消灭剥削制度的法律原则,为人们增加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意识准备思想条件。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初期,孔孟儒学就从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角度提出了“施仁政,行王道”的政治主张和能够与当时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的“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主义思想。这些进步思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将此进步思想与当时实际的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创造了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发展史。在当代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表,将儒学民本主义思想与现代成熟的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机结合,创立了所谓“儒学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特殊的雇佣劳动体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暂时缓解了阶级矛盾,对劳动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另一方面,形成了部分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增长点,并成为支撑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精神动力之一。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史可以看出,不断的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已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促使劳动者提高历史地位的措施,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如脑力劳动者社会地位高于体力劳动者,支持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支持反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不仅如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劳动者始终处于隶属于剥削阶级的奴隶地位,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始终隶属于资本家的奴隶地位,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现代中国,从建国初期起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主义一直奉行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时劳动体制想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不仅如此,自五四年宪法至现行宪法止,都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法律规定。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不断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代中国的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活的灵魂。我国建国初期的劳动体制,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也由于它没有主动吸纳,消化和结合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实践,没有在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运动变化中形成规模,所以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主义生产优势,与成熟的包容先进科技成果能力较强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相比,并没有最终获胜。但这丝毫不会影响“重视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坚持彻底摆脱劳动者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的历史进步思想的社会统治地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核心领导人邓小平曾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根本性的改革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导下,中国的农村和城镇进行了广泛的劳动体制改革。在近二十几年的劳动体制改革中,成就最大的是那些最能坚持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机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从公共财产积累数亿元以上的京郊韩村河集团,山东的南山集团,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可以看到当代集体经济模式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发展的共同特征:他们都能够将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合理的经济产业链和专业分工有机结合,使全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强吸纳,消化和结合先进科技成果的能力,同时增加了集体经济闯市场,抢信息的发展本领。这些村率先实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改革预期目标,在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之,那些不注重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普遍调动劳动群众劳动积极和创造性相结合的农村集体出现了集体经济衰退,在城镇表现为城镇企业破产,在大型国有企业表现为企业领导阶层“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企业经济运行举步维艰,甚至宣告破产。当代中国现存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包括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恢复了他们吸纳资本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生产优势,再加上其独特的占有和抢占市场的本领,使之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同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这是一 种能将劳动者沦为雇用奴隶的劳动体制,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制度,是与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历史潮流逆向发展的的劳动体制。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安全课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党及其领导人异常关注的课题。其中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不断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能够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市场安全提供重要保障。这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二个原因。首先,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使他们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出生入死,无怨无悔。苏联卫国战争和中国抗美援朝战争都是新生劳动人民政权面对反动资产阶级军事力量的一场激烈战斗,为什么新生政权能够获胜?是新生政权中做了国家主人的劳动群众为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他们是斗争中的最伟大力量。他们戎装上阵,舍家为国,奋勇杀敌,死而无憾。因为他们所爱的亲人,朋友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社会的奴隶。他们为国捐躯,无后顾之忧,能为国捐躯,他们无比自豪。不难设想,他们的亲人和朋友,处于国家和社会中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他们还有这么强大的精神支柱吗?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正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国内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正像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将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沦为资本家的奴隶,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
也正是由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发展,使全社会的劳动群众正越来越明显的忍受当代中国社会三座大山的压迫:第一座大山就是贯通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从改革开放之初至现在止,所有的国家机关中的官僚腐败分子,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的党委书记,公司老板和各级领导干部累计在案的,共贪污了多大的资产额,在今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他们还准备贪污多大的资产额,没有人去统计和估计这件事情,但可以肯定的说,其中仅能暴光部分的资产总额足以使全中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足以使已经破产和准备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得到终生福利保障,甚至可以获得相当好的就业机会和免费教育培训的机会。这种官僚主义的存在性,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劳动生产中表现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笔者在首钢工作生活了四年,对此深有体会。在笔者所在的建设公司,许多在一线的职工都有这样的体会:能无原则的维护班长,队长和经理的利益的职工,必然在职工工资晋级,月奖和年终奖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上,优先得到照顾。这也许是管志诚,周北方等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僚资本主义在国家机关表现为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据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东北地区某贫困县检察院靠各种罚款建起一座世纪大厦-县检察院办公楼;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方国家机关,从省委书记到市级各机关领导干部一百多人因涉嫌重大贪污案而锒铛入狱。这些重大经济案件的恶劣程度无不表明这样一些事实;某些国家机关集体作案且官官相护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中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二座大山是地痞黑帮主义势力。当代中国的地痞流氓,已非昨日街头混混可比。他们的邪恶势力正借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冷风与某些政府机关和某些经济实体勾结在一起,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正进行异常活跃的犯罪活动:走私贩私业,卖淫嫖娼业,诈骗勒索业,贩卖人口业和假货制造业的超常发展,是他们最大的杰作,国家资源非法开采业,雇佣杀手业等隐蔽作案行业也正蓄势待发。
这些犯罪活动,对普通劳动群众和国家安全已构成一定威胁在2001年2月底的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中,人们可以明确得知:厦门重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兴,造成国家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另据中央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甘肃兰州市有一大型犯罪团伙,以私营证券公司的名义,诈骗股东投资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受害群众上万人。受害群众为此求助于当地政府,从1998年-2001年四年时间,所谓私营证券公司诈骗活动从未停止,而此案也正是近四,五年后仍悬而未解的疑难大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代中国黑恶主义势力迅猛发展的势头。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三座大山就是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三种人:即复辟资本主义者,资本主义投机分子和专心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投资者。前两者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以实现中产阶层所谓“民有,民治,民享”为政治理想,他们在政治上勾结官僚腐败分子,地痞黑帮主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频频设置投资陷阱(以投资或接受投资为名,
行金融经济犯罪为实)和劳务陷阱(以劳动服务中介和招工安排就业为名,行骗取有关劳动群众劳动成果为实。)他们活动的主要宗旨就是要以合法政府的名义为其保驾护航,最终把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推上统治地位,把所有的劳动群众都沦为劳动过程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奴隶,以实现他们所向往的当代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上三种邪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趋势表明: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已不是国家机关和劳动群众是否有能力制止邪恶势力发展的问题,而是二者能否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打击邪恶势力,抑制邪恶势力存在的土壤-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趋势的问题。
另外,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对于当代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按四个生产环节划分为四类市场:即以劳动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生产劳动市场,消费市场和以投资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资本分配市场,前两类市场是后两类市场的经济运行的群众基础,后两类市场是促使前两类市场实现原始积累的物质基础。显而易见,提高劳动群众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可以明显推动生产劳动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发展,进而可以活跃投资者为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分配市场,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投资的风险。为此,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必须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使每一个劳动群众都能最终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向前发展。同时,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必须联合起来,团结起来与当代社会的重要维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现行《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积极的贯彻和监督《劳动法》的实施,也是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从现阶段看,现行《劳动法》的法律实效不是很理想,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投资者或劳务承包商实际的遵守,执行和运用《劳动法》解决劳务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屈指可数。据中央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放的关于《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数字显示,希望利用《劳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不到调查人数总量的1%,而这1%的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真能打赢官司的究竟有多少?因打劳务官司被辞退,被威胁甚至被暗算的劳动者又有多少?上述情况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或许在某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处于极其贫弱的不平等状态,在上述三座大山邪恶势力的重压下,为生活所困的劳动群众在当代中国社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根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和老板或劳务承包商们打官司,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他们的生活和职业能有保障吗?而那些鄙视劳动群众的老板或劳务承包商可以为了高额的利润和利益,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他们有的是时间和势力同一名落魄的劳动者周旋。而国家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般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很少有主管劳务的公务员主动用《劳动法》惩治违法的劳务承包商,维护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私企老板们在《劳动法》的掩护下,多方设置陷阱,骗取和讹诈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成为可能。笔者曾了解到同村的一名司机为老板打工一年,分文未得的事例。另据朋友透露,有些民工为劳务承包商打工数载,最后竟未收获一分报酬。当代中国,究竟还有多少人正在设置劳务陷阱,又有多少人正在求职或就职的劳动者还在上当受骗,而又因生活贫困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这恐怕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劳务市场的一种个别现象,稍做一翻调查,便可发现当代中国奴隶生活的一般场景。(如在京郊城镇建设工地,劳务承包商所雇佣民工的生活场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也就是改革当代中国包工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宗旨在于治富济贫,把极少数为富不仁的官僚腐败分子,资本主义投机者,复辟资本主义者和黑帮主义分子(含当代恐怖主义势力)非法敛聚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返还与之相关的贫苦劳动者和热衷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投资者。循序渐进的制约和削弱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当代中国包工制),普遍推广能够不断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充分调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笔者认为,如果能制定好这样的法律是符合最广大劳动群众的最根本的生存利益的,也是与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的,也是会得到所有劳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
现政权存在价值课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执政党领导人最为关注的课题,每个执政党都希望自己执政期间取得最高的历史评价。笔者认为,关于这个课题中最为肯定的一条是:最能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政权,一定会是受到后人历史评价最高的政权,也是劳动群众认为最有存在价值的进步政权。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是否有必要担负起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重任?是否能有效防止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政坛得逞?这是当代国家机关领导者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三个原因。所谓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就是在当代中国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官僚资本主义者和地痞黑帮主义者及与复辟资本主义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如以宣扬法轮功起家的李洪志,在国内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迷信思想,形成了国内最大的邪教组织网;在国外与反华势力相勾结,企图对当代中国政坛构成威胁,进而形成一种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厦门华远公司的赖昌兴勾结中央官僚势力,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偷漏数十亿国税的经济大案。这足以引起当代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如李洪志,赖昌兴这样大的邪恶势力?可以预计,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邪恶势力之一,只要有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他们同样可以形成对中国政坛构成威胁的第二个李宏志,赖昌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足以引起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警惕。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之一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就曾明确指出:两种路线,即资本主义路线和社会主义路线
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阶段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资本主义路线一旦取代了社会主义路线,资本主义就要复辟,资产阶级就要成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广大劳动群众就会重新沦为剥削阶级的奴隶。邓小平同志也有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同样对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迅速发展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使之放任自流,对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积累了极为不利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它使越来越多的已经和正在沦为社会奴隶的劳动群众丧失了“共产,共有,共享”的劳动生产环境和社会主义理想,对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采取冷漠态度或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中国执政党能否担负起彻底解放中国劳动者的重任,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的中国执政党能否领导中国劳动人民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劳动成为群众生活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才是当代中国社会极为必要和极为紧迫的大事。只有通过上述行动,才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彰显共产党人防止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中国政坛得逞的重大决心,教育并团结所有的共产党员,使其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并进一步促使其更加密切的联络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深入揭批非法劳务承包商设置的劳务陷阱和投资陷阱,揭发和阻止(恐怖主义者)地痞黑帮主义者和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不断的缩小他们的势力范围,直至使这些邪恶势力在当代中国无容身之地,这对于全社会劳动群众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和重新树立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的社会威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用这种法律措施来防止当代中国邪恶势力的猖獗的社会活动对于当代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与当代中国邪恶势力做斗争的原则立场,提高他们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也是极为有益的。
综上所述,对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进行改革,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同时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上以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为工作核心进行统筹安排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极为迫切和极为必要的大事。那么,如何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并专门对其开展系统的法律工作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为适应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需要,以提高所有劳动群众和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社会历史地位为工作重心,以铲除所有邪恶势力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目标,按保护劳动群众平等劳动权利和反剥削,反压迫为系统法律工作原则制定《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渐进共产共有劳动体制改革法》,制定此法应以“治富济贫”为立法宗旨,一方面实行劳动群众参与立法实践,由国家公务员团结和联络广大劳动群众,尤其是要联络那些苦难深重的劳苦大众,争取他们支持这一能够切实提高劳动者社会历史地位的系统的法律工作要想办法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私有化集体企业和.
国有企业承包商担负起社会责任和劳动责任,在正确执行和落实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承担劳动者劳动就业和失业责任及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劳动群众或投资者检举揭发的官僚腐败案,投机诈骗案和设置劳务陷阱,投资陷阱案,一查到底,实行谁揭发谁优先受益,其余归入劳动保障体系的社会机制。对中国境内的私企老板和国企承包商们阶段性区域化实行现场劳动教育制度:由当地国家机关特派代表定期组织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所有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现场劳动教育,教会他们尊重劳动生产,尊重在劳动生产中苦难深重的劳动群众的每一分劳动成果,让他们在深切的体验体力劳动的苦难和脑力,体力劳动有机结合的劳动乐趣之余逐渐转化为尊重劳动成果,热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雇工,投资者和国家公务员之间普遍建立保持联络的联网制度,尤其对在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特别设立专门的行政奖励制度,而对那些邪恶势力的首要人物更要依照事实让其承担更多的劳动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到最艰苦的农村边远地区参加农村经济建设,并接受劳动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建立《流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法》,如在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优先录用贫困地区的高技能人才和各种专业承包队伍,而对某些因人口盲目流动而造成犯罪率较高的省市区县进一步提高其准入的门槛,一
第13页
方面确保高素质劳动群体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防止素质较低的外来人口的流窜作案,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发展扩大的趋势。对高素质劳群动体实行劳动保障备案制度,由政府方面督促其劳动报酬按时按月准时发放,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劳动群体采取政府赋予社会荣誉和行政奖励,并根据具体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建立的高素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体系。可以办法逐渐将劳动群体的无序流动转化为有序的合理流动。
三结合科教兴国战略和其他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振兴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有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重要科技人员的社会历史地位,进一步激发他们劳动(包括体力劳
动和脑力劳动)和投资的热情,建立科技可信度评估制度,在推广科
技成果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提高他们的科技信誉;设投资保护制度,使他们可以更方便的利用投资手段更充分的推广科技成果,上面可得到有关领导干部的支持,在下面可以得到广大劳动群众和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拥护和热情帮助。
四为维护民族先进企业和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的先导地位,防止国宝外流,进一步维护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族工商业振兴法》,如对中医药产业和博物文明产业设立振兴制度,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以上是笔者对当代中国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关的社会问题所做的一些思考,其中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对上述社会问题感兴趣的专家,学者,投资者,劳动者以及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指正。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简介

主要活动宗旨:传递爱心,将心比心

主要业务:创建爱心捐赠连锁超市,免费职业介绍,
劳动维权,学习交流,当代中国道法情理论坛,
第13页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二、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驻场单位在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空港办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驻场单位需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1999年6 月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地区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的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第四条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行使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在机场地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空港办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市空港办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七条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需改变机场地区内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机场地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市空港办应当组织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市空港办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条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
  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设置和维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征求市空港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进入机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和市空港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第十四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和机场集团公司的意见,并报市空港办备案。
  第十六条机场集团公司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有关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从专用通道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
  (三)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空港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确定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或者从事会产生这些后果的作业;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排除干扰。在排除干扰前,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仪器、装置,也可以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无线电台、寻呼机发射台等设施的设置申请时,应当听取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市空港办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鸟害。
  第二十二条市空港办负责组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由市空港办、机场集团公司、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驻场武警部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组成。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场地区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民防办公室。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地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备案。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民防办公室,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接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口岸协调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机场口岸查验通道,由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实际工作需要开设或者调整。
  第二十八条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简捷和方便旅客、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机场口岸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
  第二十九条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
  (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
  (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一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随地路宿、流浪乞讨;
  (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机场候机楼、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空港办批准:
  (一)散发广告、宣传品;
  (二)组织展览、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
  (四)开展募捐活动;
  (五)拍摄影视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市空港办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驾驶证件。
  第三十四条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不得无准营证或者无营运证非法经营。

   第六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侵占绿地、林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园林或者农林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市空港办应当会同机场集团公司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七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三)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驻场单位在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空港办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驻场单位需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市空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
  (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和冷却设施;
  (四)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三十九条市空港办应当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
  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四十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五)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
  (九)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
  (十)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一条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第四十二条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机场集团公司依法享有的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者场地设施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或者场地、设施转让给其他企业、机构,从事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项目的开发、经营和使用;需要向其他企业转让与航空运营有关的项目专营权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十四条机场集团公司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银行、邮电、公共交通、宾馆饭店、商场等驻场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设施,设置醒目的中外文标志,保持良好、整洁的服务环境。
  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运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五条市空港办应当会同机场集团公司、出入境检查机构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驻场单位制定机场地区服务规范。
  有关驻场单位制定的机场地区行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机场地区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机场地区的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市空港办应当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采取措施保障旅客、货主及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空港办根据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事项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及时通报航班信息,并协助有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
  由于机场经营管理或者设施的原因,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损失的,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市空港办、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市空港办应当对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第四十八条市空港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涉外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分别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机场集团公司在依法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前,应当报市空港办审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授权机场集团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集团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机场集团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机场集团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市空港办应当建立健全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身份证件。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市空港办组织。
  市空港办工作人员和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机场集团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市空港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空港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场集团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机场地区内的居民生活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